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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的通知

落實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的通知

在當下社會,各種通知頻頻出現,通知是用來發布法規、規章,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某項事務等。相信許多人會覺得通知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落實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的通知,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落實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順利有序進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發〔20xx〕36號)和上級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是指退役士兵自願報名、自主選擇職業(工種)、免費參加一次由政府組織提供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

第二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

第三條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對象為我市按政策規定接受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選擇自謀職業的轉業士官。包括: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士官;

(二)服現役期未滿,按照有關規定並經部隊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下列人員不列入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對象: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虛作假,仿造塗改檔案材料的;

(三)被部隊開除軍籍、除名、勞動教養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後不按規定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報到的;

(五)被評定為1至6級殘疾等級的精神病患者。

第五條下列對象不再享受下述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的政策待遇:

(一)已獲得大專(含)以上學歷的,不再提供免費學歷教育;

(二)已經過成人雙證制教育培訓,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三)從企事業單位應徵入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的,不再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

第六條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形式分職業技能培訓(包括職業教育)和學歷教育,以技能培訓為主,學歷教育為輔。

第七條退役士兵可在當地政府認定的承訓學校(院)、機構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為3—6個月;也可免試就讀安置所在地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學制為兩年。

第八條退役士兵要求參加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退役士兵從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應徵入伍的,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可享受原相應待遇。

第四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實施機構

第九條退役士兵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或就讀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的,原則上在退役士兵所在縣(市、區)進行;縣(市、區)現有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學校(院)、機構滿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要求的,由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條承訓學校(院)和機構經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相關部門推薦,由當地政府認定。

第十一條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着眼市場和社會需求,結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點和就業意向等實際情況,設置培訓專業和課程,制訂培訓計劃和招生簡章。

第五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招生辦法

第十二條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應於招生的上一年月底前,將培訓計劃和招生簡章(學校簡介、專業設置、學制、收費標準、報名要求等)報縣(市、區)民政局。各級民政部門應會同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和軍事機關,做好宣傳和諮詢工作,在辦公場所、政務網站、新聞媒體等及時發佈招生信息。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應於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縣(市、區)民政局提出申請報名參加教育培訓、填報志願,同時提供身份證和複印件、《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證》原件和複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填寫《省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申請表》。

第十四條當地民政局應會同當地兵役機關在月底前完成對申請人資格的審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省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當地民政局應將退役士兵報名情況等及時提供給當地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部門,以及承訓學校(院)和機構。

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根據退役士兵實際入學情況,將退役士兵學員名單和退役登記表的複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加蓋公章)及時報送當地民政局。

第十五條當地民政局根據退役士兵學員名單,填寫《省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名冊》、《省市、縣(市、區)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報名入學情況彙總表》,於當年3月底、9月底前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進行復核彙總後,報省民政廳。

第十六條承訓學校(院)、機構應指派專人到當地民政部門做好招生報名、入學登記和統計彙總工作。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學員檔案按現行渠道管理。

第六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教育管理

第十八條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嚴格教學規程,確保落實教育時間、教學內容;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培訓期間的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培訓時間的一半;不斷創新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

第十九條退役士兵學員完成教育培訓任務並經考試、考核、鑑定合格後,承訓學校(院)和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放畢業(結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加強日常管理,嚴格校紀校規。

第七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就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根據“自主擇業、學校(機構)推薦、市場調節、政府促進”的原則,加強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工作。各承訓學校(院)和機構要按照“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和推薦就業相結合”的要求,積極指導幫助並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就業。

第二十二條有關部門要依託各類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多種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學員和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就業平台。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要落實國家鼓勵就業創業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引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八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保障

第二十四條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其培訓費、技能鑑定費、在校住宿費由政府全額負擔,並按實際受訓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

退役士兵參加全日制中高等學歷教育的,其學雜費、在校住宿費由政府全額負擔,並按實際在校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生活費補貼應用於在校學習生活支出,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退役士兵參加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分別依據入學通知書和畢業證書,憑發票給予20xx元和3000元的補貼。實際費用低於以上標準的按發票金額補貼。

第二十五條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經費結算支付時,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根據實際培訓人數、物價部門核定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收費標準直接撥付承訓學校(院)和機構。

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或擴大開支範圍。

第九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職責與檢查考核

第二十六條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由民政部門牽頭,農辦、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和軍分區(人武部)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參訓人數預測,動員和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報名工作,統計上報退役士兵報名、入學等情況,會同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財政等部門加強對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和對承訓學校(院)、機構的考評。

第二十八條人力社保(人事、勞動)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承訓技工院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技能培訓中心以及社會職業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計劃制訂、教學管理、技能鑑定、發證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作用,做好就業服務和指導,協同做好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考評工作。

第二十九條教育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中高職院校做好招生錄取、計劃制訂、教學管理、考試考核、發證及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協同做好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籌措安排,確保所需資金落實到位,會同民政、人力社保(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軍分區(人武部)負責在新兵徵集和預備役登記等時期進行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協助承訓學校(院)和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在學習培訓期間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雙擁創建等緊密結合起來,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提及表格、通知書、協議書式樣由省民政廳統一制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原《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實施辦法》、《市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文化教育實施辦法》自同日起不再施行。

通知人:

日期:

拓展:落實退役士兵政策

按照我省《關於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我市對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開展了信息登記工作,並出台了《關於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我市《關於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指出,對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規定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崗。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願意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補發生活費,直至其上崗為止。

對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崗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安排其上崗。不願在原接收單位上崗的,可以辦理自謀職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上崗。

對安置後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安置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20xx年之前退役的,按20xx年的標準發放;20xx年之後退役的,按退役當年標準發放。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將通過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並保障其享受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對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我市將納入保障範圍。對住房困難的退役士兵,將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方式,優先解決其住房困難。

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積極扶持其就業。對首次領取小微企業營業執照、正常營業並在創辦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退役士兵,可給予不低於1.2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對退役士兵註冊個體工商户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提供3年最高1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相應的貼息政策。我市將開發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並延長公益性崗位政府補貼時限。

此外,我市還將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關心退役士兵身體健康和精神撫慰,每年組織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條件且下崗的退役士兵免費體檢,開展走訪慰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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