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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內容及簡答題

合同法內容及簡答題

篇一:簡答題(合同法)

合同法內容及簡答題

1、簡述利他合同的效力? P65

答:利他合同,又稱“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領合同當事人之一的給付內容為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 (1)受約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向受益人為給付。 (2)受益人享有對受約人的給付受領權和給付清求權。 (3)約定人負有不得變更、撤銷所設定之權利的義務。

2、簡述要約的成立要件? P83-84

答:要約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成立,應同時具備下列4個條件: (1)要約須由未來的合同當事人發出。 (2)要約須向未來的合同當事人發出 (3)要約人須有訂立合同的確定意思。 (4)要約須具備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3、簡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法定情形? P123-125 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有5種: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合同。 (4)因脅迫而訂立的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4、簡述債權人受領遲延的成立條件? P148 答:(1)債務的履行須債權人受領,即須債權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有協助債務人履行的義務。

(2)債務須屆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債權人雖拒絕受領,也不承擔遲延責任。

(3)債務人也實際履行債務或已提出債的履行。 (4)債務的實際履行或債務履行的提出須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適當,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不構成遲延受領。

(5)須債權人不受領給付,包括拒絕受領和不能受領。

5、簡述免責的債務承擔之成立條件? P173 答:成立免責的債務承擔須具備有列條件: (1)承擔的債務須為有效債務。 (2)承擔的債務須具備可轉移性。

(3)免責的債務承擔屬於合同的一種,應當具備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生效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4)債務的承擔如以原債務人與承擔人協議的方式進行,須經債權人同意。《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6、簡述合同解降的概念和特徵 ?P186 答:合同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所進行的消滅合同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解除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解除是一種處分行為。 (3)合同解除的效力為合同關係的消滅。

7、簡述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 ?P255-256 答: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於:

(1)完成工作的名義不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一般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完成一定的工作。

(2)費用負擔不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而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己承擔;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無論委託事務是否完成,為處理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委託人負擔。

(3)工作性質不同。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的工作通常為事實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的工作是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4)風險的承擔不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自己承擔風險和責任,獨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會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

要承擔處理事務中發生的風險和責任。受託人雖直接處理事務,但並不對此承擔風險和責任。

(5)關於合同的有償性。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這是承攬合同的必然特點,不具有有償性的不是承攬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當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約定。

(6)是否獲得成果不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一般必須有工作成果,至少説在合同中有約定的工作成果,否則就不能成立承攬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是要求受託人處理一定事務,故不要求受託人有工作成果。

8、簡述保管合同的'特徵 ?P274 答:(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 (2)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 (3)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5)保管合同需轉移保管物之佔有。(6)保管合同的客體不是保管物本身,而是保管行為。 (7)保管合同為繼續性合同。

9、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 ?P277 答:(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2)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有專業的倉儲設備並具有從事倉儲業務資格的人。

(4)倉儲合同為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5)倉儲合同是為繼續性合同。

10、簡述技術諮詢合同的效力 ?P310

答:技術諮詢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技術諮詢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其主要表現為技術諮詢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中,委託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 (1)提供條件。 (2)保密義務。(3)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受託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1)交付諮詢意見。 (2)保密義務。 (3)責任名除。

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合同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三條 【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遵紀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合同履行義務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説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標籤: 簡答題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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