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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激勵機制框架研究論文

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激勵機制框架研究論文

節能建築的推廣將實質性地減少我國總能耗,培育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是節能減排戰略的必經途徑。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本身多環節、多主體的特點違背了市場均衡之完全競爭、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假設,即存在由正外部性、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搜尋成本和逆向選擇,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文章運用委託代理模型研究政府和節能建築開發商間的委託代理關係,繼而提出在委託人風險中立和代理人風險規避的情境下激勵對象選擇的方法和政策框架。

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激勵機制框架研究論文

在工業、建築、交通三大傳統高能耗領域,建築能耗所佔比重不斷攀升,建築物全生命週期內大量的能源消耗制約着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節能”已經被視作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之外的第五大能源。同時,建築行業降低碳排放的成本是最低的,因此建築節能正漸次成為節能減排的核心領域,或將成為中國突破能源瓶頸的關鍵。

一、概念界定和研究背景

(一)相關概念界定

建築按照使用功能不同,分為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和農業建築,前兩者統稱為民用建築,這也符合《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表述。民用建築能耗在社會終端總能耗中比重較高;工業建築是從事工業生產的建築,其用能一般在生產用能中統計;農業建築則是人們從事農業生產的建築,農民的節能意識強,能源消費方式相對保守。所以,本文針對民用建築展開分析。

節能建築是指根據節能設計標準而設計和建造、降低其運行能耗的建築。涉及的領域有:建築設備節能,建築圍護結構改善,建築節能設計和應用,太陽能建築推廣,新能源和新技術研發,物業管理和使用操作節能。此處將節能建築的範圍界定為,新建及既有存量建築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中的規模化應用。

(二)研究背景

建築產業在每個國家都是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重要作用的產業,中國現有建築面積已逾440億m2,每年新建建築面積約20億m2,是全世界新建建築面積的一半。但從環境角度看,它也是能源消耗、固體廢棄物產生、全球温室氣體排放、潛在健康威脅、環境破壞和資源耗竭的罪魁禍首。中國民用節能建築市場發展問題的研究是基於四個方面的背景和訴求:能源壓力,環境負荷,節能建築市場供需雙不足,以及政府管理和激勵不足。

在中國節能建築市場發展中,行為主體博弈時存在着信息不對稱以及利益差異,由此產生了“委託—代理”的合作關係,帶來了逆向選擇問題。委託— 代理理論中,代理人總是選擇行為以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委託人應實施有效的激勵機制,激勵代理人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最大化整體利益。

二、節能建築市場委託—代理關係的產生

信息經濟學中的委託——代理關係泛指任何一種涉及非對稱信息的交易。委託——代理關係的建立源自3個基本要素。首先,代理人和委託人的目標函數並非總是一致;其次委託人和代理人對相關信息佔有的優劣勢地位不同,即存在典型的非對稱性;三是系統資源配置中各行為主體間具備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在節能建築市場上,兩級政府、開發商和業主等行為主體間存在着多層複雜的委託—代理關係。

(一)開發商和業主的委託—代理關係

開發商和業主的委託—代理關係主要體現在:業主,特別是住宅和普通商業建築的業主,往往對建築是否節能無從判斷,因此是委託人;而開發商掌握着更多的信息,所以是代理人。在節能建築開發和銷售過程中,開發商為了最大化自身利潤,有着強烈的動機向消費者隱瞞真實的建築物節能水平的信息,因此消費者往往處於信息的劣勢地位。這也是我國目前信任危機及其導致的交易成本過高的背景下非常棘手的一個問題。

(二)政府與業主的委託—代理關係

政府在節能建築市場的推廣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廣大業主的積極參與則更為重要,並以其主觀覺悟為最重要的因素。當前我國業主的環境意識和自覺選擇節能建築和產品的意識還不強。為此,政府應通過制定政策引導和鼓勵業主選擇節能建築。在這個過程中,信息是非對稱的,政府很難清楚地觀察到業主購買和消費節能產品的真實意願及其程度,大量業主中總會有一些人出現“搭便車”、“偷懶”或向政府隱瞞真實信息(如謊報真實費用)等現象,存在道德風險。這樣,政府和業主間建立了以政府為委託方而業主為代理方的委託—代理關係。

(三)政府與開發商的委託—代理關係

企業作為利潤最大化的“理性人”,只有投入能夠足以彌補投資成本或酬以足夠的經濟回報,才會主動開發節能建築。政府為引導和監管企業開發節能建築,與開發商間存在委託—代理的關係。代理人開發商在市場經濟下自主權上升,對企業經濟活動和市場微氣候掌握着更多、更準確的信息;而政府作為委託方不可能完全監督或全部使用合同條款約束開發商的行為。由於政府難以知悉開發商的真實成本及行為並依此實施相應的獎罰措施,代理方便有激勵選擇不開發節能建築或隱藏真實的能效水平或能耗信息。此即代理方依仗信息優勢產生環境治理中的逆向選擇,導致政府政策執行及監督成本高昂。

