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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養協議書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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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送養收養協議

送養協議書相關材料

送養收養協議

送養人:

收養人:

一、送養人 身份證號碼: 送養兒子的原因:因家庭現有四個孩子,被送養的孩子屬第五個,出於家庭經濟狀況及收入難以維持更多孩子的生活及教育成長的壓力,作為孩子父母及家人經全體協商自願將孩子送養他人,以便孩子將來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健康成長的環境。

二、收養人 身份證號碼: ,現在家庭無孩子,收養人家庭收入6000元,具備工程師資格,城區房子兩套,完全具備收養孩子的條件,在收養孩子後,應必須盡到被收養孩子一切生活、學習、健康成長的責任和撫養義務。

三、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在收養、送養關係成立之日起至孩子一週歲之前,送養人有權與收養人約定看望被收養人,看望方式經雙方協商而定。以孩子一週歲至未滿20週歲或讀大學以前,非因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找任何原因及理由前來打擾收養人及其孩子的正常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來確認其送養前的親緣關係,收養人有義務以電話或圖片方式告知被收養人的健康狀況給送養人。至被收養人年滿20週歲或讀大學以後,已經具備相應的心理承受能力之後,收養人有責任告知被收養人的事實親緣關係,並協助被收養認親。

四、雙方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此協議之日起,本協議正式生效,非因特殊事由(指遇重大事故無力撫養或當事人消亡等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孩子,收養人已不得找理由退回或轉讓被收養孩子。

(2)、如果被收養人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果收養人在一月內發現被收養人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孩子。

(3)、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的生活費、教育費和其它費等所有費用(每年按人民幣兩萬元計算),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且最低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萬元。若收養人有虐待被收養人的情況,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送養人可收回被收養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且最低金額不低於人民幣伍萬元,視情況的輕重可再次商定。

(4)、為了雙方避免在法律上存在“販賣兒童”之嫌這類刑事責任的出現,讓大家過得踏實開心和快樂,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 元,給送養人妻子坐月及帶孩子期間的生活補給。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送養人、收養人各執一份,本協議在簽訂之日起生效。

六、未盡事宜的處理:如有牽涉到雙方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需在互相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送養人: 收養人:

證明人:

年 月 日

篇二:收養協議書

收養協議書

甲方(送養人):

乙方(收養人):

甲方夫婦同意送一 月女嬰取名為 給乙方夫婦收養。為了保證被送養的子女的幸福成長,經甲、乙雙方商議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收養甲方親生子女 為養女,並保證收養後視為親生子女一樣對待,絕不虐待她。

二、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證,把 撫養成人,不虐待、不轉讓、不得藉以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三、確定送養關係後乙方將於本協議簽訂日,一次性向甲方夫婦支付營養補助 元整(¥: )。

四、甲方送養子女後,保證不反悔,不監護子女,不探視子女。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償其撫養被收養人的全部花費。具體標準為每年不低於20000元。

五、從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為特殊事由,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的處理: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甲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乙方(夫婦簽字並按指印):

證明人(簽字並按指印):

簽定地址:

間: 月日 時 年

篇三:民間送養收養協議

送 養 收 養 協 議

送 養 人:

收 養 人:

茲因 欲將其子 送養他人,經雙方共同協商,現達成如下送養收養協議:

一、送養人、收養人雙方各自的基本情況

送養人: ,女,生於 年 月 日,現年 歲,身份號碼為: ,籍貫 ,家庭住址 省 市(縣) 鄉(鎮) 村 組(隊)。

收養人: ,男,生於 年 月 日,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為: ,籍貫 ,家庭住址 省 市(縣) ; ,女,生於 年 月 日,現年 歲,身份證號碼為: ,籍貫 ,家庭住 址 省 縣,為之妻。兩收養人目前均身體健康,並具備基本的收養條件和能力.

