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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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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作協議書

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模板

甲方: 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丙方: (以下稱丙方)

為了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積極參與 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聯合建設項目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信守。

開發項目基本情況

1.1 項目地塊基本情況:

1.1.1 項目所在地: 北京市 ,,土地用途為商業,附《土地使用權證》。

1.1.2 項目規劃條件: 總用地面積: 約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約10000平方米

具體經濟技術指標以政府有關文件批覆為準。

現已經由甲方與土地使用權方簽署了合作協議(附:項目合作協議)。

合作方式

1、設立項目部

各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義下設項目部,具體命名為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在本協議簽訂後五日內通過辦理合法手續設立。 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方授權項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方投資人組成,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決策和管理。

2、資金管理

各方共同將項目開發所需資金依據本協議投入項目部。項目部單列帳目,與甲方公司其他業務無關。

各方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入時間

1、首期投資:根據各方共同測算,項目前期總投資需 500 萬元人民幣,甲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丙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方式投入。

2、後期投資:在項目運作過程中,如需進一步追加投資,各方同意追加投資部分由甲方負責按項目需要落實,項目部也可以決定進行融資解決。

3、資金投入時間:在項目部帳户開設後 14 個工作日內,各方應將本條第一項約定的首期資金,以現金方式匯入項目部的帳户。

項目部帳户開立及管理

1、合作項目實行資金統一調配、支出統一管理、成本統一核算、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以項目部名義設立獨立帳户,具體開設時間為項目部成立後三日內。

2、項目未進行實際運作前,不經任一方書面同意,資金不得動用。項目進入實際運作階段後,與該項目有關的財務由甲乙方控制。資金的支出由項目部甲乙雙方代表一致書面同意後,由財務部實施。

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1、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

2、項目部由 8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5 人,乙方派員 3 人,均為專職、全職人員。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1 人(乙方派員)。

3、項目部的職責: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4、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實際出資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實際出資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實際出資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項目部另行確定。 5、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6、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7、綜合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2 人,乙方派員 0 人。綜合部設經理 1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8、工程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2 人,乙方派員 0 人。工程部設經理 1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9、銷售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1 人,乙方派員 1 人。銷售部設經理 1 人。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10、財務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1 人,乙方派員 1 人。財務部設經理 1 人。

財務部的職責: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費用的分擔

1、合作項目的費用,乙、丙方只承擔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首期投資,其餘款項及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的貸款利息計入項目成本。

會計財務制度

1、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税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2、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户,該帳户須預留甲、乙雙方投資人的印鑑,由雙方投資人共同管理。項目部在開户銀行備案的印鑑為:甲方的財務章,乙方的的私章。資金的支出由項目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3、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閲、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利潤的分配

1、本項目營運產生收入後,即應首先保證各方投資的回收。即本項目營運產生的收入,應首先向各方返還依本協議第三條第1款投入項目的首期投資。

2、在本條第1款乙方回收首期投資後,各方可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1)當項目銷售房屋面積(地上)達到地上總建築面積的5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一次分配利潤(按施工合同預留工程成本)。

(2) 當項目銷售房屋面積(地上)超過地上總建築面積的7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二次分配利潤。

(3) 當項目銷售房屋面積(地上)超過地上總建築面積的9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三次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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