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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參考

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參考

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參考

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同時也對合同自由原則提出了挑戰。這種加快定單發出和接受的方式與快速的標準化生產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預先印製好的買單和賣單格式。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形式着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時代的到來,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也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在目前普遍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大約形式佔4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為格式合同。因此,有學者稱“我們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裏”。在現代商業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大量運用所帶形式來的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省訂約時間,從而加速交易的進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對於標準格形式式合同的`優點,有學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規模生產的時代,幾乎沒有必要去強調大量生產的商品的優點,這與適用與其他事情一樣適用於大量生產的合同。”形式[2]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後,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價值與特徵,被廣泛地應用於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形式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但它也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並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我們應當看到,格式合同對極大地降低交形式易成本、規範和完善合同內容、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儘管格式合同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但由於它有着自身的優勢,而且形式已廣泛應用於商業交易中,因此,各國立法往往在一定條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國法學家戴西和莫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當事人之間談判權力明顯不平等的標準格形式式合同時,適用使合同有效原則就要特別慎重[3]。所以格式條款如果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與非格式條款相牴觸時,則不應具形式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由於電子商務大量採用自動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條件除少部分可以協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協商性、供重形式復使用的格式條款。對於這些格式條款,對方要麼接受,要麼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可能損害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談判經驗的合同相對人的形式利益。例如,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規定: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後的合同條款一經通知即生效;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事先接形式受其要到承諾作出以後方可知曉的協議;還有的網站對於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免責內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等,這均有可能對相對人利益構成不同程形式度的損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伸張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藉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面臨的艱鉅任務。[4]另一個相關的問題形式是可能產生所謂的“格式之爭”,即當要約人和承諾人在向對方發出要約與承諾是分別以各自的格式合同進行時,雖然可以導致合同成立,但若產生了糾紛,到底應形式依哪方的合同條款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總之,應對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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