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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從埃塞俄比亞某公路項目看工期的索賠的論文

有關從埃塞俄比亞某公路項目看工期的索賠的論文

內容提要 國際工程項目複雜程度高、風險大、項目參與方眾多,因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影響工期的因素很多,工期延誤經常發生。工期索賠是國際工程索賠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費用索賠密切相關。本文結合實際索賠案例,從承包商對工期索賠權的論證以及工期索賠的計算兩方面進行了針對性的分析評述,論證了整個工期索賠的合理性,旨在為承包商進行有效的工期索賠提供理論和應用上的參考。

有關從埃塞俄比亞某公路項目看工期的索賠的論文

關鍵詞 國際工程 工期索賠 案例分析 索賠戰略

工期索賠是指承包商一方根據工程項目的規定,在工期超出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提出的工期補償要求,以避免向業主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與其他類型索賠一樣,是合理合法的合同行為。國際工程實踐中,業主通常對工期的要求非常嚴格,尤其像三峽、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等重點項目,晚投產一天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為了達到約束承包商的目的,業主可提出誤期損害賠償費、扣除工程進度款或沒收履約保函等形式,確保自身對於工期的合同權益;所以對於承包商而言,切實做好工期索賠,提高索賠的成功率,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結合一個實際索賠案例對承包商在處理工期索賠時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進行鍼對性的分析。

一、案例背景

在埃塞俄比亞某環城路第三標段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案例工程”)中,業主為該國國家公路局,聘請當地某公司擔任諮詢工程師,我國某對外工程承包公司以352127883.90比爾(1元=1.1比爾,匯率比較穩定)的投標價中標。業主負責工程的設計,承包商負責整個工程的施工,以及對業主某些部分的設計進行設計深化。施工範圍主要包括該標段路面的施工,以及對兩個交叉口、一個高架橋、擋土牆、縱向的排水管以及涵洞等各種輔助設施的施工。該標段環城路總長4.08km,主幹道的標準設計寬度為22m至44m,臨街道路(包括人行道在內)設計寬度為13.2m。合同雙方於2006年5月8日簽署合同,合同有效期為900日曆天,計劃於2006年6月5日開工,至2008年11月8日竣工。合同規定誤期損害賠償費每日賠償費率為合同價的0.05%,限額為最終合同價的10%。

案例工程採用當地城市建築設施管理部1994年頒佈的標準施工合同條件作為通用條件,並針對該標段編制了專用條件,整套合同文件較為規範。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支付貨幣全部為當地貨幣比爾,若發生索賠事件進行支付時適用當地的銀行匯率。可以看出,該工程具有很強的本土特色,承包商必須對埃塞俄比亞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均具有相當的瞭解和研究。

案例工程的索賠情況比較特殊,一方面,造成各單項索賠的原因和產生的影響都較為複雜,在與業主的談判過程中均未能及時的解決。另一方面,各索賠事件之間具有緊密的相互關聯,單獨處理較為困難也不實際。據此,承包商採用了綜合索賠的處理方式。以下是對各單項索賠的一些分析,綜合索賠的計算方法與分析過程將在第三部分中詳細闡述。

二、工期延長的索賠權分析

基於項目的一些本土化特點,以及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外界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對承包商的施工進度造成了嚴重的壓力,累計延遲近300天。總體上來説,對該工程工期影響最為深刻的索賠事件主要有兩方面:

一方面是業主的主觀行為影響合同執行的情況:主要是工程師簽發圖紙延誤及設計變更;徵地拆遷(業主未能為承包商及時提供現場和路權)。

另一方面是業主負責的客觀原因影響合同執行的情況:主要是異常不利的天氣條件(雨季拖延)。

(一)設計變更和圖紙簽發引發的索賠爭端

依據合同規定,工程師應該及時而準確地簽發設計圖紙、批准承包商提交的施工圖、做出設計變更及做出相應的施工指示,以避免對承包商施工造成延誤。該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了兩項由於工程師未能及時履行上述職責的延誤,對工期造成較大的影響。

1.擋土牆施工(13.000—13.520km)

