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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銷售人員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我國現行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本協議,作為勞動合同(合同編號: )的補充條款,以期共同遵守,並確認為解決雙方爭議時的依據。

銷售人員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一、協議前提

(一)乙方願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受僱於甲方不違反其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本協議。

(二)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三)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四)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並保證其執照、證件或資格在勞動合同期間的維持。如有不實,甲方可憑乙方提供虛假信息、以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五)乙方應當保證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及本協議之時,與其他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勞動關係,無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如有隱瞞,甲方可憑乙方提供重大虛假信息、以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為由,依法解除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工作地點和工作要求

(一)乙方的工作地點 :

(二)工作要求:

1、乙方每月應完成 銷售業績,每季度應完成 ,每年應完成 ,按甲方收回客户所欠的貨款,貨款回收金額直接作為計算乙方提成的依據;若因乙方工作失誤、失職、或與客户溝通協調工作不到位,導致呆賬、壞賬、死帳給甲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有權按月從乙方提成中扣除計提。

2、服從公司的整體利益,對公司品牌的發展以及在當地市場的銷售業績負責,認真作好工作計劃、工作日誌表。

3、與客户保持密切的.聯繫,協調客户之間出現的各種的問題,充當客户與公司之間的聯絡溝通橋樑,為公司及時解決客户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消除客户對公司的誤解,提高客户對經營我公司產品的忠誠度。

4、與區域內的重點客户保持密切的聯繫,及時解決客户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5、每月合理安排時間巡視直接跟進區域,檢查、指導該區域的工作,引導客户開展日常業務管理和培訓。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方改變營銷戰略計劃或根據發展需要可調整乙方工作地點、工作崗位。

(二)乙方連續 未完成銷售任務,甲方可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報酬

(一)雙方確認實行工資制度為: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由甲方財務部門根據甲方有關薪酬制度並結合乙方完成工作任務及其它情況進行核算,核算後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決定。績效工資發放方式:

五、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銷售部管理制度》及其它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六、離職事項

(一)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離開公司,應當按照甲方規定與甲方指定人員辦理工作交接、離職手續。如乙方未按此條約定履行交接工作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在乙方工作交接辦理完畢之前暫停辦理乙方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有權暫停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乙方離職之時可以帶走屬於本人的物品,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對乙方帶走物品做出詳細登記。

(一)乙方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2、甲方為其支付的駕駛培訓、專業培訓等費用;

3、甲方出資配備的相關設備及各種用具器材等;

4、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5、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其它

(一)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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