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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語在法律英語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議論文

拉丁語在法律英語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議論文

儘管拉丁語在法學法律語言中有其自身的價值,但是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在文章的最後一部分,作者對拉丁語在法律語言中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批判性的意見,希望能夠全面而客觀的理解和評價此現象。

拉丁語在法律英語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及建議論文

全球政治經濟的交流迫切需要大量懂外語又懂法律的人才。而學習英美法律,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就是拉丁語的大量使用。眾所周知,拉丁語是英語重要的語源之一。但是隨着英語的不斷進化,大部分拉丁語已從日常交際用語中被排除或者被同化成更具有英語特點的表達。在過去的一個世紀裏,西方律師界已經逐漸把拉丁語排除在日常法律用語之外。但是,大量拉丁語仍然會出現在成文法以及法庭用語中。例如,在《英格蘭刑法典》中,18%的詞或短語直接用拉丁語寫成。當中有一些拉丁語已經被大眾熟識,而更多的詞彙卻生澀難懂。比如以下這些:

· Bone fide: "genuine" or "the real thing".

· mensrea: this means "the criminal mind," or criminal intent. It's one of the basic criteria for criminal guilt, along with actusreus, or "the criminal deed."

· inpari delicto: this concept, roughly meaning "in equal fault," refers to parties that are equally culpable or criminal.

再如,在1999年英國最高法院公佈的一份判決書中,拉丁語依舊高頻率的出現。

AB INITIO it should be said that there is a good prima facie case for the decision of Lord Irvine, theLord High Chancellor, to simplify the language used in court as part of the civil law reforms which bear the imprimatur of the master of rolls, Lord Woolf. From April 36 Lord Irvine wants lawyers, pro bono publico, to be much more straightforward in the way they speakpendente lite. Out will go, inter alia, hearing in camera or ex parte. In will come hearing in private or without ntiff will be replaced by claimants. Newspaper editors will no longer live in terror of writs. Instead they will tremble at claim forms. Mr. Anton Pillar will soon be forgotten except in cobwebbed old tomes. The eponymous legal terms will be succeeded, ad infinitum and sine die by a plain old search order.

在145字的判決書中,拉丁語短語就出現了11次,導致判決書拗口難懂。很明顯,我們可以看出儘管拉丁語削弱了文本本身的可讀性,但是依舊被大量使用。

一、拉丁語在英美法律中使用的合理性分析

拉丁語之所以大量出現在法律語言中,首先,不得不説的是文化淵源。羅馬在公元43年攻佔了大不列顛,將其語言、文化、法律帶上了這個島國。據相關統計,約70%的英語詞彙是由拉丁語演變而來。拉丁語的詞綴,詞根以及拉丁詞語進入了英語當中,因此形成了現代英語的拉丁化局面(Latinization)。拉丁詞根,諸如“tain” , “tract” , “spect” , “flect” , “ceive” ,“jure” 等,直接影響了現代英語詞彙。在拉丁語中,詞根“tain”意味着“保持”(to keep), 這一拉丁意義在現代英語詞彙中有明顯的再現。比如attain,contain, detain,maintain,obtain,retain,sustain,pertain等詞彙都保留了這一含義。可以這麼説,拉丁語其實已經深深的滲透到英語詞彙當中。甚至在某些專業性領域,拉丁語被原封不動,不加任何修改地被使用。

其二,拉丁語的大量使用被看作是律師的“陰謀”。在西方,律師一直被視作是高高在上、受人敬仰且專業性非常強的行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師掌握着一門其他人難以理解的語言,那就是法律術語。拉丁語就是這些術語中最重要的一環。大衞·梅林考夫(1963)曾對所謂的法律行話提出了尖鋭的批判,他説:“法律語言的平白化使律師們恐懼,律師會誓死捍衞法律語言的這種‘獨一無二’。” 皮特·逖爾斯瑪也曾評論道,要想壟斷一行業,最好的方式便是將其行業語言變成少數人才能懂的語言。基於此,法律從業者緊抓着複雜生澀的拉丁語不放,妄圖保留自身在法律領域的壟斷地位。

其三,從語言本身來説,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語言的某些特質能在拉丁語的幫助下更好的得以實現。