二、被收養人基本情況

被收養人: ,男,系送養人 之子, 年 月 日出生。

三、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送養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雙方均本着善意、真誠、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法律等為基本原則,以彼此尊重對方的基礎上達成共識,並自願信守相關的如下承諾:

1、送養人 送養兒子 的原因:家中無人能照看該孩子,因而,將此孩子送養他人,以使該孩子有一個更好的生活、學習和成長環境。

2、收養權屬關係的消失和成立:與收養的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相同,送養人 將

被送養人 送養後;收養人 、 收養被送養人 後,自行與之建立親屬關係以及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收養人 、 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到撫養被收養人 的責任和義務。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非因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前來打擾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正常生活。

3、違背本協議的相應經濟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①從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簽訂此送養收養協議之日起,協議正式生效後,非因極為特殊事由(指遇到重大事故無力撫養或當事人消亡等特殊情況),送養人不得隨意尋原因收回送養的孩子,收養人也不得隨意找理由退回收養的孩子;

②如果被送養人 現時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養人不得隱瞞,必須如實相告。在送養收養關係成立之後,如果收養人發現被送養人在一個月內身體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體缺陷,收養人有權退回被收養的孩子;

③如果送養人隨意收回孩子或來收養人處偷偷帶走孩子或在孩子長大後教唆收回孩子等情況,一經查實,則送養人必須補償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在收養期間內所花費的生活費、教育費和其他費等所有費用,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另外,如果在已經有“事實收養”的前提下存在這類情況,如法律有規定,收養人有權追究送養人的'刑事責任;

④如果收養人隨意退回孩子,則送養人有權向收養人要求補償在送養孩子期間的所產生相關費用支出,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4、在送養收養過程中不進行經濟補償:送養人除要求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好好撫養、教育外,沒有向收養人提出需要收取任何經濟補償的要求,因而,收養人將不對送養人支付任何補償之類的費用,收養人希望把更多的錢款投入到被送養人今後的學習、生活和成長中,也是為了避免雙方在法律上存在“販賣兒童”之嫌這類刑事責任的出現,讓大家儘量過得踏實、安心和快樂。收養人考慮送養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願拿出人民幣壹萬兩千元正(小寫:12000元)給送養人。

5、送養收養過程中的其他證明人:在送養收養過程中,雙方為表示誠意,邀請其近親屬(或朋友) 、 兩人親自到場見證這一送養收養過程,並在本協議書上簽字、按印,以確保本協議真實有效。

6、協議份數及生效時間:本協議一式二份,其中送養人、收養人各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7、未盡事宜的處理:在收養關係成立後,如有牽涉到雙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現,雙方須在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處理面臨的相關事務。

送養人:(簽字、按印) 年 月 日

收養人: (簽字、按印) 年 月 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 年 月 日

證明人:(簽字、按印) 年 月 日

篇四:收養協議書

放棄撫養權協議書

送養人:高小林,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原出生地:四川省營山縣安化鄉柑園村4組,現住址:四川省營山縣朗池鎮外西街138號2單元601號,身份證號碼:512924197612196651,(系易海梅之丈夫,高強之生父,高小英之胞弟)

送養人:易海梅,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漢族,現住四川省營山縣朗池鎮外西街138號2單元601號,身份證號碼:512924197609196204。(系高小林之妻,高強之生母)

收養人:張雲山,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祖籍香港,現住香港新界葵涌祖堯邨啟勉樓725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K464299(6)(系高小英之丈夫)。

收養人:高小英,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內地出生地址:四川省營山縣安化鄉柑園村4組,現居住地址:香港新界葵涌祖堯邨啟勉樓725室,香港居民身份證號碼:R317206(5)(系張雲山之妻,高小林之胞姐)。

被收養人:高強,男, 1999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內地址出生地址:四川省營山縣安化鄉柑園村4組,身份證號碼:511322199910178016,2004年2月20日隨父母遷居四川省營山縣朗池鎮外西街138號2單元601號。

送養人二人、收養人二人均系夫妻關係,高小林與高小英關係。 送養人夫婦共生育二個兒子,其長子高強現已滿十週歲。因送養人夫婦長期在外務工,獲取收入,維持全家的生活。兩個孩子長期由祖父母帶養,並隨其生活,其祖父母年歲已高,帶養兩個小孩較為困難。送養人夫婦現撫養兩個孩子能力有限。經二人與收養人夫婦協商一致,並徵求高強本人的意見,送養人夫婦願意將高強送給收養人夫婦收養,並自願遵守以下協議:

