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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贛鄉約讀後感

南贛鄉約讀後感

官辦鄉約的典型則是王陽明1518年推行的《南贛鄉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南贛鄉約讀後感,希望對你有幫助。

南贛鄉約讀後感【篇一】

鄉約是中國古代介於國法與家規之間的生活規則。從鄉約的組織者來看,鄉約有民辦與官辦之分。《呂氏鄉約》是中國最早的成文鄉約,它是民辦鄉約的典型。官辦鄉約的典型則是王陽明1518年推行的《南贛鄉約》。

破山中賊

1517年正月,新任南贛巡撫王陽明來到了贛州。明朝的南贛巡撫專職負責整頓贛閩粵湘四省交界地帶的社會秩序。對當地社會秩序構成最大威脅的是盜賊橫行,王陽明曾在一篇奏章中寫道此地已到賊民不分的狀態,“近賊者為之戰守,遠賊者為之鄉導,處城郭者為之交援,在官府者為之間諜”。

由於無力承擔日趨繁重的賦税徭役,大批鄰近地區的編户齊民逃亡到贛閩粵湘四省交界地帶,他們湧入官府控制較為薄弱的山區謀生,或耕地,或開礦,或種植藍靛、甘蔗等經濟作物。為了爭奪經濟利益,移民之間、移民與土著之間時有衝突。移民的開發行為向來被官府視為非法的“盜墾”“盜耕”,因此移民與官府的對抗在當地也頗為嚴重,其中作亂者就是官府所稱的“流寇”“流賊”。

由於流賊多因山結寨,官軍不易攻入,有時為了討伐他們,竟要開林為路。歷任南贛巡撫花費了極大精力平寇,而取得卓著戰績者並不多,但王陽明上任後,平定了多個氣焰囂張的流賊,其中之一是盤踞在贛粵邊境的浰頭賊。賊首是一個叫池仲容的人,據説他力能格虎、輕捷如猱,他不僅放縱部下燒殺劫掠,而且還自立為“金龍王”,有割據一方的企圖。面對官軍多次征討未取得成功的情況,王陽明改用計謀智取。

1517年11月,池仲容聽説王陽明剿滅了南安的三巢賊後大為恐慌,他猜測官軍接下來就要對付他了,於是積極準備武器與糧草迎戰。此事恰被王陽明派來送牛酒的使者知道了,他詐稱武器是用來對付仇敵盧珂的,並非要與官軍作對。王陽明假裝相信了他的話,並捕獲盧珂,作勢要將其處死,但私下命令盧珂弟弟回鄉準備兵馬,聽候他的安排。

時近年關,王陽明又派人將下一年的年曆送給池仲容,使者以王陽明對其慰勞甚厚為由,邀請池仲容親自去贛州感謝巡撫的恩德,池仲容不疑其中有詐,帶着手下四十多人前去。閏12月23日,池仲容一行到達贛州城,只見街市張燈結綵,各營官兵皆已解散回家,池仲容更加放鬆了警惕,還派人回老巢告訴屬下一切安好。就在這天晚上,王陽明釋放了盧珂,令他回鄉後準備帶兵與官軍一道剿滅池仲容的龐大勢力。

1518年正月初三,王陽明估計盧珂此時已經到家,兵馬也已準備妥當,便設堂審問池仲容,池仲容對自己的罪行一一招認,王陽明將他投入獄中。當晚,王陽明率官軍直奔池仲容老巢,這次軍事行動取得了巨大成功,史書記載“凡破巢三十有八,擒斬賊首五十八,從賊二千餘”。

王陽明説過“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武力可以解決一時之紛擾,但欲長治久安,必以開導人心為根本。在平定浰頭賊後,王陽明旋即於1518年4月在當地立社學,鼓勵民眾歌詩習禮,10月又舉辦鄉約,以期“敦禮讓之風,成淳厚之俗”。

