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書都 >

事務文書 >勞動合同 >

標準勞動合同

標準勞動合同

 標準勞動合同

標準勞動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固定) (移動)

常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聯繫人:與乙方的關係:

聯繫電話:(固定) (移動)

常住住址:

為確立雙方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聘用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並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一、勞動合同法的類型與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的類型為:

A.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限期個月。

B.無固定期限,從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第四十一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二、試用期和使用期待遇:

第二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為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可根據乙方試用期表現提前轉正。

第三條乙方試用期月工資為元,其中:基本工資元;崗位工資元;通訊補貼元;交通補貼元;其他補貼元。試用期期滿,經甲方考核符合錄用條件後,甲方根據乙方所擔任的工作崗位(職務),按甲方的薪酬管理等制度,確定乙方的工資待遇。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崗位(工種)工作,其工作職責、工作任務、責任目標等,按所在甲方崗位的崗位的崗位職責和考核內容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第五條乙方工作應達到公司《廣告部經營管理實施細則》中關於乙方所擔任崗位的考核規定之標準。

第六條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的地點。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1.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或工作地點)的,乙方應予與接受,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2.乙方因工作技能、工作態度、工作業績、身體狀況等原因,達不到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和考核內容的需要,不能勝任工作,甲方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3.根據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經甲方考核,乙方績效不合格的;

4.發生本條任一情形之日起三日內,若乙方不向甲方提出修改本合同的,視為乙方同意實際變更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之約定。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

第八條甲方從關愛員工身體健康的角度出發,提倡通過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完成本職工作,不鼓勵乙方延長勞動時間,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務而未經甲方批准延長勞動時間的,不屬於加班。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或節假日)加班的,負責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條乙方加班需按甲方規定,提前申報並徵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十一條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婚嫁、喪家、產假。員工的休息(休假)按甲方2008年修訂的《員工手冊》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甲方的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條乙方的月工資為元,其中:基本工資元;職務津貼元;通訊補貼元;交通補貼元;其他補貼元。(若非本合同特別説明,均為税前應發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於次月的15日前發放。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800元或按

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可依據下列事項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1.乙方個人所得税和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由個人繳納部分;

2.乙方原因給甲方(或甲方代為支付)造成的損失賠償部分;

3.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罰款;

4.經法院判決確認並協助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應由乙方承擔的款項,如:應由乙方承擔的撫養費、贍養費及其他款項。

第十六條甲方可依據下列事項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但需告知乙方知曉:

1.甲方薪酬管理制度之有關標準變更或重新制定;

2.乙方每月(季度、年度)工作業績及工作態度的考核記錄;

3.乙方工作崗位調整情況;

4.甲方盈利狀況及公司業務狀況;

5.勞務市場供需狀況及社會經濟發展一般水平發生變化。

第十七條若乙方按合同約定提供了勞動,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六、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保護制度及標準。

第十九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乙方應自覺接受勞動安全衞生教育,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第二十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依法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異議和越級上報。

第二十一條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甲方每兩年安排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健康檢查結果證明,員工在招聘過程中存在隱瞞疾病隱患情況,甲方可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工作安排上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符合社會保險參保條件的前提下,甲方應按國家和有關地方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並按規定承擔上述各保險中單位應繳部分之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二十五條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醫療期,但是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辦理請假批准手續。

第二十六條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以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八、勞動紀律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意識和職業技能。否則,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對乙方採取相應處分措施。

第二十八條未經甲方書面允許和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對外簽訂任何類型的合同、協議等文件,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分,乙方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二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論在甲方工作期間、還是因任何原因從甲方離職後,在未經甲方允許的情況下,乙方不得使用或向第三方(包括甲方的員工)披露甲方的任何商業祕密。乙方從甲方離職後,或者當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當按甲方要求向甲方移交所有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載體,並不得留有備份。

