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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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1
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税務局:
現將自查情況彙報如下:納税人名稱:武漢德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税務登記號:420101717957651,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羅仁德,註冊資金:300萬元,經營地址:武漢高科醫療器械園(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區高新大道818號)B區9號樓A單元5樓,主營:光機電一體化、高頻激光、醫療器械、計算機技術開發研製、技術服務;開發產品的銷售、醫療器械、家用電器零售。
我公司於20xx年對我公司20xx年1月-12月所得税進行了自查,清查的情況彙報如下:
一、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
加5,017.57元,期間費用202,205.03元,營業利潤5,150.5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515.06元。
20xx年全年應納所得税額515.06元,當年已繳515.06元,已繳清。
二、自查後發現問題:
自查發現,20xx年管理費用應調減10,751.70元,其中差旅費調減6,842.20元,業務招待費調減3,909.50元,調整後20xx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029,914.56元,營業成本817,541.38元,税金及附加5,017.57元,期間費用191,453.33元,營業利潤15,902.28元,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為1,791.94元。
20xx年全年實際應納所得税額1,791.94元,當年已繳515.06元,次年1月已補繳1276.88元
三、我公司於20xx年2月前將應補繳的所得税已經全部繳清。
武漢德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
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2
企業所得税執法自查情況彙報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級的要求,在時間緊、任務重、人員少的情況下,認真進行企業所得税執法自查。現將基本情況彙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積極部署檢查工作
為落實好企業所得税税收執法檢查工作,我局專門成立了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落實此項工作。
組長:郭本州
副組長:李洪山 周雲峯 王安康 丁利偉
成員:税政、徵管、票管、監審、法規等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法規科,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檢查工作。各中心所、城關分局、各科室加強溝通,相互配合,認真做好檢查工作。
二、制定檢查方案,細化檢查項目
針對企業所得税重點檢查內容,我局對每一項逐條進行細化,認真對照進行自查。截止20xx年8月我局的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共計查賬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額7户,我局認真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學習,不搞應付,把執行企業所得税政策落到實處。
三、基本情況
1、對關聯企業管理有待於進一步加強。我的的關聯企業非常少,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歸國税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於提高,我局對關聯企業的管理需要加強。
2、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加強,截止目前,我局沒有一户小型微利企業,使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税政策沒有體現。
3、對我房地產業、建築業企業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於落實。
4、對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依法進行了認定,企業辦理税務登記證之初,在徵管系統進行認定,對於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紙質認定從20xx年到現在沒有進行。這個情況也向市局反映過。
5、對於企業所得税減免税資料存在審批文書使用和填寫不規範現象,填寫有漏項現象。減免税資料整理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6、彌補虧損台賬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四、改正方法
1、強化税收政策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結合具體工作崗位,分門別類進行培訓,對個體税收管理員,重點學習税收法律法規,以及税務文書的製作等;對企業税收管理員,重點學習會計學小企業會計制度、成本會計,以突出培養查賬能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税務幹部的執法水平。
2、從小處着手,發現不規範的現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同主管領導一道解決問題。邊幹邊學,不懂就問,不會就查,認真落實未落實、未執行的各項政策。
3、理順工作思路,使用合適的工作方法,杜絕眉毛鬍子一把抓。,充分運用地税綜合管理系統加強日常税收管理,人機結合,進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質量和深度。
4、抓住重點,以點帶面。以加強專業市場管理為突破口,以點帶面,進一步加強個體税收管户管理、定額核定、定額審批、税款徵收等各項工作,推動了我縣徵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總結整改,以備市局檢查
自查結束後,我局將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該補充的補充,該完善的完善。通過企業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幹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質量得到提高和促進。
宜陽縣地方税務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3
1、企業基本情況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税額,已納税額,(要列明税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税人。
國税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為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20xx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工作。納税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税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税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 [20xx] 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税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第875號)。
2、不徵税收入:
(1)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徵税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税收入;
(3)不徵税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税收入(即使作為應税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徵税收入;
(6)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徵税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做全額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税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税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 [20xx] 151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 [20xx] 87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828號)
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
[20xx]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税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在税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税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3號);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文件中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規為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税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為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xx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xx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上述福利費餘額;
(6)企業20xx年以前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7)對於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税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xx]242號)(該文件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法為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98號)第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執行中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
[20xx]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税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 [20xx]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税調整;
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4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税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税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税收入計