(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委託—代理關係

中央政府負責提出政策方向並考核地方政府業績,地方政府受其委託根據考核業績最大化的目標發展地方經濟、對所轄區域內的各類建築相關企業行使管理權,如實施監督、檢查、處罰、激勵、徵税等行政行為。地方政府作為具體事務的管理主體,更接近信息源,並有選擇地向中央政府傳遞後者所需的信息或有關自身行為的信息,形成了兩級政府間的信息非對稱。地方政府作為理性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優勢謀取自身利益,消極或虛假執行委託人的要求,甚至可能導致中央政府的目標落空,也可能出現道德風險。當然,地方政府在選擇某種行動決策時,清楚地意識到中央政府可以通過事後檢查來評價地方政府的行為。但因委託人對代理人施政效果好壞的評價一般不表現為物質報酬,而是體現為職位升遷、聲譽增加或降職、問責機制等形式的獎懲,這種考評機制對委託人而言成本很低,但對代理人而言影響效用也不大。因此代理人博弈行為的最終偏向與其行為策略的預期得益更為相關,於是出現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

在中國節能建築市場上同時存在着以上4種及更多的委託—代理關係,但基於探討中國節能建築市場發展機制的目標,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的關係是其中最為關鍵和最值得研究的,以下重點分析這兩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並試圖探索發展機制的政策啟示。

五、節能建築市場激勵機制框架設計

激勵機制設計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裏奧尼德·赫維茨(Leonid Hurwicz)於20世紀70年代開創的,其思想是基於一定的經濟環境和社會目標,在自由選擇、自願交換的分散化決策條件下,設計一個激勵機制使得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個人利益和設計者既定的目標一致。

上文分析了在委託方風險中立而代理方風險規避的情況下兩者的委託—代理關係,為我國節能建築市場的發展機制的分析奠定基礎。結合激勵機制設計理論,本文對節能建築的激勵政策體系展開方案設計,具體包括激勵目標、激勵對象和激勵力度等。

(一)民用節能建築市場的激勵目標

中國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激勵政策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除歷史文物建築之外的新建和既改建築達到或超過建築節能設計標準,並推進節能設計標準本身的提高。短期目標是加強供給方管理,政府實施行政命令性政策與經濟激勵手段以激勵開發商,提高節能建築的節能設計標準及其執行率。長期目標是加強供需雙方特別是節能建築需求方的管理,同時培育成熟的中介市場,培養市場供需雙方主體的節能意識,引導供方主動投資於節能產品,同時通過宣傳教育、利益引導等手段增強消費者的節能知識和環境素養,把潛在的節能需求變成現實的購買行為。

(二)民用節能建築市場激勵對象的`選擇

解決中國節能建築市場供需不足的根本還在於需求端管理的理念,培養消費者的節能意識,敦促其從建築物全生命週期的經濟利益出發,主動選擇節能建築,從而形成市場需求,此需求經市場機制傳導至開發商,後者被激勵選擇開發節能建築,引導市場主體主動投資於節能項目(圖1)。當然,結合我國建築業轉型升級的需要和能源戰略,也應加強供給端的管理。

圖2設計了中國節能建築市場供需主體關係及激勵的框架。節能建築市場的推廣既可以從供方展開,也可以從需方展開,其實際上是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內的各個主體之間委託—代理的關係。此外,對於推進節能市場所必需的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能效測評和能效標識屬於客體技術保障。

六、主要結論

非對稱信息下的信息博弈論主要研究非對稱信息背景下的最優契約安排,研究以經濟問題為導向,以綜合信息結構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設計為結果,其對“機制”的定義是“契約”,以特徵函數式的表述為博弈的一般表達方式,以委託人為設計主體,以理性代理人為實施對象的定量的分析工具。委託人設計激勵機制使得代理人按其期望行動。

如何定位政府在民用節能建築市場中的具體角色以及相關職能,如何進一步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其他相關博弈主體間的新型政企關係,以及政府與公眾的參與,將對推動實施我國節能建築監管體系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本文采用委託—代理模型重點分析了政府和開發商之間在信息對稱和不對稱情況下的委託代理關係,為政府部門監管節能建築市場提供了可選擇的政策依據。主要結論有:第一,節能建築開發商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自願選擇的最優開發質量嚴格小於信息對稱條件下的開發質量。因此應該加強政府對其的激勵。第二,從長期來看,激勵對象的選擇應該鎖定為節能建築的需求端,並拉動供給的產生。因此克服信息不對稱,即對客體加強管理並進行信號顯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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