為善去惡

《南贛鄉約》要求當地民眾不論是否自願都必須入約。鄉約開篇即提出了對入約民眾的希望,“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頒佈過“聖諭六言”,即“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為推廣聖諭六言,朱元璋曾下令各鄉各里選年老失明之人,每月六次手持木鐸,在路旁向眾人宣讀聖諭六言。聖諭六言在明代可謂深入人心,它不僅寫進了眾多明代家譜中,也逐步融入到明代鄉約中,《南贛鄉約》是最早將聖諭六言融入其基本精神的鄉約。

從《呂氏鄉約》起,歷代鄉約都倡導用推選的方式組織鄉約領導階層,《南贛鄉約》也不例外。按照王陽明的設想,同約之人應推年高有德為眾人尊敬信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推公正耿直果斷沉毅者四人為約正,推通情達理善於觀察者四人為約史,推身體健康品行清廉者四人為知約,推熟悉禮儀者兩人為約贊。

約眾聚會是鄉約的古老傳統,《南贛鄉約》規定約眾每月農曆十五在約所聚會。約所是約眾聚會的固定場所,今天在福建等地還能見到明清時代的約所,它們已成為鄉土建築的瑰寶。王陽明對約所的要求相當簡單,甚至不必單獨建築一所房屋,而可“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聚會當天,王陽明在傳統的讀約之禮前,新設了宣讀聖諭的儀式。約眾跪在告諭牌前,聽約正朗讀皇帝聖諭,讀畢約長將對眾人説:“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約眾亦附和其言。在一個賊民不分的社會中,宣讀聖諭確有助於強化國家對當地民眾的影響,樹立國家的權威地位。

王陽明設計的聚會,在懲惡揚善的環節後,安排了聆聽申誡的環節,約正向眾人高聲説:

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於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

為善去惡是貫穿《南贛鄉約》的宗旨。作為一代心學大師,王陽明倡導“知行合一”,所謂“知”即是知善知惡,所謂“行”即是為善去惡,知未能行,等於未知。《南贛鄉約》的可貴之處,在於它將精深玄遠的心學思想化為人人都能看懂、人人都能做到的生活規範,它為當地民眾提供了一條化盜賊為聖賢的道路。

因地制宜

不能因地制宜的鄉約必然是失敗的鄉約。《南贛鄉約》共有十六條,它根據當地民風民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如第十條為防止民眾向盜賊傳遞官府情報,規定“軍民人等若有陽為良善,陰通賊情,販賣牛馬,走傳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誡,不悛,呈官究治。”又如第八條針對民眾無法償還高利貸而被迫逃亡為賊的情況,規定“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償不及數者,勸令寬舍;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如果債主恃強凌弱,約長可率同約之人向官府報告

由於土著與新民(即移民)之間為爭奪經濟利益而時常發生衝突,《南贛鄉約》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分別對他們的行為作出了約束。王陽明對土著説,以前你們屢遭新民侵害,現在官府既然允許他們改過自新,他們強佔的田產也已責令退還了,你們不得再懷前怨,以致彼此不安。王陽明對新民説,官府因你們尚有一念之善,因此對你們的罪過寬大處理,你們應當徹底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平賣,不得再像以前那樣甘心下流了。

婚喪之事是百姓重視的大事,往往花費極多,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南贛鄉約》第十四條針對民間男女成婚,女方責怪男方聘禮太少,男方責怪女方嫁粧不厚,以致婚期延誤的情況,要求約長曉諭約眾,各家應根據其經濟條件,隨時婚嫁。《南贛鄉約》第十五條也倡導節儉辦喪事,舉辦喪禮的意義在於盡人子之孝,不可講究排場,若有約眾辦理喪事時浪費奢侈、不遵禮制,約長可直接在糾惡簿中書寫此人不孝。

