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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協議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協議書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相關的協議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協議書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丙方:身份證號碼:

丁方:身份證號碼:

戊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丁戊多方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份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係,經多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繼承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共同遵守。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歸屬。

協議土地具體位置處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號:,用地總面積平方米,單層建築面積平方米。其中甲方佔產權份額20%,乙方佔產權份額20%,丙方佔產權份額20%,丁方佔產權份額20%,戊方佔產權份額20%。任一產權人不可就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相關事宜向外發佈要約邀請。對外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過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後才能簽署、執行。

二、房屋產權歸屬。

1、房屋所有權。該房屋第一樓由母親所有。第二樓由所有(其中該房屋基礎、第一樓及第二樓由出資大部分資金建成,小部分由出資)。第三樓所有(由獨立出資建成)。第四樓由所有(由獨立出資建成)。第五樓所有(由和出資建成)。一至五層樓梯通道及天面為共同使用。該房屋樓面等如發生滲漏或損壞,由各使用方共同出資維修。

2、房屋處分。產權房屋未經其他產權人同意並簽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轉讓該共有房屋。任何人在沒有經過其他產權人一致同意並簽字的情況下,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產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處分人進行賠償。

3、房屋產權人的繼承人可繼承該共有房產,且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所有權,繼承人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產權。

三、爭議解決方式: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轉讓、居住、出租等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新豐縣人民法院起訴。

四、本協議一式五份,簽字生效。(每張都要簽字)

甲方(簽名):(按捺手印)

乙方(簽名):(按捺手印)

丙方:(簽名):(按捺手印)

丁方:(簽名):(按捺手印)

戊方:(簽名):(按捺手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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