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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術論文發表論文

法學學術論文發表論文

在筆者的法學學習生計中發現,簡直任何一項法律準則,追根溯源的話總能找到羅馬法的影子。於是不管聞名專家仍是幼嫩的學生,可謂是言必稱羅馬法。在西方的法律準則開展的今天,咱們不得不敬服西方人的法治理論的老練與完善。細觀我國的法治,則讓有着悠久的前史文明的古國汗顏,咱們的法學理論大都從西方移植,咱們的法律大多遭到實習的推進;相反,對國際法學的奉獻很少,對實習的推進亦少。①很大程度上能夠説,我王法學的落後,是法學研討方法的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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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價值剖析方法

價值剖析方法即是通過認知和評估社會景象的價值特點,然後提醒、批評或確證必定社會價值或抱負的方法。②價值剖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學的根本方法,就在於法學的一個根本任務是提醒法的應然狀況或價值特點,即答覆法學應當是怎麼的`(對於法律應然的疑問)。法作為調整社會利益聯絡的標準系統,其自身即是必定價值觀念的體現。③法所以要對一些做法給予維護而對另一些做法予以制裁,即是因為法當中隱含着一套價值準則,凡事被這種價值準則所必定的做法,就得到法的維護;反之,則遭到制裁。因而,法學的一個根本任務即是對各種利益進行評估並斷定他們在價值序中的相應階位,當利益發生牴觸時,還要供給一種在其間進行取捨的準則。

二、實證剖析方法

實證剖析,大都是同實際有關的剖析,而標準剖析則和價值有關。前者重視的疑問為描繪出是什,而後者要處理的疑問在於答覆應當怎麼。簡單地講是是和應當是之間的區別,實際和價值區分之間的區別,思維中的對於國際的客觀性論説和對國際的帶有主觀性的敍説之間的區別,這些共同構成了區分實證剖析與標準剖析的條件。對邊沁的上述倡議的積極響應者眾矣,實證剖析法學派自不待言,就連社會法學派亦深受其方法論之影響。不過在此只談其間的一位)漢斯·凱爾森,這不只因為其在法學界有很高的名譽,更首要的是他創立的樸實法學能夠説把實證剖析方法論推到了極致,即在遵循實證剖析方法時最徹底徹底。凱爾森以為,法作為一種理論,④它的肯定意圖是知道和描繪目標,樸實法學企圖答覆法是啥和怎麼的,而不是去答覆法應當怎麼。這明白標明,他關懷的僅在於是啥或是如何的,併力求使價值觀念或價值區分言影全無,銷聲匿跡。

三、前史研討方法

前史研討需要對所研討的景象作縱向的調查,因而,在法學範疇,前史研討一般是藉助於文獻剖析方法來進行的。文獻剖析方法通過各種文獻資料來蒐集有關信息,歸於簡介調查方法,其長處是能夠對研討者無法直接調查的目標進行研討,因而,在很多研討課上具有不可代替性。不過,因為前史文獻在完整性和可靠性方面有必定侷限,⑤因而,只要以科學的方法和態度為根底,並輔之以謹慎的學術標準才幹確保文獻剖析方法的準確運用。咱們知道,一切社會景象都有其發生、開展的前史,假如拋開前史的聯絡,那麼,一切的法律景象就都不也許得到準確的瞭解和掌握。對法律進行前史的實證調查,能夠使咱們洞悉某種法律景象在前史上是怎麼發生的,在開展過程中通過哪些首要階段,並依據它的這種開展去調查這一事物的相撞及其因素,這能夠使咱們從總體上掌握這種法律景象與經濟、政治、文明相互作用的前史頭緒,然後深化咱們對實際法律疑問的知道。

四、對比研討方法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對比研討,簡直是一切學科都常常運用的方法,法學學科天然也不破例,例如,對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對比、對實體規矩與程序規矩的對比,等等。不過,與其他學科對比,對比方法在法學中有着特殊的使用,其突出表現即是對比法學科的構成與開展。⑥大體上,對比法律研討能夠分紅微觀的和微觀的。微觀對比從特定的準則下手,觸及詳細法規和條款的對比;微觀筆記哦啊則是對全部法律系統的對比。這兩方面常常是緊密聯絡的。⑦做詳細纖細的對比,也許要觸及很不一樣的法律系統,甚至徹底不一樣的文明背景。比方,對比英國和法國的契約法,或許德國和沙特阿拉伯的親屬法。在這些法律準則中,表面上一樣的概念或準則,實際上也許懸殊其趣,有時根本就找不到相對應的有些。

五、結語

法學方法論的開展已經成為今世法學茂盛的象徵,但在我國仍是一個有待進一步開發的範疇。在咱們面向國際、面向將來的死後,是中華民族兩千餘年的文明傳統,要完成法治社會的樹立,就必須在法學方法上引領國際,改造傳統的法律文明,樹立我國式的法學方法論。

註釋:

①陳金釗,謝暉.法律方法[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127-130.

②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1.

③孔祥俊.法律標準牴觸的挑選適用與縫隙彌補[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9-101.

④劉水林.法學方法論[J].法學研討,2002(1):90-94.

⑤[台]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M].三民書局,1993:43-51.

⑥楊仁壽.法學方法論[M].北京:我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91.

⑦樑治平.我王法的過去、如今與將來[M].北京:我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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