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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新語》成書時間考辨論文

《廣東新語》成書時間考辨論文

【內容提要】

《廣東新語》成書時間考辨論文

明清之際人屈大均著有《廣東新語》一書,其成書年代史無明文,近人有推測為康熙十七年者。此説實不準確,該書卷28《怪語》部分,記有康熙十九年發生的事情,可見其成書的時間應不早於康熙十九年,

【關鍵詞】 屈大均;《廣東新語》;成書時間

汪宗衍先生是研究屈大均的專家,其大著《屈大均年譜》將頭緒紛繁的屈大均事蹟梳理得相當清晰,為後人繼續進行有關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仍有個別敍述不清、甚至失誤之處。這是大醇小疵、難於避免的事情。對此不可指責,而為了推動屈大均研究的深入,將之糾正過來卻是必要的。其關於屈大均的名著《廣東新語》撰寫成書時間的敍述,即是應予辨正的一例。

汪先生著《屈大均年譜》將《廣東新語》撰寫成書的時間記在康熙十七年,在這一年的記事部分稱:“撰《廣東新語》二十八捲成。”汪先生作出這一處理的主要根據是屈大均《瀆李耕客龔天石新詞有作》一詩,稱:“《詩外》三《讀李耕客龔天石新詞有作》詩,為庚申(康熙十九年)客金陵之作,有‘交廣春秋我亦成,南方異物多經營’句,乃指《廣東新語》,蓋成於未北上之前。這裏的“北上”,指康熙十八年“秋,(屈大均)從東莞攜妻子避地,與郭青霞偕,自番禺越大庾,下彭蠡,至於漢陽,又溯江歷大小孤、馬當、天門,至南京。”汪先生稱“蓋成於未北上之前”,用語留有餘地,表現出其治學態度之謹慎,但即使這樣,從總體上看汪先生的這一處理不能不説是錯誤的。

肯定汪先生失誤的根據是《廣東新語》中的一條記事。該書卷二八《怪語》部分,有一條題為“黃賓臣”的記事,其全文為:

有黃賓臣者,字敬而,瓊山諸生也。庚申七月至高州,值天大旱,有司祈禱不應,賓臣曰:“凡求雨必得奇門真傳,”或異其言,亟報有司往請之。賓臣使取竹片十二為令牌,及大鍋一、黑雄雞一、鹿脯五器以待,明日,於觀山寺為壇,賓臣服道衣,被髮仗劍,於壇上布罡捻訣,以目視日,竟日不下一睫。明日申刻,果雨,不甚大,觀者稱其術之神,曰:“未也,俟明日觀之。”明日烈日如故,賓臣曰:“此劫數,非獨高涼一郡為然,奈何!”有司以其左道譏之,賓臣愧甚。於是至發祥寺,登浮圖,居第四重,上下左右,悉以符篆封之。越三日,謂觀者曰:“明午雨必至,但從東南來,可保無事。否則當有性命之憂。”因作書與家人訣,明日未時,烈日中狂風大作,賓臣謂其僕曰:“雨從西北方起,不祥,爾當速去。”其僕甫下塔,霹靂一聲,雨如注,有老人見一麻鷹,口含火丸,從塔第一重飛入,勢甚可怖,須臾霹靂再震,遠近聞硫磺撲鼻。馳視之,賓臣僵仆塔外,口存微息,鼻旁與右臂微破,一孔如鋮,血流不止。以沸水飲之,不受矣。高州人以賓臣為百姓而死,立廟祀之。

文中所講之事屬於神仙怪異之類,不足重視,但其中所説的年份“庚申”在這裏則是應予特別提出的。

屈大均在其著作中,凡遇紀年,關於明朝及明朝以前者,為令讀者能得到明確的時間觀念,或稱某皇帝年間(如《廣東新語》卷七《人語·高固》有“周顯王時”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200頁),或某皇帝的廟號與年號並用(如《廣東新語》卷十六《器語·寶劍》有“唐明宗天成中”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396頁),或只稱年號(如《廣東新語》卷八《女語·割股婦》有“宋鹹淳十年”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248頁;又如《廣東新語》卷十五《貨語·諸番貢物》有“永樂三年”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388頁),或將年號與干支並用(如《廣東新語》卷六《神語·羅浮山神》有“淳熙甲午”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184頁;又如《廣東新語》卷一,《天語·星聚》有“成化丙戌”之語,見《全集》第四冊第7頁)。而絕不單獨使用干支(《廣東新語》卷二五《木語·榕》中有一例單獨使用“乙亥”、“壬午”來表示崇禎八年和十五年的情況,那是由於與下文關於清朝的紀年相連這一特殊環境造成的,應視為特例,不應視為在一般情況下對明朝的`紀年屈大均可以單獨使用干支來表示,參見《全集》第四冊第567—568頁);但關於清朝,則僅僅使用干支,而不使用皇帝的廟號和年號等(如《廣東新語》卷十八《舟語。大洲龍船》中即以“辛丑之歲”表示順治十八年,見《全集》第四冊第442頁;再如《廣東新語》卷二《地語·遷海》中即以“歲壬寅”表示康熙元年,以“癸卯”表示康熙二年,見《全集》第四冊第51—52頁)。屈大均在其著作中,如此處理紀年之事,這是其堅持明朝遺民立場的表現。而在這裏,讀者們即可由此而得知《廣東新語》卷二八《怪語·黃賓臣》中“庚申”之年,當屬清朝的某一年。