此部分工期延誤主要集中在工程師對高架橋兩側擋土牆施工圖紙批准延誤及對擋土牆邊坡傾斜度的設計變更這兩方面。項目實施過程中主要設計變更和關鍵時間點記錄如下:

(1)2006年9月16日:按照合同規定承包商向工程師提交該段的施工圖紙,請求批准。

(2)2006年10月21日:工程師對提交的施工圖紙提出修改意見,要求邊坡傾斜度不超過5%,擋土牆的基礎應為1m。

(3)2006年10月30日:工程師再次提出修改意見,要求傾斜度變為8%,擋土牆基礎應為1.5m。

(4)2006年12月12日:工程師對承包商修改後的施工圖紙再次提出修改意見。

(5)2006年12月26目:工程師最終批准了承包商修改後的施工圖紙。

在此期間,承包商為儘量降低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採取了相應的趕工措施,並多次書面提醒工程師圖紙的延誤及設計變更已經對工期造成的影響,建議工程師維持原設計方案,並詳細論述原方案的技術可行性及經濟性。但工程師對此沒有認可,並多次對承包商修改後的圖紙提出修改意見。從工程實際開工時間2006年10月13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最終工程師批准該施工圖紙,僅對擋土牆這部分工作造成延誤達75天,使承包商的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產生較大的偏差,承包商在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業主提出了相關的索賠申請,並將雙方來往的詳細書面函件作為主要論證依據之一。

分析與評述:

承包商此處的做法較為得當,主要體現在兩點:其一,遵守了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業主提交了索賠申請書,確保了索賠權;其二,承包商具有嚴格的文檔管理制度,積累了較為充足詳細的索賠證據,從而為後續索賠的論證提供支持。

在國際工程實踐中,諸多因素制約和影響着工期,諸如上述索賠案例中出現的設計變更及工程師批准施工圖紙的延誤都是較為常見的因素。依據國際工程工期延誤索賠的基本處理原則,造成此工期延誤的責任主要在業主,屬於可原諒可補償的延誤,承包商可以獲得工期延長,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在主張此類索賠權利時,應注意索賠的時效性,還要有充分的證據作支持,做到有理有據。

2.排水構築物處的設計變更

由於現場地質條件與業主的預期出現了較大的偏差,原設計中四個主幹路位置上的管涵難以滿足質量需要,工程師於2006年12月22日向承包商下發設計變更,將四個位置處的排水管由直徑為1.5m管涵改成2×2.5m的雙孔箱涵,要求承包商按照該變更修改其施工圖,且在隨後的審批過程中增加了對回填土高度的多次修改要求。由於施工圖紙的不完備,在修改期間造成多次排水構築物施工的暫停,使得承包商的人員和施工設備嚴重閒置。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排水構築物的施工應於2006年12月15日開始,但是由於上述影響,2007年3月12日承包商修改後的圖紙才最終得到工程師的批准,延誤時間達89天。另外,由於設計變更後增加了施工的複雜程度,延長了承包商完成該部分的持續時間,進而導致在雨季之前無法順利完成,對後續工作甚至整個工期造成較大的衝擊和影響。

承包商據此提出索賠,並從兩方面進行論證:一方面,該設計變更本身,管涵和箱涵的施工工藝存在顯著的差異,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難度,延長了排水構築物施工的總持續時間。另一方面,由於該涵洞部分的施工圖遲遲不能確定,不僅該部分的施工不能有效地進行,且土方工程等一些後續工作也因沒有足夠的施工工作面而暫停,對整個工期造成延誤。

分析與評述:

按照工期延誤的一般慣例分析,此部分同樣屬於可原諒可補償的索賠。在這一部分論述中,承包商應提供詳細而具體的證據,可以包括經工程師簽字認可的現場施工記錄,現場人員及設備閒置的影像資料等。

國際工程的環境具有不可預見性。儘管在國際工程項目投標前,承包商均進行了現場踏勘和詳細的國情及市場調查,對業主提供的水文和地質勘察情況也進行了細緻的分析,但隨着施工的進行,客觀施工條件的變化仍是難以把握和預期的。所以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由於異常地質條件影響而做出的設計變更,這一點無論業主還是承包商都無法避免。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過程中,應做出比較合理的估計,將這部分風險在投標報價時予以考慮。