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標準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21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777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xx]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須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的範圍的,須取得税務機關的批覆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税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57號);《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20xx]88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税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税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税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税[20xx]160號、京財税[20xx]542號文件有關規定,並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税收優惠方面:
享受税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税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
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20xx]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税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20xx]92號)第六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20xx]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税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税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税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xx]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税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20xx]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税函[20xx]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税人應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情況,不侷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説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税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説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告中明確説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税收管理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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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模板
請按照如下格式填寫,並與12月15日之前反饋給管理員。(如有特殊情況請在報告最後添加)
XX年度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申報自查報告
1、我單位 已 (未) 按規定按月進行了全員全額明細申報,有(無)漏報人員或少報收入的現象。(漏報××人,少報××人。)
2、明細申報數據中納税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報正確(有誤)。(錯誤的信息具體是×××××)
3、XX年扣繳義務人的基礎信息有(沒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已及時更改(××基礎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屬期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個人所得税實際入庫數據與明細申報數據核對全部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屬期為XX年12月至XX年11月)單位發放收入總人次××人(每月發放收入人數之和),已申報總人次××人(每月申報人數之和)。
6、我單位已知道要於20xx年1月1日至1月10日之間申報XX年度印花税。
7、我單位已知道20xx年1月1日至1月31日之間向管理員報送《北京市地方税務局綜合申報表》(申報期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單位已知道到地税局辦理涉税事宜時必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除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辦税人員以外其他本單位員工一律由單位出具委託授權書
或單位介紹信(必須有首席代表或財務負責人簽字)有效身份證件,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同時提供辦事人員身份證明覆印件。
法人代表:××
財務負責人:××
年月日
(單位公章)
關於所得税自查報告的文章6
根據*地税直查(20xx)20xx號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視*省地税局直屬分局對企業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專門的自查工作小組,組織相關財務人員學習,採取了自查與聘請税務師事務所税務專業人員協助相結合的方式,於20xx年7月13日-17日針對企業所得税進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現將自查結果彙報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時間範圍和涉及的税種範圍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為20xx至20xx年度的企業所得税的繳納情況。
二、自查工作的原則
1、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嚴格按照國家財經税收相關法規,對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類税種進行徹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遺漏。
2、把握契機,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提前化解税務風險。我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真全面的自查,徹底清理違法及不規範涉税事項,並以此為契機,加強我公司税務基礎管理工作,並改善我局税務管理工作的盲點弱點,提高我公司的税務工作管理水平。
三、自查結果
經過為期一週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務工作基本遵守國家相關税收及會計法律法規,依法申報繳納各項税費。但工作當中難免存在疏漏,問題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屬費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等。通過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13,096.18元;其中: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税8,515.42元。具體情況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沒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年分攤所
屬費用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3,881.1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4,580.76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 13,881.10
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小計 13,881.10
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4,580.76
(1)未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所屬費用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13,881.10元,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xx]084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我公司應將未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分攤所屬費用調增應納税所得額,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3,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問題主要反映在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未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上面,申報企業所得税時合計少調增應納税所得額34,061.67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額8,515.42元,具體調增事項明細如下:
項目 金額
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 14,061.67
無須支付的應付款項 20,000.00
調增應納税所得額小計 34,061.67
應補繳企業所得税 8,515.42
(1)購買無形資產直接費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購入財務軟件
14,300.00元直接計入了當期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
[20xx]084號文)的規定,應將該無形資產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14,061.67元。
(2)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我公司無需支付的20xx年應付萊思軟件公司20,000.00元, 軟件公司現己合併,並且該公司一直未催收該筆款項,根據*地税直函[20xx]89號文中 “對於農電提成餘額、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的規定,應調增應納税所得額20,000.00元。
附件:企業納税情況自查表
*省 服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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