一、從本協議之日起,送養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婦,自願將長子高強,送給收養人張雲山、高小英夫婦收養,並作為他們的養子。

收養人張雲山、高小英夫婦,於1999年8月31日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未生育子女。送養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婦於1999年10月17日婚生一男孩,取名高強。送養人夫婦於2004年2月20日攜子遷居四川省營山縣朗池鎮外西街138號2單元601號居住(系城鎮居民)。收養人高小英與送養人高小林系同胞姐弟。經收養人夫婦與送養人夫婦多次協議,且經被收養人同意,收養人夫婦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收養等諸多事宜,經協商一致,根據我國《收養法》及相關規定,特達成以下協議:

一、收養人張雲山、高小英夫婦自願收養高強為其養子;送養人高小林、易海梅夫婦自願送養其子高強,為收養人張雲山、高小英夫婦之養子。

二、經被收養人高強本人同意,自願為張雲山、高小英夫婦之養子。

三、收養人夫婦收養高強為養子後,高強隨其收養人夫婦居住生活及學習等,且户籍由收養人夫婦負責辦理至收養人夫婦同一户籍。被收養人將來所需各種費用及支出,全由收養人夫婦負責並承擔。送養人夫婦不再承擔高強將來的各種費用。

四、收養人夫婦應視高強為其親生子女,並同等對待被收養人高強的各種權利。

五、收養人夫婦與送養人夫婦系近親屬關係,因親屬及該收養

關係,保持親情及相互往來關係。被收養人與雙方的關係依法律的規定執行。

六、送養人夫婦及被送養人不得隨意解除該收養關係(法律許可情形除外),否則應支付或賠償收養人夫婦的各種損失。

七、本協議是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真實意見表示,各方在該協議上簽名或捺指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叁份,各方各持一份為憑,收養登記機關備檔一份。

見 證 人: 收養人:

被收養人: 送養人:

年 月 日

篇五:領養協議書

領養協議書

送養人:_________

領養人:_________

送養人 因配偶在今年7月車禍中離世,受生活與工作及教育的壓力所迫,無力撫養新生嬰兒,現承諾自願放棄對親生嬰兒的撫養權利,交於領養方給予撫養。

經雙方認真協商領養人與送養人之間為領養嬰兒事宜特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送養人____ _____(姓名),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_________號。

第二條 被領養人_________男、_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縣)人,是送養人親身所生。

第三條 領養人自願收養被領養人_________為養子。

領養人是_________單位的_________(職務),現年_________歲。住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_________號。

領養人健康狀況:_________。 領養人財產狀況:_________。

第四條 領養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領養人領養。(與領養人為夫妻關係)。

第五條 被領養人自本領養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改從領養人姓名。

第六條 領養人與被領養人之間,有互負撫養的義務,有互享繼承的權利。

第七條 領養人承諾:對被領養人有儘管教培育的責任。

第八條 本協議簽訂後,領養人給予送養人營養費叁萬元整(¥:30000.00)送養人承諾:除非領養方要求,送養人絕對不會收回孩子的撫養權,及告知

孩子的領養情況,即使今後老了都不需要孩子來照顧養老,更加不會對孩子被領養的情況交予司法部門,如果協議簽訂後有出現上述情況或受到司法部門追究,送養人願意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並給予領養人以雙倍的營養費賠償和領養方收養孩子期間所有的經濟損失賠償。

第九條 對於收養人的需求,在不影響送養人家庭的情況下滿足收養方的需求,收養人不得把小孩轉讓他人撫養,如果轉讓他人本人有權利要回小孩的撫養權,不賠償收養人收養小孩的的任何費用。收養人要像對待自己的小孩一樣對待領養的小孩。本人交與收養人小孩時身體一切正常(烏魯木齊南湖醫院給小孩做了新生兒檢查,結果一切正常)如雙方答訂協議後反悔,別一方以雙倍的費用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叁份,送養人、領養人、領養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各執一份,協議自簽訂之時立即生效,望互不反悔,共同遵守。

送養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領養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簽字):_______ 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 _______

標籤: 材料 協議書 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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