商業祕密是指:甲方、甲方的關聯公司、以及包括乙方在內的甲方及甲方的關聯公司的`其他員工在經營活動中所產生、收集、獲取、積累的所有資料、信息,包括但不限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客户名單、營銷計劃、進貨渠道、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招投標方案等及其相應載體。

第三十條在甲乙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乙方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不得同與甲方經營同類業務的任何其他單位有書面合同關係或事實合同關係,也不得自行開業或投資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違紀表現或行為,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指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三十二條除本合同第六條、第十六條雙方已經確定應當並更合同的情況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且乙方有過錯的,應向甲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1.若乙方被查實在簽訂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或偽造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户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簽訂本合同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予説明的;簽訂本合同前曾受到其他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予説明的;簽訂本合同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予説明的;簽訂本合同前對勞動關係的單位造成嚴重損害後果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等。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

3.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超越甲方授權行為,對甲方聲譽造成重大損害和財產損失的;

4.利用工作和職權之便,所受賄賂或挪用、侵佔甲方資產或甲方客户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6.乙方自營或兼有第二職業的;

7.乙方向甲方辭職或因乙方原因解除本合同的;

8.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

9.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10.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基本工資後立即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滿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經提前三十日向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剪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雙方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被清算解散的;

6.甲方法定營業期限屆滿並不繼續經營的;

7.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十五天的;

8.乙方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且並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測,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法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第四十四條甲方應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離職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作交接(包括書面文件、物品、證件、電子文檔、欠(罰)款、工資的辦結等),若乙方不按約定時間進行交接或者交接手續不齊備,造成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內辦妥及經濟補償金不能及時支付的,甲方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乙方擅自離職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解除、終止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甲方依照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的罰款處罰,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甲方應支付乙方的款項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的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四十七條因乙方原因提前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專項培訓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償付標準:培訓後服務期(服務期以乙方自培訓期滿上崗之日起計算滿五年)每滿一年按培訓費總額的20%遞減;培訓後服務期滿不再償付。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雙方約定事宜

第四十九條乙方簽訂本合同時,必須保證乙方與其他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否則,由此引起的勞動糾紛及所有後果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條乙方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點)不一致時(即乙方被後者派到前者進行工作時),乙方同意適用實際工作單位(地點)和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地點)的規章制度和決定,兩者有衝突的,優先適用後者。

第五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屬其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技術、專利、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均屬甲方所有,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或轉讓,否則,應向甲方承擔所有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乙方已詳細閲讀,理解甲方所指定的所有規章制度,並承諾自願遵守已實施的和本合同簽訂生效後甲方依法制定並告知乙方的規章制度。

第五十三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及考核內容、工作流程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等同於本合同。

十三、特別約定

第五十四條甲乙雙方確認,甲方為錄用乙方所發生的費用共計

元(其中包括招聘費元,生活補助費元,交通費元)。

第五十五條乙方需按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甲方提供服務,如因乙方原因提前離職,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部分所應分攤的本合同第五十四條約定之費用。

第五十六條乙方並需承擔因提前離職給甲方造成的生產,經營等直接損失。

第五十七條甲方可根據對乙方的績效考核結果對乙方的效益工資部分進行調整,若乙方不能勝任,甲方可進行調崗。

十四、特別約定

第五十八條本合同中有關概念的明確

1.本合同所指不能勝任:指勞動者不能按勞動合同約定或甲方崗位職責及考核內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能達到甲方同工種、同崗位一般勞動者的質量水平,無法滿足用人單位的需要;

2.本合同所指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2)嚴重違反甲方生產、管理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的;

(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4)工作態度不端正,服務態度惡劣,遭投訴二次以上(含二次),損害顧客或用人單位利益的;

(5)不服從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的;

(6)有賭博、徇私舞弊、損公肥私、打架鬥毆,私拿財務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雙方沒有約定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十條本合同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標籤: 勞動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shudu.com/shiwuwenshu/laodonghetong/9o3kk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