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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食品安全論文

有關於食品安全論文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倍諾食品安全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衞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衞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會議強調,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給老百姓一個滿意的交代,是對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食品安全,是“管”出來的。

有關於食品安全論文

關於食品安全的論文

食品安全監管中農村食品安全的影響

摘要:目的評估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的效果,提高農村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方法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前後食品經營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辦證情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情況、食品原料抽檢情況和餐具消毒抽檢情況進行對比分析。結果改革後農村食品經營單位辦證率從76.91%提高到97.92%,農村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從60.39%提高到85.62%,農村餐飲單位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從71.27%提高到93.67%,農村餐飲單位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從79.39%提高到90.78%,差異均有有統計學意義(P<0.01);農村學校食堂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也有所提高,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對提升農村食品安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監管中仍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強化監管責任,實施分類管理,強化人員培訓,加大執法力度,保障農村飲食衞生安全。

關鍵詞:食品安全;機構改革;效果

2015年8月,灤南縣實施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整合縣政府食安辦、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管理職責,建立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落實“大部制”改革的重要舉措[1-3],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過去的分散執法、分段監管轉化為統一執法、全程監管。為了評估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的效果,筆者對機構改革前後農村食品安全情況進行了調查分析。

1材料與方法

1.1資料來源

2014年8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期間的流通類網格化監管台賬、餐飲服務許可證登記台賬、農村流動廚房備案登記表、餐飲從業人員體檢培訓考核登記表、餐具消毒抽檢情況登記表、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督抽驗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一覽表。

1.2調查方法

分別調查2015年8月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前後各一年的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等食品經營單位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辦證情況、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明情況、食品原料抽檢情況和餐具消毒抽檢情況。

1.3統計學分析

使用IBMSPSSStatisticsV22軟件,採用χ2檢驗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

2.1改革前後農村食品經營單位辦證情況

通過對改革前2473家和改革後2500家農村食品經營單位進行統計,改革後辦證率從76.91%提高到97.92%,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的辦證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2改革前後農村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情況

改革後農村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從60.39%提高到85.62%,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3改革前後農村餐飲單位食品原料抽檢情況

改革後農村餐飲單位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從71.27%提高到93.67%,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食堂的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均顯著提高,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1)

2.4改革前後農村餐飲單位餐具消毒抽檢情況

改革後農村餐飲單位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從79.39%提高到90.78%,其中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的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顯著提高,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0.01);農村學校食堂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雖有提高,但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3.1推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可顯著提升農村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前,質監、工商、食藥監部門分別負責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環節的監管,造成監管責任不清、監管力量分散等,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現象尤為突出。改革後,打破“多頭”管理體制,整合工商、質監、食藥監的職能成立市場監督管理局,變分段監管為集中監管,可以帶來多方面的好處:一是監管責任清晰,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守土有責,否則必然被追責問責,增強了執法人員主動監管、規範監管的責任意識;二是監管力量更強,鄉鎮一級有了專門的食品安全監管隊伍,特別是改變了以往食藥監部門人力不足,對農村食品市場有心監管、無力覆蓋的狀況,有效消除了監管“盲點”;三是實現技術互補,能夠通過內部培訓、人員交流,更加嚴格、準確地落實食品安全管理有關要求,把好審批和監管關口。通過資料分析可以看到,實施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後,隨着監管力度的加大,鎮村小餐飲、農村流動廚房、農村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小食雜店、集貿市場食品攤點等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3.2農村食品安全監管中仍存在薄弱環節

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點多面廣、流動性大、從業人員素質低、設施水平差等特點,給監管工作帶來嚴峻挑戰[4-12]。從資料分析情況看,改革後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辦證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辦理率、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餐具消毒抽檢合格率均顯著提高,這也反映出原來監管工作存在的巨大差距。實施改革後情況雖然明顯改觀,但農村流動廚房的備案率仍然僅為85.92%、健康證明辦理率僅65.87%,食品原料抽檢合格率和餐具消毒合格率分別為83.83%和81.48%,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隱患。同時,農村集貿市場攤點的食品安全管理狀況也不容樂觀。從市場監管能力看,目前基層市場監管人員短缺、執法裝備不足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監管力量仍然較弱。因此,結合農村食品經營市場和基層監管隊伍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是保障農村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務。

3.3強化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的對策建議

對於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相關文獻提出了一系列舉措[13-15]。針對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改革後的新形勢和新特點,筆者建議突出抓好4個方面工作:一是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嚴格實施網格化管理,明確各層級、各區域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食品安全責任,建立職責明確的監管體系,實施嚴厲的問責制度,堅決杜絕以罰代管現象。二是實施精細化管理。全面摸清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底數,實行分類管理、規範指導,重點強化對農村流動廚房、集貿市場攤點等薄弱環節的監管,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三是強化教育培訓。以《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定期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強化人員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素質。四是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淨化食品市場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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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食品安全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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