王陽明的《南贛鄉約》不僅影響了其後的南贛巡撫以鄉約教化這一地區的民眾,也啟發了眾多王門弟子或在其生長之地或在其為官之地以鄉約介入社會的改造。

嘉靖年間,季本在揭陽主簿任內推行鄉約,王陽明稱讚此舉“足見愛人之誠心,親民之實學”。1534年,季本調任吉安府同知,王陽明的另一位弟子聶豹,是吉安府治下的永豐縣人,他知道季本到自己家鄉做官後,邀請他在家鄉推行鄉約。1536年,《永豐鄉約》正式實施,它進一步強化了國家在基層社區的影響,它的主要內容包括申明約法、崇尚禮教、經理糧差、安靖地方,它將保甲、社倉、社學整合到了鄉約中,而在王陽明治理南贛時,保甲、社倉、社學和鄉約是彼此分開的。

聶豹日後回憶鄉約舉行當天,現場有數千人觀禮,但秩序井然,他寫道:“是日也,穆穆于于,老安少懷,不謂復見三代之隆,予於是而乃知王化之有所基也。”或許我們難以説清鄉約的實際效用到底有多大,但一代又一代的士大夫,確實在鄉約的創制與實踐上耗費了大量心血,王陽明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南贛鄉約讀後感【篇二】

諮爾民,昔人有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積習使然哉!往者新民蓋常棄其宗族,畔其鄉里,四出而為暴,豈獨其性之異,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無道,教之無方。爾父老子弟所以訓誨戒飭於家庭者不早,薰陶漸染於裏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又或憤怨相激,狡偽相殘,故遂使之靡然日流於惡,則我有司與爾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責。嗚呼!往者不可及,來者猶可追。故今特為鄉約,以協和爾民,自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嗚呼!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責己則昏。爾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舊惡而不與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為良民而不修其身,爾一念而惡,即惡人矣;人之善惡,由於一念之間,爾等慎思吾言,毋忽!

一、同約中推年高有德為眾所敬服者一人為約長,二人為約副,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精健廉幹者四人為知約,禮儀習熟者二人為約贊。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備寫同約姓名,及日逐出入所為,知約司之;其二扇一書彰善,一書糾過,約長司之。

二、同約之人每一會,人出銀三分,送知約,具飲食,毋大奢,取免飢渴而已。

三、會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許先期遣人告知約;無故不赴者,以過惡書,仍罰銀一兩公用。

四、立約所於道里均平之處,擇寺觀寬大者為之。

五、彰善者,其辭顯而決,糾過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聞某於事兄敬長之禮,頗有未盡;某未敢以為信,姑案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使無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惡矣。約長副等,須先期陰與之言,使當自首,眾共誘掖獎勸之,以興其善念,姑使書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後糾而書之;又不能改,然後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約之人執送之官,明正其罪;勢不能執,戮力協謀官府請兵滅之。

六、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與之裁處區畫,必當於理濟於事而後已;不得坐視推託,陷入於惡,罪坐約長約正諸人。

七、寄莊人户,多於納糧當差之時躲回原籍,往往負累同甲;今後約長等勸令及期完納應承,如蹈前弊,告官懲治,削去寄莊。

八、本地大户,異境客商,放債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貧難不能償者,亦宜以理量寬;有等不仁之徒,輒便捉鎖磊取,挾寫田地,致令窮民無告,去而為之盜。今後有此告,諸約長等與之明白,償不及數者,勸令寬舍;取已過數者,力與追還;如或恃強不聽,率同約之人鳴之官司。

九、親族鄉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後一應門毆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敢有仍前妄為者,率諸同約呈官誅殄。

十、軍民人等若有陽為良善,陰通賊情,販買牛馬,走傳消息,歸利一己,殃及萬民者,約長等率同約諸人指實勸戒,不悛,呈官究治。

十一、吏書、義民、總甲、里老、百長、弓兵、機快人等若攬差下鄉,索求齎發者,約長率同呈官追究。

十二、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誠不忍言;但今既許其自新,所佔田產,已令退還,毋得再懷前仇,致擾地方,約長等常宜曉諭,令各守本分,有不聽者,呈官治罪。

