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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決定的撰寫規格

處分決定的撰寫規格

處分決定分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兩種,這兩種處分必須分別行文,不能混為一體。特別注意的是:呈報上級機關審批的案件,應根據上級機關的批覆內容製作或修改黨紀處分決定書,不能用批覆代替黨紀處分決定書。如果同一違紀人員,既要給予黨紀處分又要給與行政處分,要分別製作黨紀處分決定書和行政處分決定書。對共同違紀案件,應當對每一個人分別製作黨紀處分決定書。委託有關單位代為宣佈執行黨紀處分決定及辦理其他有關事宜的,還應當同時製作處分決定通知書。給予開除黨紀處分的人員姓名後面不得再加“同志”稱謂。

一、黨紀處分決定書的格式內容及要求

1、版頭

2、發文字號

3、標題:

一般有受處分人姓名、處分種類及文種組成。

4、正文:

正文由四部分組成。

(1)被處分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主要職務。若被處分人曾經受過處分,應寫明何時因何原因,受過何種處分。

(2)違紀事實。

違紀事實,是指經過紀律檢查機關審定的.、作為處分依據的事實。如果被處分人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分的情節,應當寫明。違紀事實作為處分決定的依據,是黨紀處分決定書的重要組成部分,表述要用詞準確、邏輯嚴謹、詳略得當、符合法規要求,切忌渲染誇張。

(3)處分決定及法律法規依據。

應用概括、規範的用於寫明違紀行為的性質、決定給予的處分種類及定性量紀的法規依據,引用法律法規、規定要完整引用題目及完整的條款。

(4)結束語。

由於處分決定的生效時間涉及黨紀處分的影響期限問題,因此,黨紀處分決定書的結束語應寫明處分決定生效的時間(一般是由最終決定權或批准權的機關決定或批准的時間)。

5、署名

6、成文日期

7、印章

8、主題

9、主、抄送機關及人員

10、印製板記

二、行政處分決定書

行政處分決定書的格式、內容同黨紀處分決定書的內容基本相同,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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