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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禁毒 的手抄報

防毒禁毒 的手抄報

加大禁毒宣傳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識。我們為大家整理了防毒禁毒的手抄報,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防毒禁毒 的手抄報

防毒禁毒的手抄報篇一:什麼是強迫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是指違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

(1)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不僅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健康權。

(2)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揹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迫他人非自願的吸食、注射毒品。

所謂暴力,是指毆打、捆綁、殺傷、拘禁等足以危及他人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方法,致使被迫者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暴力或其他危及被害人利益的方法進行威脅和恐嚇,實行精神強制,使不願吸食、注射毒品的人產生恐懼,迫使他人違心的吸食、注射毒品。脅迫的方式,既可以用明確的語言行進威脅,也可以用某種動作或者示意行為進行威脅。脅迫內容無論真實與否,只要使他人受到精神強制即是脅迫。

(3) 犯罪主體系是一般主體

(4) 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強迫他人吸食、注射。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認定強迫他人吸毒罪應注意:區分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以及強迫他人吸毒行為的定罪問題;強迫他人吸毒致人死亡案件的認定。

強迫他人吸毒罪的刑事責任

(1) 根據《刑法》353條第2.3款的'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2)依照《刑法》第356條之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的,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防毒禁毒的手抄報篇二:毒品施用者年輕化令人擔憂

台灣部分民意代表27日表示,全台灣毒品施用有增長趨勢,並且染毒者年齡呈現年輕化。

據統計,2015年1月至9月,全台學生施用各類毒品通報人數共計1473人。從2015年至2015年,兒童少年違反毒品防治條例之刑事案件的人數均逐年增加。根據2015年1月至10月查獲的毒品結構來看,克他命(氯胺酮)所佔比例最高。

台灣當局之前的一份報告顯示,約有37.1%的'吸毒者第一次接觸毒品是在網絡咖啡廳、酒吧、KTV、舞廳、電影院等場所,新興藥物濫用經常發生在青少年休閒聚會場所。青少年藥物濫用與接觸不良場所有密切關聯,出入不當場所的次數越多,從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可能性越高。

針對毒品氾濫並且染毒者年齡逐漸下降的問題,民意代表王育敏建議各地政府應落實追蹤輔導機制,強化網絡合作,對吸食毒品成癮且經認定需接受治療者,應命其接受一年以下戒癮治療。

民意代表江惠貞建議對提供施用毒品場所者增加刑責,對特定場所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採取通報責任,以加強督查,預防毒品流竄。對於販賣毒品給未成年者,加重其刑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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