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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區別

關於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區別

我們不時看到任命和決定任命,那麼,任命和決定任命有什麼區別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區別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關於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區別

任命是和選舉對應的。

任命和選舉是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的形式實現的,但兩者之間存在區別。

選舉,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對依法推薦出來的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和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能夠擔負該職務進行投票選擇的方式。

決定任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法定提請人對國家機構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提名,以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或者其他表決方式(如電子錶決器)通過被提名的人能夠擔任某種職務的決定方式。

兩者的具體區別在於:

第一、選舉和決定任命的人選職務不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國家總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本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及上一級人大代表。法律規定決定任命的人選是,根據國家總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祕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第二、選舉和決定任命人選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國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人選的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出,地方各級人大選舉的國家機構的有關組成人員的人選,主席團可以提出候選人,代表依法聯名也可以提出候選人。而決定任命的人選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只對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選人表示同意或反對,代表不能另提候選人。

第三、選舉和決定任命人員的通過程序不同。選舉結束後,大會主席團根據候選人得票數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併發布公告,公佈各項職務當選人的名單,選舉的法定程序完成。決定任命的人選經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團提交大會投票或其他表決方式進行表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後,由大會主席團宣佈通過決定,通過決定後,還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予以任命,至此,決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法律上的區別出處:

組織法: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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