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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工程研究論文

再就業工程研究論文

導語:再就業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必須依託於完善的法制背景才能順利進行。下面是小編為你準備的再就業工程研究論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再就業工程研究論文

一、確立再就業工程的法律目標模式

確立推進再就業工程的法律目標模式,就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把在崗與下崗、就業與再就業統統納入到法治軌道上來,以達到規範政府和企業的行為,安定在崗人員,預防下崗失業;改善就業機制,拓寬就業門路,增加就業機會;增加社會保險,擴大社會保障;同時搞好再就業工程的執法司法工作,加大對再就業工程的法律監督力度,使再就業工程在法治軌道上良性運行。確立這樣一個目標模式,目的在於保障下崗人員的合法權益,達到安定社會擴大就業,實現法治。這個目標模式包括三個方面。

1.安定在崗人員,預防下崗失業,這是推進再就業工程的法律目標模式的前提。國家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和保障在崗位人員的合法權益,例如,以立法方式確認在崗人員的聘用條件、方式、程序方面的權利義務;確認職工就業後的各方面權益,特別是加強在崗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在崗位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增強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的適應能力,預防下崗。

2.改善就業機制,拓寬就業門路,增加就業機會,這是推進再就業工程中法律目標模式的核心。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再就業工程的探討仍限於政策研究和實踐處理上,對這方面的法律對策研究仍很不足。特別是對再就業工程中如何通過法律處理政府與“關、停、並、轉”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政府與下崗職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等。確立這樣一個目標模式,就是要依法明確政府、企業、職工三者在再就業過程中的責、權、利。

3.加強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這是推進再就業工程法律目標模式的保障。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必須關注那些因不具備重新上崗能力的失業人員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問題,關心他們的生活、醫療,子女教育,贍養老人,這是保持社會安定的重要一環。這個目標如果不能很好解決,不僅無法進行有效的綜合治理,更談不上社會安定與實現法治了。

以上三個方面的目標模式是內在統一的,缺少任何一個方面,再就業工程都無法順利實施。為了加深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本文擬從以下幾點進行深入探討。

(1)直接目標。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保障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是確立這個法律目標模式所要達到的`直接目的。解決下崗職工的重新擇業和上崗,不能僅靠政策手段,應該依據法律,依法辦事,切實以法律為武器保障下崗職工在重新擇業過程中的權益。

(2)關鍵環節。以法律方式確立的再就業工程的目標模式,應力求解決各種利益關係和矛盾衝突。本文認為,為使再就業工程納入法治軌道,關鍵是明確政府和企業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的權利義務,以法律來規範政府和企業行為,這樣才能達到“抓標治本、標本兼治”的目的。

(3)操作方式。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模式,要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各個環節上下功夫。特別是當前再就業工程實施過程中,有關的法律不健全;執法,司法環境較差;法律監督力度不夠等因素,已經嚴重影響了再就業過程中法治目標的實現。因此必須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把法律目標模式貫徹到具體的再就業過程中去。

二、推進再就業工程的法律框架構想

1.加強崗位安定立法

國家必須儘快出台與《勞動法》相適應的有關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制定《職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在崗人員的合法權益,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提高就業率,降低失業率。國家應積極改善勞動設施,勞動條件,提高在崗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改善國有企業不景氣的狀況,提高勞動生產率。

2.加強就業安置立法

國家目前雖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實施再就業工程報告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用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但其規定都屬於政策性的,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國家應儘快出台《就業法》,具體規定政府、企業、失業人員的權利義務,規定在就業方面的原則、制度、條件、程序等;國家也應建立健全對因企業拒絕就業而受損害的失業人員以一定的救濟制度,包括對無法重新就業人員的安置等等,如推行《下崗職工安置法》;國家目前雖通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對職工就業的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條件,但對下崗人員的再培訓的方面無法律明文規定,應立法解決這一問題。

3.加強社會保障立法

因職工下崗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生活、醫療、子女教育,老人贍養方面的困難,國家必須通過立法維護下崗人員及其家庭的必要權益,政府應以一定的法律法規形式為下崗人員重新擇業提供相應的優惠條件,如税收,工商登記、信貸、勞動人事管理、場地設施使用等措施的優惠,國家最好通過《再就業職工保障法》具體規定上述內容。

在再就業問題上,政府和企業必須聯起手來,共同承擔起安置下崗工人的責任。政府運用一定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去解決企業所無法解決的市場外部問題,如為企業吸納下崗人員提供優惠政策。這是在立法過程必須首先思考的問題。

三、推進再就業工程的法律配套機制

再就業工程是一個系統工程,它必須依託於完善的法制背景才能順利進行,完善再就業工程的法律配套機制應從以下三個方面着手。

首先,通過法律的手段,促進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和優化結構。我國目前的各種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等僅從宏觀上規定了企業在資產重組和優化結構方面的規定,特別是在因此而涉及職工權益的法律規定不夠明確具體,操作性差。例如下崗職工可以憑藉原有股權在企業合併、分立後繼續分取紅利或剩餘財產等。

其次,加強勞動力市場的法制建設。應儘快出台《勞動力市場法》,運用法律形式確認勞動力市場上人才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建立起完善的人才流動機制,建立勞動力中介組織,以法律形式確認和規範其運作方式,使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在法治基礎上與世界接軌。

再次,加強勞務輸出方面的法制建設。我國在勞務輸出方面,傳統方式特點是層次多,手續繁,審管嚴,由單一的官辦機構輸出勞動力。國家必須通過立法解決在勞務輸出方面制度的單一性,建立一套全國範圍的勞動力輸出系統,對國際勞務輸出規定相應的制度、原則、辦法、程序,並通過法律形式賦予省、市、縣以一定的勞務輸出自主權,以減輕國內的就業壓力。

總之,在推進我國再就業工程的法律對策問題上,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既要在強制性規範上做到內容明確,程序合理,標準清晰,也要儘量限制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標籤: 工程 就業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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