十三、授招新民,因爾一念之善,貸爾之罪;當痛自克責,改過自新,勤耕勤織,平買平賣,思同良民,無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滅絕;約長等各宜時時提撕曉諭,如踵前非者,呈官徵治。

十四、男女長成,各宜及時嫁娶;往往女家責聘禮不充,男家責嫁粧不豐,遂致愆期;約長等其各省諭諸人,自今其稱家之有無,隨時婚嫁。

十五、父母喪葬,衣衾棺槨,但盡誠孝,稱家有無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設宴樂,傾家費財,俱於死者無益;約長等其各省諭約內之人,一遵禮制;有仍蹈前非者,即與糾惡簿內書以不孝。

十六、當會前一日,知約預於約所灑掃張具於堂,設告諭牌及香案南向。當會日,同約畢至,約贊鳴鼓三,眾皆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聽約正讀告諭畢;約長合眾揚言曰:“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眾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 者,神明誅殛。”皆再拜,興,以次出會所,分東西立,約正讀鄉約畢,大聲曰:“凡我同盟,務遵鄉約。”眾皆曰:“是。”乃東西交拜。興,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於長者三行,知約起,設彰善位於堂上,南向置筆硯,陳彰善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舉善!”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出就彰善位,揚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過,請書之,以為同約勸。”約正遍質於眾曰:“如何?”眾曰:“約史舉甚當!”約正乃揖善者進彰善位,東西立,約史復謂眾曰:“某所舉止是,請各舉所知!”眾有所知即舉,無則曰:“約史所舉是矣!”約長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約史書簿畢,約長舉杯揚言曰:“某能為某善,某能改某過,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為某善,改某過,是能齊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為法!”遂屬於其善者;善者亦酌酒酬約長曰:“此豈足為善,乃勞長者過獎,某誠惶怍,敢不益加砥礪,期無負長者之教。”皆飲畢,再拜會約長,約長答拜,興,各就位,知約撤彰善之席,酒復三行,知約起,設糾過位於階下,北向置筆硯,陳糾過簿’;約贊鳴鼓三,眾皆起,約贊唱:“請糾過!”眾曰:“是在約史。”約史就糾過位,揚言曰:“聞某有某過,未敢以為 然,姑書之,以俟後圖,如何?”約正遍質於眾曰:“如何?”眾皆曰:“約史必有見。”約正乃揖過者出就糾過位,北向立,約史復遍謂眾曰:“某所聞止是,請各言所聞!”眾有聞即言,無則曰:“約史所聞是矣!”於是約長副正皆出糾過位,東西立,約史書簿畢,約長謂過者曰:“雖然姑無行罰,惟速改!”過者跪請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飲曰:“敢不速改,重為長者憂!”約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勸諭,使子陷於此,亦安得無罪!”皆酌自罰。過者復跪 而請曰:“某既知罪,長者又自以為罰,某敢不即就戮,若許其得以自改,則請長者無飲,某之幸也!”趍後酌酒自罰。約正副鹹曰:“子能勇於受責如此,是能遷 於善也,某等亦可免於罪矣!”乃釋爵。過者再拜,約長揖之,興,各就位,知約撤糾過席,酒復二行,遂飯。飯畢,約贊起,鳴鼓三,唱:“申戒!”眾起,約正中堂立,揚言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人孰無善,亦孰無惡;為善雖人不知,積之既久,自然善積而不可掩;為惡若不知改,積之既久,必至惡積而不可赦。今有善而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為善而自恃,將日入於惡矣!有惡而為人所糾,固可愧;苟能悔其惡而自改,將日進於善矣!然則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為善;而今日之惡者,亦豈遂終於惡哉?凡我同約之人,盍共勉之!”眾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東西序立,交拜,興,遂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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