(二)業主提供現場延誤引發的索賠

1.提供測控點的延誤

依據合同協議書的規定,在計劃開工日期2006年6月5日之前,業主應完成施工現場內所有的拆遷工作,將現場移交給承包商。埃塞俄比亞的雨季較長,為了爭取在旱季內儘快施工,承包商做了大量的施工準備,包括施工人員的部署和培訓,施工材料、施工機械的採購和運輸,施工路線的詳細踏勘和計劃等。但是,業主的拆遷工作沒有及時完成,不能向承包商提供準確而全面的測量控制點(在25個測控點中僅提供了2個),承包商無法準確地放線定位,相應的'施工工作一直無法開展,不僅影響了施工進度計劃,而且造成了承包商資源的閒置和損失。開工日期也因此一拖再拖,直至2006年10月13日業主才向承包商移交了13.100—11.680km段施工現場。此時,距離2006年5月8日雙方簽署合同已經過去158天。

鑑於此延誤對施工進度的嚴重影響,承包商於2006年7月11日向工程師發出了索賠意向通知書,由於此事件具有延續性,因此承包商在提交最終索賠報告之前,定期向工程師提交了同期記錄報告。   2.路權問題

雖然業主向承包商移交了部分現場,但是路權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施工現場仍存在較多正在使用着的房屋、柵欄、電線杆及地下設施等,對承包商的施工造成較大妨礙,期間出現了幾次暫停施工。施工現場清理遇到的兩個主要障礙:其一,施工現場內原設有一個軍事防衞隊,在對其內的相關建築和管道進行拆遷時,因與原單位協調不果而受阻;這一障礙屬於較為敏感的爭議,處理過程中曾發生過防衞隊人員持槍妨礙拆遷的情況,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其二,由於對地表勘測不夠詳細,對地下是否存在礦藏的問題合同雙方存在較大爭議,業主遲遲不能提供準確的信息,無法保證工作人員的安全。直至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時,路權問題仍沒有得到圓滿的解決,現場的拆遷以及需重新架構的管道和線路工作仍沒有完成。

上述路權問題對工期造成了巨大的延誤,致使正式開工不久就進入了埃塞的雨季,一些關鍵工作如土方工程、排水、路基施工等受到較為嚴重的衝擊,對工程的質量和進度造成損害,承包商據此提出工期延長的要求。

分析與評述:

業主全面而及時的提供現場,是承包商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的關鍵,尤其路權問題,一直是制約着承包商高效施工的主要因素之一。國際工程路權問題的解決往往需要當地各級行政部門、原所有權人及附近居民等各方面的配合,任何一方沒有打通,都有可能使問題陷入僵局。在處理這一類爭端時,承包商應儘可能地協助業主解決這一問題,使雙方的損失極小化。另外,由於此部分延誤的持續時間較長,影響範圍較廣,是整個索賠工作的重中之重,承包商對己方應該得到工期和費用的補償應據理力爭,注意對相關合同條件的論證以及對現場證據資料的蒐集和備案。

(三)異常不利的氣候條件引發的索賠

當地的雨季通常從6月持續到9月中旬,而案例工程在施工期間遭遇了異常不利的天氣條件,從2月份開始就一直有不同程度的降水並一直延續到通常的雨季,共延誤35天,對承包商土方工程及排水設備安裝的施工均造成影響。承包商現場人員對這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6期一情況如實進行了記錄,並在提交索賠報告時,同時提交了當地氣象部門的氣象記錄。

分析與評述:

特殊反常天氣影響施工進度的情況,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常發生。依照案例工程的合同規定屬於因業主負責的原因影響合同執行的客觀情況導致的索賠事件,對此承包商做好了充分的記錄,對降水的持續時間以及降水深度等都有較為細緻的記錄。尤其,此處承包商的得到當地氣象部門準確氣象記錄的支持,無疑增加了論證的可信度和説服力。

三、工期索賠綜合分析與計算

該案例工程,承包商在進行工期索賠計算時,結合使用了比例分析法和計劃與實際進度對比法。兩種方法都是工期索賠實踐中相對簡單且較為常用的方法。

(一)比例分析法計算單項延誤時間

對於上述介紹的各單項工程的工期延誤,採用較為簡單的比例分析方法。假設該公路項目的各處路段是勻質的,那麼以合同價為計算基礎的比例分析法在此處用延誤的路長佔總長度的百分比來進行估計。具體步驟:

1.設計變更和圖紙延誤的工期索賠計算

(1)擋土牆施工(13.000—13.520km)

擋土牆實際開工日期為2006年10月13日,而工程師於2006年12月26日才最終批准該處的施工圖。造成延誤的持續時間為75天(從開工日到最終批准施工圖的日期),受影響的路長為0.52km,佔總路長的百分比為0.52/4.08=12.74%,那麼,擋土牆施工處的延誤時間=75×12.74%=10天。

(2)排水構築物處的設計變更

排水設備施工計劃日期為2006年12月15日,而工程師於2007年3月12日最終批准該處施工圖紙。造成延誤的持續時間為89天,期間影響的路長為1.06km,佔總路長的百分比為1.06/4.08=25.98%,此處設計變更的延誤時間=89×25.98%=23天。

綜合上述計算可得,由於設計變更和圖紙延誤造成的總延誤時間=10+23=33天。

2.提供現場延誤的工期索賠計算

(1)提供測控點的延誤

業主與承包商於2006年5月8日簽署合同,而直至2006年10月13日業主才向承包商部分移交現場,此時,由於提供測控點的延誤造成的延誤達到158天。

(2)路權問題造成的延誤

由於路權問題造成的延誤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2006年10月13日——2007年2月28日,延誤的持續時間為139天,受影響的路長為2.18 km,佔總路長的百分比為2.18/4.08=53.43%,這一階段的延誤時間=139×53.43%=74天;第二階段:2007年3月1日——2007年6月30日,延誤的持續時間為122天,受影響的路長為1.28km,佔總路長的百分比為31.37%,第二階段的延誤時間=122×31.37%=38天。

綜合上述計算可得,由於提供現場延誤造成的總工期延誤=158+74+38=270天。

2.計劃與實際進度對比法分析共同延誤 在綜合分析各單項索賠事件對總工期產生的影響時。採用計劃與實際進度對比法(As-planned vs As-built Method)。具體計算時,直接採用實際進度的完工日期減去計劃進度的完工日期,所獲結果作為承包商應索賠的工期,扣減三項索賠的重複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共同延誤的部分影響。

經過上述計算和分析,得出可以索賠的工期為270天,且屬於可原諒可補償的索賠,承包商進一步向業主提出了費用索賠的相關細節。

3.方法合理性分析

工期補償天數的確定方法並不唯一,且各種方法的結果也不相同,在實際應用時,承包商應綜合考慮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及企業內部的戰略計劃等多方面因素,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且最有説服力的方法。本案例中承包商綜合使用了比例分析法和計劃與實際進度對比法,兩種方法在科學性上來説都存在欠缺,但對於該工程而言,這兩種方法的綜合使用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主要考慮到該索賠的論證較為複雜,每個單項索賠難以用準確的數字去量化延誤對工期造成的實際影響,比如業主移交現場的延誤,承包商在此選擇有説服力的比例來對自己的工期延誤進行量化也是無奈之舉。另外,兩種方法都較為直觀,容易操作,較為經濟。

另外,該承包商處理索賠有一定的技巧和側重,索賠思路清晰,先解決工期索賠再解決費用索賠,這在工程索賠實踐中是較為合理的。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根本目的在於獲得經濟補償或減少經濟損失。一般來説,工期延誤既已成為事實,無論是業主還是承包商的責任,都無法挽回工期的損失。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業主會給予可接受範圍內的工期延長。但在與業主就工期索賠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承包商還可以提出由於加速施工引起的相關費用索賠。工期索賠與費用索賠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承包商應整體考慮。

四、結語

總體來説,案例工程中承包商對整個工期索賠的處理較為得當,索賠權的論證充分,計算依據較為合理,邏輯分析嚴密,尤其承包商具備良好的索賠和合同管理的意識,積累了大量充分而具體的索賠論據,正是這些詳細的證據讓業主不得不承認索賠要求的合理性,從而在後續的談判中佔據了主動,為最終的工期索賠成功打下很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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