細讀上引《廣東新語》卷二八《怪語·黃賓臣》中的全文,可知其所述之事乃為屈大均寫作此篇時已經發生之事(這裏不論其事因屬荒誕而不可能發生,而只是從其文辭敍述所表達的情況而言),換言之,文中所敍事情發生的庚申年,除了屬於清朝外,還應屬於屈大均所能經歷或其以前已經存在過的年份。查屈大均死於康熙三十五年丙午,他所能經歷或其以前已經存在過的干支為庚申的清朝年份只有康熙十九年,由此看來《廣東新語》卷二八《怪語·黃賓臣》中的“庚申”之年,應當是康熙十九年。

能證明此“庚申”年為康熙十九年的還有地方誌的記載。道光丁亥年黃安濤等總修《高州府志》卷12第48頁上至49頁上《方技》稱:

王賓臣,瓊州府瓊山縣學生員也。康熙十九年應貢赴考,侯文宗於高涼。夏秋之交,久苦亢旱,人心如焚,賓臣自稱得祈雨祕訣,邑人請禱。七月十二日建壇於觀山寺。是日西郊微雨,獨不及城。賓臣以為“風過多腥,此妖氛,非所以應我也,得毋與事諸公未必先期齋戒乎!”或戲之曰:“技窮耳,何歸咎於他人為?”賓臣取杯水,以片紙畫符投之,曰:“飲此則果否齋戒立辨。”卒無敢飲者。當事憾焉。賓臣遂屏人,於二十三日自詣寶先塔第三層,布罡密咒,語住僧曰:“今日必雨,且雷從南來,吾固無恙,若從北來,吾無死所矣。”言未竟,黑雲冉冉起自西北,雷聲雨勢並集。俄頃,塔中煙出,賓臣仰卧以僵。人疑其為雷擊死,然絕無雷擊痕也。是年,督學道陳肇昌臨高考校,聞之,遣官致祭,還額貢以慰之。三十七年,旱,復行祈雨之事,有敍述賓臣始末者,知縣錢以塭慨然曰:“為吾民而殞其身,身雖沒,其魂魄應留於此也。”因拜於賓臣死所,為文以祭之。隨大雨四日。嗣後凡祈雨必請禱焉。

咸豐七年重鐫鄭文彩等纂修《瓊山縣誌》卷22第21頁下至22頁上《人物》10《方技·國朝》稱: 王賓臣,字敬而,廩生,東岸人。康熙庚辰(《通志》作庚申——原注)七月,赴高州考貢,值大早,有司求禱不應。賓臣言求雨必得奇門真傳。人異其言,聞之有司,敦請之。披髮仗劍立壇上,以目視日,竟日不下睫。已而果雨,觀者稱其術之神。賓臣曰:“雨未足,當再禱之。”明日烈日如故,曰:“此劫數也,奈何!”有司士民懇之不已,乃至發祥寺,登浮圖四級,土下左右悉以符篆封之,且曰:“明年必大雨。但從東南來,可保無虞,若從西北,則吾命休矣。”因作書與家人訣。次日未刻,烈日中忽狂風大作,霹靂環繞,滂沱如注,有老人見大鷹口含火丸,旋塔左右,勢甚可怖,須臾天氣晴明,意為無事。及仰視賓臣,已僵立於轟震中矣。州人以賓臣為百姓死,立廟祀焉。有禱輒應,督學陳公為文祭之。以上兩個方誌所記情節與屈大均《廣東新語》所記稍有不同,但大體相同,應視為所記實為一事。方誌中作“王賓臣”與《廣東新語》作“黃賓臣”也稍有差異,但南方人讀“王”與“黃”發音無大區別,“王賓臣”與“黃賓臣”也應視為同為一人。兩個方誌皆把此事發生時間記為康熙庚申十九年(其中一個記作“庚辰”應系誤刻,而且原書也作了校注,因而其應可視為記作庚申),無疑為《廣東新語》卷二八《怪語·黃賓臣》中的“庚申”之年應是康熙十九年這一判斷提供了有力的佐證。

論説至此,再返觀本節開頭所提出的汪宗衍先生撰《屈大均年譜》將《廣東新語》成書時間記為康熙十七年一事,就可非常肯定地稱其為誤記。成書於康熙十七年的《廣東新語》怎能將康熙十九年發生的事當作已發生過的事情記錄下來!看來,《廣東新語》一書的撰成,應至早為康熙十九年。至於其時間下限,當為康熙二十六年。確定康熙二十六年為其下限的原因,是根據屈大均給汪慄亭的一封回信。此信載《翁山佚文》。關於此,汪先生的《屈大均年譜》已有極為準確的記載,茲不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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