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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及支隊兩個大隊和綜合科的業務分工,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的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運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各稽查大隊在路檢路查中,對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各稽查大隊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當事人,並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各稽查大隊在做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要將《交通行政(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送交支隊綜合科備案。四、安規定當場不應進行處罰,事後無法進行處罰,可以進行當場處罰。

五、各稽查大隊在當場不能做出行政處罰的',必須進行調查、取證、收集證據、製作《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收集,並製作《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支隊綜合科。

六、支隊綜合科各大隊在當場不能做出行政處罰的,將核實的後果,以及大隊所作出《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11報送支隊長或交通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七、經支隊領導或交通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批准的行政處罰由綜合科執行行政處罰,處罰前製作《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八、綜合科在行政處罰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所應享有的一切合法權利。

九、綜合科在處罰後應將處罰結果及時反饋給做出處罰意見的稽查大隊。

十、對於暫扣證照的要認清違法事實,當場不能進行處罰的各稽查大隊,將製作的《交通違法行為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將製作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查報告》和所扣的證照,以及處理意見送交綜合科。

十一、對大隊行政處罰所提出的的處理意見,符合法規的,綜合科將執行行政處罰,不符合法規的,提出意見後交由支隊或行政處罰審批委員會核實後執行處罰,並有綜合科及時處理意見反饋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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