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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開採監管工作通告

海砂開採監管工作通告

為規範海砂開採行為,保護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市政府決定開展為期50天的海砂開採專項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XX省海砂開採臨時用海管理辦法》、《XX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海砂開採監管工作通告

一、凡在本市轄區海域從事採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依法取得臨時海域使用權,並按所核定的範圍進行採砂作業;從事海域採砂作業及海砂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有關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並配備持證合格的`船員;在海岸邊設置砂場,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碼頭,必須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將碼頭改作砂場。

二、對未持有《礦產品準運證》在本市轄區海域內從事運砂的船舶,海事部門不予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港務部門不予批准過駁作業,碼頭經營單位不予以安排裝卸泊位,違者按違法運營礦產品進行查處。

三、對未持有效《臨時海域使用權證書》和未經批准從事採砂的船舶,不得從事海砂開採,對於未經海事部門登記註冊的採砂船按“三無船舶”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未經批准進入我市轄區海域從事採砂、過駁、運輸和作業的船舶,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大力度予以查處。

四、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在本市海域及沿岸從事非法採砂、運砂、堆砂的行為,應立即停止,否則將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阻擾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對煽動、組織暴力抗法的,依法從重處罰。

五、沿海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本轄區海域採砂的管理工作。市海洋與漁業、水利、國土、交通、海事、港務、安監、公安(邊防)等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依此通告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執法巡查,密切配合,發現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或機構根據各自職能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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