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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法的觀後感

對於民法的觀後感

民法觀後感篇一:上民法課感想

對於民法的觀後感

在大學校園裏,早已習慣了接受些深奧難懂的專業知識;習慣了沉悶的課堂氣氛;習慣了不同的老師根據自己的想法發表完全對立的言論;習慣了瘋狂地抄筆記……所以,當我最初看到“民法學”這一學科名稱時,我以為,它會給予我的肯定是一些條條框框的法律條文,一些繞口的法律專用術語,一些學了根本不會用的知識。我甚至認為老師會和別的非常傳統的老師一樣,用灌輸式的講課方式來跟我們完成課程教學活動。但是,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樣,我看到的、聽到的和我原來所想的完全不同。老師幽默風趣,根本沒有將任何的法律條文直接搬出來讓我們記住,而是將法律知識貫穿在現實生活的例子中,讓我們在事實中去掌握知識,而不是就知識而知識。上這門課,輕鬆、愉快,同時也能得到許多在現實生活中有用的法律知識,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也教會我如何用好法律武器。

總的來説,上完一學期的民法課,我感受頗多、收穫頗多,總的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一、 完全生活化的民法課

上完這學期的民法課,我沒有記多少筆記,也沒有買什麼教材,沒看過什麼參考書,但獲得的卻比以往任何一門課所給予我的都多。因為它給了我生活的技巧,教會我在生活中如何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瞭解了法律為保護每一個人的利益所作的規定。當然,這些都是老師在深動的講課過程中給與我們的。老師舉的每一個例子都是經過精挑細選的,都是我們在現在和未來的生活中可能會碰到的情況,教我們應對的方法和技巧,讓我們在儘量避免錯誤的出現。總的來説,法律就是為了使人們更好的生活,生活得更有秩序,生活得更愉快輕鬆。我覺得,在將法律融入生活這一點上,老師做的非常好。

二、 充滿知識的課堂

我們知道,一般情況下,重視生活教育、技能教育,往往會有淡化知識傳授的嫌疑。但是,上完這學期的民法課,我總體感覺我獲得了許多處理生活衝突的技能。但同時,我也獲得了許多的法律知識。這些知識,若是讓我去看法律條款,我最多隻認識那幾個字,根本就理解不了,更別提用它來保護自己的人身和財產

安全了。我覺得將知識融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當中,就能讓我們記憶深刻。例如,在講到監護人職責時,其中最難以理解的一條就是“監護人不能使被監護人的財產不正當損失”。如果老師只是單純的將這條規定告訴我們,那我們根本就不會理解什麼叫不正當損失,因為這裏所規定的不正當損失是跟我們傳統的想法完全不同的。所幸,老師在講課時是用一個例子來引出問題,讓我們思考,當我們以為完全正確的答案恰恰錯了時,我們就會有特別深刻的印象。正如老師所説的:“笑過了,也就記住了。”總之,民法學的課堂上充滿了知識。

三、 輕鬆愉快的課堂氛圍

在大學了,追求個性的自由發展,追求學術思想的自由。所以,有些同學就將這種自由放大了,認為凡是都要有自己的個性,不願接受老師教授的知識。到最後,就會大肆的逃課,去追求自己的自由去了。但我個人覺得,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不僅在學生個人,也有老師的部分責任。因為,大學老師不只是老師,還要參加各種各樣的學術研究。,而這些研究往往讓他們陷入深奧的學術當中,在講課時無法深入淺出,有時甚至沒有時間備課。導致上課氣氛很沉悶,久而久之,學生就不願意在去上課了。

或許,因為我們是非法律專業,民法只是選修課,所以就老師才會上得輕鬆,我們學得也輕鬆。但總的來説,我覺得這學期民法課的課堂氣氛活躍,所有人的積極性都調動起來,大家都願意配合老師,積極地思考問題,回答問題。我覺得這正是因為老師非常重視我們,做了最充分的準備的表現。所以老師可以帶動大家去學習,去探究。總之,我覺得活躍的課堂氣氛,是使杞老師的民法課深受同學們喜愛的重要原因。