首先便是精確性。法律的精確性被看作是法律的靈魂。任何有歧義的表達都會帶來無法估測的惡果。但是許多英語詞彙卻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和複雜性。單義詞在英語中是非常罕見的,而一詞多義卻是個普遍現象。拉丁語則剛好相反,其單詞意義狹隘,甚至可以説是古板的。在拉丁語中,一詞多義非常少見。拉丁語的這一特性使得其能更好的服務於法律語言的.精確性。這也就是為什麼英國國會試圖廢止拉丁語和法語的通行之後,大量拉丁語依舊被保留在法律語言中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例如,“Commune bonum”這一拉丁詞語在法律英語中被大量使用,意思是“公共利益”,即“public interest”。之所以選擇使用“Commune bonum”而不用“public interest”是因為前者只能指一旦受侵犯,侵犯實施者就會面臨刑法制裁的公共利益;而後者“public interest”的意義顯然寬泛的多,也隨意的多,即可以指代法律賦予廣大民眾共有的不可侵犯的利益,也可以指某個羣體之內共享的權益。

另外,拉丁語中立客觀的特點也更適合法律語言。喬治·吉本斯(1996)曾説,法律語言有別於大眾語言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其去語境化,去情緒化。也就是説,法律語言應該不多不少,不偏不倚的表達法律的內涵。同時,法律語言的表達不應該受到環境,情緒等外在因素的影響。而在英語的進化過程中,某些英語單詞變得愈發情緒化。比如“elite”這個原本指社會精英的單詞,現在卻多了輕蔑嘲諷的意味,從原先的褒義詞變成了貶義詞。但是拉丁語,如前訴述,已經從日常交流中消失了十幾個世紀,意思甚少發生改變或也鮮有人為附加的情緒化內涵,因此是非常適合使用在法律語言中的。比如“bona fide”這個使用頻率非常高的拉丁語,意思是“真實、可靠”。英語中能表達這一意義的單詞有很多,比如“authentic”,“faithful”。但差異就是所有這些英語單詞都暗含褒義,而“bona fide”更強調事件的客觀真實性,沒有任何感情色彩。

二、拉丁語頻繁使用帶來的問題

儘管拉丁語從某種層度上服務了法律語言,但是,大量拉丁語的出現確實降低了法律文本的可讀性,導致普通民眾不能輕鬆的體會其含義。同時拉丁語在法庭辯護以及一些民事合同中的出現無疑會導致溝通障礙。在美國歷史上,有多起基於民事合同的爭端都是源於當事人未能全面正確的理解合同條文。而羅馬法國家向來推崇“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defense”,即“不知法不能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對於公民來説,正確理解法律是非常關鍵的。2009年十月,美國《時代》雜誌邀請讀者就一些深奧的拉丁文是否應該繼續出現在法律語言中進行投票,結果顯示大約65%的讀者贊同取消法律語言中的拉丁語,換之以簡單易懂的英語表達。20世紀以來,英美國家已經多次掀起“Plain English Movement”(簡明英語行動),希望減少各行各業的專業術語,提高專業領域語言的可讀性。

三、建議

如果指導民眾行為的法律不能為民眾所理解,那法律就失去了其價值,也不能公正的維護民眾的利益。特別是在民事合同以及涉及普通民眾的法庭控辯中,應該儘量少的使用生僻的專業詞彙。根據吉本斯的觀點,當一種語言面對着兩類不同受眾的時候,就會面臨所謂的“聽眾困局”(Two Audience Dilemma)。要解決這一困局,要麼一方聽眾妥協,要麼語言本身做出修正。所謂修正,體現在法律語言中,就是在保證法律語言精確、權威的前提下,使用更加通俗易懂的語言,即儘量多的使用“共核語”。“共核語”有三個特點:第一,它能為絕大多數甚至所有人理解;第二 ,它在語體上是 “中性的”;第三,一般能在中級或初級詞典上查得到。比如,在英語當中,表達配偶的單詞有多個,比如“wife”,“husband”,“spouse”,“couple”,“married couple”,“conjugality couple”,“mate”等等。按日常使用頻率由高到低排序,“conjugality couple”無疑排在最末位。然而,在法庭文書和法庭辯護中,這一詞條的使用頻率相當高。“conjugal relation”也經常代替“marriage relation”來指代夫妻關係。顯然,生僻的conjugality不能被一部分人很好的理解,語言的可讀性被降低了。最佳的方式便是使用這些詞條中既正式,又較容易被辨識的詞條,比如“sp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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