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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合同範本

起重機合同範本

1.定義

起重機合同範本

合同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買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2、“賣方”是指,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

1.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6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設計、製造、檢驗、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説明、標準)。

1.7、“合同設備”是指賣方根據合同所供應的機器、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

1.8、“驗收”是指買方對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9、“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一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0、“技術服務”是指由賣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1、“現場”是指位於為買方使用合同設備所在地。

1.12、“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起重機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品備件。

1.13、“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14、“設備缺陷” 是指賣方因設計、製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件、原材料、鑄鍛件、電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2.1、設 備 名 稱:起重機及附屬設備和服務

2.2、設備規格型號:見技術協議中的供貨範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2.3、數 量:見技術協議中的供貨範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2.4、買方向賣方購買的本合同設備及數量,對於買方的 生產是必須的生產設備,因此本合同設備數量應是整體不可分割的。

3、供貨範圍

3.1、賣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熟可靠的。

3.2、賣方供應的設備技術資料如下:

3.2.1、主要技術參數符合附件一(技術協議)

3.2.2、設備配置、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符合技術協議中的供貨範圍、隨機備品備件及附件

4、合同價格

4. 1、合同設備價款為:¥ 元。 人民幣:元

4.2、合同設備總價款為:¥ 元(大寫: )。

4.3、本合同設備價款為含税價格,包括合同設備設計費、材料費、製作費、包裝費、安裝費、調試費、技術資料、技術服務、運輸費、驗收辦證檢測費用。

4.4、本合同設備總價款為閉口價,即在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付款方式:銀行電匯和現金均可。

5.3、款項的支付:買方按下列方式向賣方支付貨款

5.3.1、第一次付款:合同簽訂後3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賣方¥ 元(大寫:壹萬元整)作為合同定金。

5.3.2、第二次付款:合同設備製造完成運到買方現場後,3個工作日內買方支付賣方合同總價款的50%,¥ 元(大寫:叁萬壹仟玖佰伍拾元整)作為設備到貨款。

5.3.3、第三次付款:合同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並通過驗收,且賣方提供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驗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續和全額發票後,買方方才支付賣方總價款的餘額¥ 元(大寫:)。

5.4、特別指明的是:賣方收到買方支付的預付貨款後,必須在本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合同設備交付使用。

6、交貨

6.1、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於運輸至買方現場。買方應保證設備運輸到施工現場的進場道路暢通,如應道路問題發生二次轉運費用全部由買方承擔。

6.2、交貨地點:(阿壩州松潘縣買方現場), 賣方貨到現場買方提供卸貨場地及吊車。

6.3、合同設備交貨期以設備運輸至買方現場時間為準。此日期是本合同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的根據(因買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交貨期時間順延,責任由買方承擔)。 6.4、賣方負責辦理設備從賣方到交貨地點的運輸費用。

6.5、收貨單位:。

7、包裝與標記

7.1、如果設備有外包裝,則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設備(或配件)的.名稱、數量的詳細裝箱單、出廠質量合格證、技術説明各一份。

7.2、凡由於賣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賣方均應按本合同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賣方負責與承運部門交涉,同時賣方應儘快向買方補供貨物以保證使用需要。

8、技術服務和聯絡

8.1、賣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檢驗、調試、安裝、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等全過程的服務。賣方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驗收/使用等所需的一切手續。

8.2、賣方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買方按賣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啟動,並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8.3、如遇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8.4、買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一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使用合同設備有關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使用本合同設備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5、對蓋有“密件”印章的雙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6、賣方須對一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7、合同設備在質保期內,有義務派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到廠現場服務。

8.8、賣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買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賣方現場服務人員,賣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買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8.9、由於賣方技術服務人員對調試、試運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9、質量檢驗

9.1、工廠檢驗與現場檢驗

9.1.1、由賣方供應的合同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都須進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賣方還應在隨機文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1.2、賣方技術人員應該隨同貨物一起到達目的地,共同檢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如發現有嚴重不符之處,應立即停止檢驗,封存檢驗現場,等待賣方派遣具備授權處置的人員到達現場共同處理和解決。如果賣方在接到買方要求派遣人員的通知後3天之內,賣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買方有權自行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

9.1.3、雙方在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賣方原因(包括運輸)造成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賣方委託買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賣方承擔;如果由於買方的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或短缺,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買方自負。

9.1.4、賣方如對上述買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買方書面通知後3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9.1.5、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託權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1.6、買方對到貨檢驗所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現場之日起的3個月內。

9.1.7、上述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有發現問題,或賣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9.2、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自設備安裝調試運行合格後由技術監督局簽發驗收報告之日起壹年。

10、調試和驗收

10.1、本合同設備按技術協議約定的技術要求及配置,符合國家機電設備檢查驗收標準,按技術及説明書進行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和調試,賣方必須按技術協議及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工作。 11、違約責任

11.1、賣方保證其供應本合同的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

11.2、賣方保證本合同起重機部分必須在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本公司內進行生產製造,賣方不得將本合同設備轉讓給其它任何分包商,如賣方違反本約定,賣方支付買方按本合同總價款的兩倍承擔違約金。

11.3、如由於賣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時,則質量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更換所延誤的時間做相應的延長。其造成工程返工、報廢,賣方應立即無償更換和修理,並承擔費用。

11.4、在質量保證期內,如發現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

11.5、本合同生效後,賣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交貨期交貨,如逾期交貨(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賣方按以下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1.5.1、逾期1周交貨,每週違約金按合同總價款的5%承擔;

11.5.2、逾期2周交貨,每週違約金按合同總價款的 5 %承擔;

11.5.3、不滿一週按一週計算。如賣方逾期交貨遇合同設備材料價格上漲,其合同總價款不變。

11.5.4、賣方逾期交貨不能超過2周。

11.6、賣方承擔逾期交貨違約金,並不免除賣方按照本合同繼續交貨及其他的相應義務。

11.7、如賣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總價款的10 %承擔違約金,並退還買方支付的貨款。

11.8、本合同生效後買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貨款,如買方不(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總價款的10 %承擔違約金。

12、税費

12.1、根據國家有關税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賣方應當交納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税費,由賣方承擔。

12.2、本合同設備價格為含增值税價格。賣方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服務、運雜費和税費等費用已全部包含在合同總價款內,發票單位:

13、合同的變更、修改、中止和終止

13.1、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補充的建議。該項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經雙方簽字確認。如果該項修改改變了合同價格和交貨期,應在提出修改通知書的同時,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説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才能生效。

13.2、如果賣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時,買方將用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在接到通知後5天內確認無誤後,對其違反或拒絕行為作出修正,如果認為在5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買方將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權利。對於這種中止,買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賣方負擔。如果賣方的違約行為本合同其它條款有明確規定,則按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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