四、 有效的知識鞏固方式

在上完一個總的知識內容後,老師總是給我們一定的案例讓我們去分析,這些案例中包含了已學過的知識,也包含了將要學得知識,它起到了複習舊課和導入新課的作用。在課下,我們會主動地去討論這些案例,相互溝通,最終找出答案,這是一格非常好的複習和鞏固知識的方式,而且能讓我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雖然有了理論知識,仍然不會應用,案例的分析和討論,能讓我們明確注意事項,不至於光學理論不懂應用。同時,案例的分析,能幫助我們形成一種謹慎的做事風格,學會注重細節。

五、 和諧的師生關係

上完這一學期的所有課程,我有非常明顯的感覺,大部分老師都只是站在講台上講課,並不願意和學生在站同一平面上,課前或課間時間也不和同學交流,讓同學有一種這個老師不可一視的感覺。當然,由於資源的不對等和需求的不同以及年齡的差異,老師和學生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朋友,但起碼可以和睦相處。我覺得杞老師在這一點上做得非常好,您總是會站在我們身邊講課,給我們一種特別親近的感覺,而且也會在課間的一點時間裏和我們溝通交流,讓我們覺得您就是我們的朋友。

我覺得在營造和諧的師生關係過程中,你還做得非常好的一點就是您非常尊重我們。上什麼內容您都讓我們自己來選,您來滿足我們的需要。這讓我們覺得自己是主體,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識,這也就能帶動我們的積極性,讓我們主動的學習,上課願意認真聽講。

總的來説,我對這學期得民法課非常滿意,我現在所得到的比我原來計劃要得到的更多。我不僅得到了民法的知識,更做要的是知道如何去運用它,當然,我也學到了一些講課的技巧和方法……在此,我要跟您説聲謝謝。

給您的幾點建議:首先,我覺得您可以把課件做得更深動一些,因為我們大家現在都習慣於上課時看到課件,如果您的課件做得更加深動一些,或許會提高我們對學習內容的關注度,提高我們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其次,我覺得您的課件內容可以更多些,把重要的知識展現在課件上,那樣有利於我們做筆記,因為很多時候我們都需要記筆記,不記的話我們過段時間就會把知識點忘記,我覺得必要的筆記內容可以幫助我們温故知新。這些都是我個人的想法,如果説得不對的地方,還請您多包涵。

民法觀後感篇二:我的民法學習感悟

我的民法學習感悟

社會和諧的維繫不僅僅是靠道德來約束,更需要是法律的來維繫。每個人對道德的理解可能不盡相同,我們可以譴責,從心理上給與壓力。但法律不同,它是一種被大眾普遍認可的以強制執行來保證其效力的一種工具,不容藐視。

隨着現代經濟生活的高速發展,人們的也在與日增強。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就是我們的保護傘。法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對於當代大學生而言,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成了在未來立足的一個重要砝碼。加上自己一直以來對法律的熱愛,我果斷選擇了民法這門選擇課。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於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意義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

選修課的內容很豐富,我們主要學習了民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基本原則,以及民事主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沈老師深入淺出的為我們講述了這些內容,民法學本身是一門枯燥的學科,但沈老師給我們講完知識會給我們案例,和我們一起分析這個案例的違法之處,有時候為了加深我們的理解,沈老師還精心為我們找了一些視頻分享,體味社會百態的的同時加深了對民法的理解。我印象最深的是一個老人借小兒子錢買房子的,一審判決小兒子敗訴,二審判決小兒子勝訴。這裏不僅涉及遺囑問題還涉及了合同法的內容,也給我們一個警示:要保管好遺囑不能怕麻煩,各種證據要保存完整,更重要是兄友弟恭,莫爭不該屬於自己的東西。

通過學習我明白了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於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則;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其他關係不調整)的法律規範;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是一種文明法;是行為規範兼裁判規範;就其內容來説,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屬於實體法;就其適用範圍來説,是施行於一國範圍內的法律,屬於國內法;就其效力來説,是全國範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屬於普通法。

經過短短几個月的學習,我對法律的興趣更加濃厚,我懂得了在一些情況下,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懂得了自己應該行駛哪些義務。最後衷心的感謝沈老師給我們傳授民法知識,特別是在身體抱恙的時候依然堅持帶我們遨遊民法知識的海洋。雖然民法的選修結束了,但我對法律的學習不會止步,它一如既往是我的業餘愛好,我的摯友。

