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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

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供大家參考!

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

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1

合夥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為保護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經合夥人協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為了促進朋友之間的友誼和加強經濟技術合作,充分發揮和利用個人的富餘資金,以及掌握的技術和市場信息,較好地進行經濟合作,以達到促進友誼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資創辦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地址:                                      。

第三條 出資比例

各方出資所佔比例為:出資總額為:         元,甲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丙方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       %。

第四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利潤分配:盈利的80%用來合夥人分紅,分紅按合夥人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來分配,其他的20%留作項目的擴展資金和維護項目的正常運行。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履行相同義務,風險共擔)。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項目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申請退夥:

a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b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退夥;

c 發生非主觀之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經營之事宜。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項目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對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並按實際營業情況退回入夥時的出資金額。如盈利,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並退回出資金額;如虧損,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在出資金額中抵扣,將款項退回退夥一方。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項目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資義務;

b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損失;

c 執行合夥項目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含違法以及嚴重影響項目經營信譽等行為);

d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進行內部申訴,申訴不成者可即時向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4、針對未到期自行提出退夥之行為者,依照退夥時項目之經營狀況:

a項目若有所盈餘,則由全體合夥成員聯合決議,退回其前期出資部分;

b若項目存在經營困難(債務或者資金週轉等情況),則按照退夥時項目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時出資比例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合夥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議,無論出資多少,所有合夥人均享有表決權;

2、聽取合夥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3、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4、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之利潤歸合夥人共有(根據約定之期限定期進行項目盈利分配);

5、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依照上述內容中退夥約定辦理退夥手續。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依照共同努力經營項目之宗旨妥善經營、控制風險,保全全體合夥人之出資財產;

2、分擔合夥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

3、根據出資比例,全體合夥人對經營所產生的合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4、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夥人負責管理財務,對整個項目的資金流動進行管理,任何活動所需要的經費都要向財務人員提出字面申請,然後由所有合夥人簽字(因故不方便籤字的,可以通過電話等徵得合夥人同意,但事後該合夥人要補簽字)。

第七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則按實際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項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則按照出資比例計算應承擔的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夥項目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協議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議,對其除名。

第十一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     月     日

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2

本着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合建併合作開辦合作項目,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利益特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人姓名

姓名   XXXX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組織機構代碼

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

第二條:合作事項、地址、名稱及合作年限

地址:

名稱:

合作年限:壹十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雙方合作結束。

第三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貳佰萬元(200萬元)。 其中:甲方負責提供場地,佔出資總額的 50 % 。乙方出資 壹佰萬元(100萬元), 佔出資總額的 50 % 。

第四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 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承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及風險。遇合作項目經營中需要資金注入時,由財務人員提前一週通知,雙方按所佔股份在通知後一週內向合作項目注入資金。

2. 合作項目利潤每年12月31日計提,按照投資比例分享淨利潤。

3. 合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房屋為甲方單獨所有。

4. 合作項目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全面事務,共同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條:事務執行

1. 甲乙雙方委託受聘項目負責人執行合作項目的日常事務;委託受聘財務人員管理合作項目的日常開支。

2.甲乙雙方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合作項目經營產生的收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雙方承擔;

4.甲乙雙方可以向合作項目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協商後共同決定;

5. 甲乙雙方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另一方同意:

(1)轉讓個人股份;

(2)更換相關管理人員和員工。

(3)調整工資。

(4)私自借用合作項目財物。

(5)甲乙雙方其中一方經辦的非正常性開支(設備購買設施建設或數額在500元以上)。

第六條:投資的轉讓及禁止事項

1. 甲乙雙方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 甲乙雙方依法轉讓其股份,在同等條件下,投資人另一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 嚴禁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動,利用職務在收支中提取回扣,虛報支出,少報收入,構成貪污的行為。

4. 嚴禁在合作項目在同一區域範圍內,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辦同檔次的合作項目。

5.嚴禁用合作項目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6. 嚴禁借用合作項目名譽從事個人經營或做有損合作項目名譽的事情。

第七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經營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同意,自合夥項目解散後15日內委託律師、會計師等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甲乙方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合夥人的股權不理承擔。

第八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乙雙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  20萬元  。

第九條:其他

1. 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 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營投資合作協議書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手機: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手機: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投資經營創意美術服務等項目,具體協議如下:

一、投入資金及股份份額:

甲乙雙方就地址為                               商鋪進行合作,前期商定總投資為 大寫                     (小寫          ),具體出資與股份比例如下(若本中心遇其它狀況,如擴大經營規模等,需追加投資,投入比例與持股比例不變):

1、甲方出資金額:  大寫                     (小寫          ),甲方佔有股份      %,甲方以佔有的股份比例分享投資的利潤,分擔投資的虧損。

2、乙方出資金額:  大寫                     (小寫          ),乙方佔有股份      %,乙方以佔有的股份比例分享投資的利潤,分擔投資的虧損。

二、經營管理:

1、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本協議中心的財務管理、協助處理中心的相關事務。

2、甲乙雙方對店面裝修裝配、教具耗材購買、經營管理、師資培訓、銷售培訓、課程創新、新老客户維護、市場開發、成本核算等等培訓中心相關事宜均負有責任;

3、雙方所有投資與經營收入款項,應用於本協議中心的創建與經營,做到賬目清晰,不得挪為它用;

4、遇重大難題和關係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執行;

三、分紅方式:

雙方協議按每叁個月核算中心財務報表,評議中心的運作狀況,並按持股比例分紅;若有變動,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四、合作期限:

如本協議中心正常運營,雙方均無意退股,本協議則發揮其正常具有的法律效應。

五、股份轉讓與撤資:

1、投資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不得私自轉讓,否則視為無效轉讓;

2、共同合作人依法轉讓其股份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公司正常經營下甲乙雙方不得隨意退股,如簽訂協議之日起半年內執意退股,退股以投資金額的  50  %退出,半年之後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合作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原因之一可終止:

①合作雙方均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②合作中心違反法律被撤銷;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

①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轉賣給合作人或第三人,然後按比例分配。

② 如有虧損,先以合作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作人按股份比例承擔。

七、補充和附件:

如需要搬遷本協議中心的位置,或者其他本協議未盡事宜,之後均以附件形式進行補充,補充附件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作投資共同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確認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標籤: 投資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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