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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多長時間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多長時間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多長時間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來看看!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是多長時間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多長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多長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第三,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二、試用期是否有社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説,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簽訂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是為了勞動合同能被履行,對履行勞動合同不瞭解的朋友們可以參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在變更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有哪些?勞動合同在履行的時候突然遭遇變更,我們作為勞動者應該怎麼應對?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或者職工勞動、生活情況的變化,也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情況,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協商一致,達成協議;法定變更是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也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無論是協議變更,還是法定變更,只限於對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的變更,不能對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

相關知識: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後進來的,你單位第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一年一年的簽訂對單位更不合算,就等於第三年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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