民法觀後感篇三:民法讀書心得

姓名:黨權 班級:14級法律碩士(非法學) 學號:內容提要:本讀書筆記採用倒敍的次序,從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節。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兩節為重點,第四十二章個人論述較多,第八章概括總結筆記較多。其餘章節多為個人的歸納筆記。

第四十二章 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一) 數人侵權行為概述

(二)共同侵權行為與責任

通過第一節認識到“數人侵權行為”這一概念是與單獨侵權行為對應的。其種類的區分以責任的承擔方式為標準。而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其中《民法通則》第130條、《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了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即共同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按份承擔責任的侵權行為。此處有一個疑問: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分以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做區分,那麼承擔責任的方式又以什麼確定呢?從法條上來看,如何承擔責任還是以其行為為依據的,因此,其本質上數人侵權行為的區分是以行為本身的不同為依據。書上所講以承擔責任方式的不同來區分數人侵權行為的種類,是為了教學方便。如果不明白這一點,就會陷入“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邏輯怪圈裏面。

回過頭來看怎樣區分數人侵權行為關鍵在於“共同”二字,法條上明確規定:共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分別實施侵權行為者,承擔按份責任。因此,我們區分數人侵權行為,要注意行為主體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觀情況(此類情況指共同的過失;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此處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謂之“共同”是有爭議的。照常理講‘共同的過失’其惡性小於‘一方故意、一方過失’,因此前者既然謂之“共同”,舉輕以明重,後者當然應該謂之“共同”。但細心者會發現其中的不同:不論是“共同的故意”還是“共同的過失”,其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性大小是一樣的,沒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擔連帶責任有其正當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過失的情況下”,故意一方的主觀惡性顯然大於過失的一方,如此一來共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過失方不公平,似乎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看到這裏,感覺豁然開朗;從心裏覺得民法不再是枯燥無味的,而是鮮活生動起來了,充滿了邏輯趣味性和人文關懷。

從《侵權責任法》第14條可以看出,該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對行為主體而言,對外是連帶的,對內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單個或多個連帶責任人主張其承擔該共同行為的全部責任;多個連帶責任人之間要共同分擔賠償,或者按比例(能確定各自責任大小),或者平均(難以確定各自責任大小)。這樣的規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證了受害人求償實現的可能性,又杜絕了某些侵權人免於賠償的情況,能起到懲罰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無權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責任,而讓另外的加害人承擔全部責任。向未承擔責任的侵權人進行追償是已經承擔責任的侵權人的權利,受害人無權干涉。從這樣的規定裏面,我

們處處可以看到公平原則的光芒在閃爍。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連帶責任的正當性源於兩點:一、行為主體的主觀惡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損害程度更加嚴重。

連帶責任的承擔正當性源於“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

(三)教唆、幫助行為及其責任

教唆者、幫助者與被教唆者、被幫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對他人進行開導、説服,或者通過慫恿、刺激,利誘等方法使對方接受意圖。教唆可由過失構成。

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1)教唆與侵權行為的因果性。

(2)主觀上的共同過錯(故意或者過失)。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幫助:通過提供工具、指示目標或者以語言激勵等方式在物質上或精神上幫助他人實施侵權。共同侵權構成要件:

(1)幫助行為與加害行為都已實施。

(2)主觀上的共同過錯。

(3)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教唆者、幫助者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教唆幫助者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監護人根據監護情況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

教唆者、幫助者與被教唆者、被幫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時,對內成立連帶責任、對外適用監護人責任。

(四)共同危險行為與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主要為了解決無法確定具實際侵權人的情況。給受害人以保障。構成要件:

(1)主體二人以上;

(2)每個人單獨實施完成危險行為;

(3)每人有獨立過錯;

(4)不能確定損害後果具體由誰造成。

怎人承擔方式為連帶,內部可以進行追償。

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不同;前者主張只有找到實際侵權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責任,後者主張行為人只要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可免責。

