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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書具備法律效力所需條件介紹

承諾書具備法律效力所需條件介紹

承諾書具備法律效力所需條件

承諾書具備法律效力所需條件介紹

承諾書(保證書),顧名思義是承諾人就某某事對相對人所做的書面承諾(保證)。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2.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3.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法院一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若財產的處分明顯失衡,法院也可適當調整。比如法院有時可支持“淨身出户”承諾,判決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但如過錯方因此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財產份額。

面對另一半的出軌,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證書作為離婚案件中的常規證據,學會正確書寫,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承諾書(保證書)的法律性質

承諾書是 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書面形式。 依據《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而與要約人成立合同。

承諾書是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法,承諾書有法律效力

公司與你簽定的書面承諾書應當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不違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具有約束力。 可以依據該承諾書主張權利。

從分類來看,承諾制度可以分為民事承諾和行政承諾,區分兩者最重要的標準是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而民事合同則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就應合法有效。

一般來講,簽訂保密承諾書是簽訂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的一個條件,或者是補充協議,如,行政機關在錄用、聘用、調用工作人員時,經常要求這些工作人員就某一事項向用人機關作出書面承諾。如果把保密承諾書與人事、勞動聘用合同結合在一起的話,保密承諾書是典型的內部行政合同,其主體、目的`和內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質,所以説,保密承諾書是一種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保密承諾書雖然與私法合同一樣,取決與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當事人無權就違反保密義務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保密承諾書的內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體的法定職權範圍。此外,雖然保密承諾書原則上應當以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為基礎,但由於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黨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國保密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重要淵源,保密行政主體依據政策所賦予的權限所締結的保密承諾書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權限範圍所締結的承諾書則屬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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