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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摩心得體會範文精選

法庭觀摩心得體會範文精選

此次庭審觀摩,讓我切實體會到了實踐之中法律的運用是一個怎樣的程序,瞭解了法官最後下判決是依照哪些依據。同時,我對於大陸法系的法庭審判有了全新的認識,感受到了其在審判中的優點。本次審理的是一個盜竊案,案情簡單,但在審理中還是有挺多值得分析的地方,給我們這些剛學了刑法總論的學生們以一定的思考總結空間。

法庭觀摩心得體會範文精選

一、觀摩案件簡介

20XX年9月,陳某某進入某小區,用竊得的鑰匙打開一住户房門,將房內兩台筆記本電腦裝進電腦包後關上房門,隨後乘坐電梯下樓,離開小區。之後陳某某將兩台電腦賣給他人獲取了贓款。被害人當天回家後發現家中被盜立即報警,通過小區監控錄像和房東提供的線索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為陳某某。經公安機關的調查訊問,陳某某對其盜竊事實供認不諱。郫縣人民法院依照簡易程序對此案進行審理,最終做出如下審判: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由於陳某某的認罪態度良好,法院根據刑法判決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判處罰金1000元人民幣。

二、庭審過程中各角色之表現評價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審中,由於案件比較簡單輕微,所以採取了簡易程序。審理本案的法官嚴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規定並且考量犯人的具體認罪態度良好等情節進行定罪量刑。審理本案的法官聲音洪亮,訊問過程乾淨果斷且不失條理,很好地維護了司法尊嚴與權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當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沒有為自己請辯護律師而採取的是自辯的方式。在整個庭審的過程當中被告對於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對於量刑方面也毫無異議,其認罪態度良好。

(三) 公訴人

在本案中公訴人是另一方當事人,也是承擔着嚴格客觀義務的法律守護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她認真仔細地闡明瞭整個案件情況,並詢問了被告確認是否有遺漏或不合事實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協助法官發現真實、維護公正的義務。

(四)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及時地提押案犯到場進行審理,在維護庭審秩序的時候,法警筆直站立,雙手後襬,表情莊嚴肅穆,很好地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權威。

(五) 書記員

書記員作為審判工作的事務性輔助人員,在法官指導下工作。本案的書記員在開庭時一開始沒有

檢查好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就直接宣佈法庭紀律了,紀律讀了1分鐘的時候才發現才宣佈公訴人進場,這是一個失誤。還有一點不盡如人意的是書記員的聲音不夠響亮,以致於旁聽人員沒有聽清楚法庭紀律。但是她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的記錄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法庭運用程序法和實體法之評價

(一)對於訴訟程序之運行

本次庭審嚴格依照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很好地貫徹了程序正義的要求。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公訴人的宣讀下,闡明案件的事實,論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間所犯盜竊事件,詳細詢問了被告人每個細節,並與被告人核對公訴與他們的犯罪事實是否一致。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被告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對所犯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官開始宣判對被告人的審判,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詳解了對被告人的審判,説明了其量刑的各項具體依據。

(二)對於實體法之運用

對於陳某某的盜竊行為,法院依法定性為入户盜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61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第63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結合案件事實,法院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郫縣法院規定的法定盜竊罪入刑金額為700元,由於被盜的兩台電腦尚未追回,無法對被竊財物進行估價,難以按照具體數額進行定罪量刑,但是根據被告人供認銷贓的所得金額以及陳某某的盜竊行為屬於入户盜竊,相較於一般盜竊行為,是情節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為,只要實行了此行為無需

有實質上的損害結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陳某某被定為盜竊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量刑上,考慮到陳某某的認罪態度良好,詳細説明了犯罪過程,法院認為應依法從輕處罰,故刑期合理,罰金的判處上也考慮到了被害人的損失。

四、心得體會

(一)明晰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之適用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於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這類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規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是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適用簡易程序可以在保證辦案質量、正確運用法律的基礎上,及時、迅速地審結案件,解決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本盜竊案滿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進一步瞭解了量刑的標準

量刑不是法條的僵硬套用,需要結合具體的個案情況,分析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損害結果、認罪態度等因素來綜合考量犯罪人的適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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