(五)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行為人之間無共同的過錯,只是由於數個行為的結合導致的同一損害後果。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之分為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前者承擔連帶責任,後者承擔按份責任。 《侵權責任法》區分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要點在於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累積。即每個人的行為與損

害結果之間都有完全的因果關係,每個人的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結果。不存在累積因果關係時,責任大小如果能確定,則個承擔相應責任,不能確定責任大小時,平均承擔。

第三十八章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

(一) 概念與體系

概念辨析:歸責就是確定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指在加害行為人的行為致他人損害發生之後,據以確定責任由何方當事人承擔的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並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統帥作用的指導方針。在侵權行為法中居於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

體系構成:各歸責原則構成的具有邏輯聯繫的系統結構。本書認為歸責原則的體系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民法基本原則、侵權法功能的實現、立法政策傾向。我國的歸責原則體系包括兩種原則,分別是過錯責任原則(包括過錯推定)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1) 過錯責任原則

概念辨析:也稱為過失責任原則,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根據的原則。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則。

兩層含義:一、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責任。

二、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受害人、共同侵權人的過錯都要考慮在內。

一個注意:該原則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後果。

過錯推定: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因此又稱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概念辨析:不問行為人主管是否具有過錯,只要有行為、損害後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能適用。

隨着社會發展,無過錯責任因應資本主義機器大生產導致的事故而出現。

三個含義:一、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

二、其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仍然存在免責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 概述

構成要件,即構成一般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受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影響。

此處所講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以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為背景。除損害賠償責任外,構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責任時,不以損害後果為要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責任時也不以過錯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責事由的出現,即使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全都具備,行為人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二) 行為

侵害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合法利益成為侵權對象時,在過錯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的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權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義務。

不作為的侵權行為除了違反權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義務,還違反了作為義務;作為義務的產生有以下幾種情況:法律規定、服務關係、契約上義務、自己之前行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構成侵權行為,有的則與過錯的認定有關。

(三) 損害事實

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我國《侵權行為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損害事實是所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三大特徵:一、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

二、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

三、損害事實的確定性。

兩大種類:一、財產損害,即因為侵害權利人的財產、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經濟上的損失。

二、非財產損害,即因侵害權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無法用金錢計量的損害;但金錢賠償卻是救濟非財產損害的重要途徑。

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兩種: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前者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後者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其意義: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事實因果關係:既指行為與權益被侵害之間客觀存在的因果關係;又指有證據證明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存在。

法律因果關係:既指事實因果關係中具有法律意義的部分因果關係;又指事實因果關係中構成侵權行為要件的因果關係。是一種主觀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與直接因果關係相對。發源於生理學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應用數學上的可能性理論與社會學的統計分析方法,認為客觀上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可作為説明因果關係的一項要素。

包括兩個要素,條件關係和相當性。前者指行為與權益被損害之間具有條件關係;後者指具備條件關係的行為與權益被侵害之間的關係達到一定程度,從而使得該行為人對權益的被侵害承擔法律後果具有正當性。用通俗的話來表達是:無此行為,不必生此種損害,由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

(四) 過錯

概念辨析: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其考察的是行為人在行為時的主觀狀態,與行為本身不同。但是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主觀狀態需要通過行為本身來考察。

兩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樣,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

二、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民法通説又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重大過失和故意相提並論。

過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義務,違反了注意義務即會造成過失。法律對注意義務的認定、對過失的認定採客觀化標準,以一個理性人在當事人所處情境下所做的反應作為注意標準。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過錯是根據違章來認定的。

漢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損害,B表示預防成本,若B<P·L,則説明被告預防損失的成本低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成本,此時被告被認為是有過失的。該公式反映了人們認定過失時的思維過程,具有啟發性。

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的考慮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況都是行為人比受害人更有條件、能夠以更低的成本證明過錯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現,是一時的、延緩的抗辯權,是對抗辯權人保護手段,是債權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時履行抗辯權

概念:雙務合同的當時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其存在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即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這裏面又分為發生上的牽連性、存續上的牽連性、功能上的牽連性。

構成要件:(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適用範圍:主要是雙務合同,及二人合夥的合夥合同, 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適用餘地。也適用於連帶之債。

標籤: 觀後感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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