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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説明

關於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説明

篇一:關於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説明

由於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範圍我司並沒有相關文件進行明確細分,導致在實際的使用中存在混用的情形,為有效的控制用章法律風險,加強用章管理,法律事務室就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特做如下説明:

關於公司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的適用説明

一、合同專用章適用於商務合同、商務協議及其衍生的合同附件,公司行政公章適用於需要以單位名義出具的其他書面文件。

二、商務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我司與其他公司、個人、其他組織簽訂的涉及財產使用、處分、收益的銷售合同、採購合同、租賃合同、工程合同、維修改造合同等。該類合同附件中需要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僅限於技術協議,即針對某一具體商務項目而簽訂的關於質量標準、技術要求的協議。

商務協議是指商務合同簽訂後,我司與合同相對方就合同的履行變更達成的協議。

對於上述合同、協議,責任部門申請加蓋合同專用章前應履行相關會籤、審批手續,對於未履行會籤、審批手續的,印章管理人應拒絕加蓋合同專用章。

三、對於其他不直接涉及具體商務合同內容的合同附件如安全協議、保密協議、廉潔協議、質量協議等普遍適用的協議,經部門領導和法律事務室審批後,加蓋公司行政公章。

四、對於應當加蓋合同專用章的商務合同、商務協議及其衍生的合同附件,根據交易慣例或者合同相對方明確要求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經過部門領導、法律事務室、總經辦審批可以加蓋公司行政公章。

  法律事務室

  2015年8月10日

篇二:公章與合同專用章

單位主體,包括公司等法人主體以及非法人單位,在對外交往中離不開印章。可以説,在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過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單位意志的作用。無論日常的交往,還是法院對糾紛的審查判斷中,依據蓋章認定有關文件的效力進而確定有關權利義務的歸屬已經成為一個常識。但每個單位都備有不止一個印章,如企業法人往往備有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確使用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也常常有人來問: 法人企業的公章、法人章、合同專用章、人力資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鑑章,法人章俗稱私章,合同章用於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籤商業合同,人力資源章屬於內部章,一般情況下不對外使用,用於本公司人力資源部內部人事事務,但簽訂勞動/勞務合同時常規生效的是企業公章,當然如果能夠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部門章依然受法律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三枚公章是具有代表企業法人行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鑑。根據企業的業務範圍不同,有的企業可能還需要刻制報關專用章,這枚章需要在海關備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刻制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有什麼程序,要帶哪些證件呢?

拿着税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公章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

以上需原件及複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實踐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為人一般會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權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公司的名義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概由公司承擔。

法人章在規定的有限用途內使用,如税務申報.開支票等。在法律上,蓋章是法人的行為,而不是一個自然人的行為;在代表人簽署個人名字的文件上,再蓋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確定該簽字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是簽字人的個人行為。如印章所有人基於自己的意思將印章交與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權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須為該意思內容承擔責任。

財務專用章的用途為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等。

發票專用章,單位用於開具發票時使用。

合同專用章,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使用。

而關於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實際上在使用過程中和司法實踐中是一樣的,對合同和協議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於蓋合同專用章和公章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定。但這不説明使用合同專用章籤合同生效,公章籤合同不生效。實際上,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該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時,均產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7號)第四條規定可以印證這一點。“ 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因此,法人合同專用章和公章在籤合同時都是有效的,蓋公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同時如果能夠提供旁證證明簽約時單位出於自願,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財務專用章也可以認定合同等法律行為成立。此外,個人簽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單位的意志。

企業自行刻制的其它業務章,如物資進出庫專用章等,還有企業隸屬各級職能部門、基層單位的公章等等,這主要是在企業內部使用,一般來説,不能在企業的外部使用。這些內部章的加蓋僅是該事實的確認。如果檔案專用章蓋在合同上,就不產生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章:隨着社會的進步,網絡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也隨即出台,其中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這部法律宣告了電子簽名的在市場經濟往來活動中的法律效力,標誌着能夠表明企業法人法定身份和資格條件的方式有了一個新的突破。這必將為今後的電子招投標活動即網上招投標活動,開拓了一個新的、廣泛應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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