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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與社會網絡分析論文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與社會網絡分析論文

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地質災害活動頻繁發生,給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對地質災害防治項目進行治理,能夠減輕、控制地質災害導致的損失。由此本文通過分析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的社會網絡模型及指標,主要探討了如何優化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的社會網絡結構化,以期能夠提升地質災害的防治效果。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與社會網絡分析論文

關鍵詞: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結構

地質災害能夠給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損失,目前全球已經進入了地殼活動頻繁期,滑坡、泥石流、底面沉降等地質災害越來越頻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工作,其涉及諸多利益點不同的相關方,如:監理方、設計方、施工方、業主方以及諮詢方等。並且它們之間彼此相互聯繫,共同組成了一種網絡關係。這種關係的結構和變動決定了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成敗,會影響每一個個體行為,影響整個網絡的功能。

1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的社會網絡結構綜述

1。1社會網絡結構

社會網絡是由多個點和各點之間的連線組成的集合,是指社會行動者及其之間關係的集合。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治理過程中,社會網絡中各利益主體間會有耦合、轉化、傳遞等關係存在。這是由於其存在着大量影響治理績效不確定的因素造成的,此時,作為社會行動者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係就是連線。由此了對不同網絡結構的描述可以根據其承擔責任大小及責任的完成程度來確定各點之間的相互作用。第一結合具體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及其生命週期,可以識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節點,找出該項目具有哪些利益相關方;第二從信任、關係承諾、合作性與接觸時間四個關係維度上,採用五級標度法,能夠對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的邊進行賦權,形成各種利益相關者的關係強度矩陣;第三運用Ucinet6。0中的NetDraw軟件,基於點、邊際關係強度矩陣,繪製項目治理社會網絡圖,構建防治工程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第四計算整體網絡密度與中心勢,個體網絡的點度中心度、中間中心度、接近中心度,得出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治理適合網絡指標。

1。2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的重要性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國家出資的基礎性、公益性任務,旨在城市與土地規劃、時政工程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是為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這決定了項目治理效果的多樣化。並且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治理環境包括了內外部,對自然環境具有明顯的依賴性。由此可見,這類項目的治理環境形成了社會系統範圍下的組織管理環境,是根據信任和能動性來架構組織關係,依賴於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內外部環境的交互。同時這類項目的治理具有社會性、開放性和網絡性等特徵,是不同組織間的互動來實現過程導向,其包含着物質性操作活動、複雜的人員合作與協作等大量社會性活動。

2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結構分析

根據研究分析表明,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中,具有個體網絡風險較高的是監理方,並且其是一個獨立的決策單位,在網絡中其風險主要來自於業主方、施工方、諮詢方和設計方。因此,為了應對這些主體的壓力,根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的社會網絡嵌入關係、密度等,監理企業需要採取相應的策略,降低網絡風險。首先,選擇不同策略是的網絡結構。在防治工程項目治理中,由於業主方和施工方都具有相當高的中間中心度,為了使整個網絡的規制關係因為關鍵利益相關方的治理策略發生變化,監理方可以選擇與這些主體方中的一方結盟,形成新的網絡模型,來提升監理方的網絡地位。其次,為了計算各模型的網絡密度與中心勢,該項目各利益相關方之間不採取聯盟策略下的社會網絡,這些主體方可以採取聯盟策略的社會網絡。從而當監理方分別於施工方、設計方、諮詢方採取聯盟策略時,接近中心勢略有上升,網絡密度稍有降低;當監理方與業主方採取結盟後,中心勢都有明顯增加,密度降低,但整個網絡呈現較高的權利集中態勢。並且業主方—監理方聯盟後擁有較大的資源控制能力、接近中心度,成為交易活動的.中心,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接近中心度稍有降低。由此可見,由於監理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會代表業主的利益,因此該策略影響不大,影響了其信息傳遞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歲施工方有較大的影響,降低了治理的可靠性。當監理方與施工方、設計方聯盟時,本應獨立行使權力的監理方,其獨立性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聯盟夥伴的影響,由此會降低項目的實施效率和效果,不能保證建立職能的正常履行,增大對個利益相關方的項目治理風險。當監理方與諮詢方結盟時,監理方—諮詢方聯盟處於網絡的核心,交易能力僅排第四位,成了強大而獨立的治理決策制定者。由此可見,在履行監理職能、處理各利益相關方間糾紛的時候,該策略能夠提升項目治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具有較強的約束能力。

3提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社會網絡結構化的措施

首先,為了有效防範資源分配失衡等導致的治理風險,就要增強上級主管部門、諮詢方與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橋”的連接,鞏固和發展各利益相關的地位,上級主管部分及其委託規劃的諮詢方需要謹慎處理好與被徵地農民的關係,防治出現問題並擴散為社會的焦點,制定合理的移民會搬遷避讓方案,促使項目順利的實施。其次,在項目治理中,為了提升網絡密度,需要增強利益相關方社會網絡密度,來穩定相關方之間規制關係,使得各方主體的資源交換和權利分配處於相對均衡的狀態。同時,當各種治理網絡結構下的點度網絡中心勢超過40%時,為了規制各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係,可以通過降低中心勢,避免網絡具有集中趨勢,使網絡中權利分佈得到均衡。另外,通過相互聯合,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治理中的關鍵利益相關方可以獲得共同的資源。但是在局部指標上,為了使兩個主體間聯合的效果得到提升,還需要各個利益相關方派出代表組成聯合治理委員會,考慮多方聯合,避免相關利益主體間的“串謀”和“勾結”,由其監督各利益相關方的行為並實施整體網絡風險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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