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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目錄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

1.工程範圍

2.合同文件

3.履約保證

4.工程差價和完工時間

5.轉包和分包

6.圖紙

7.一般責任

8.完工

9.工程保險

10.人員和財產的損害

11.第三方責任保險

12.人員的意外事故或傷害

13.對承包方未履行保險義務的救濟

14.應當遵守的法規和規章等

15.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16.承包方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

17.勞工

18.材料和工藝

19.施工的檢驗

20.不適當工作和材料的撤換

21.工程的中斷

22.開始和終止的時間

23.工期的延展

24.工程的進度

25.工程的延期的損失計算

26.工程完工的證明

27.工程缺陷的保證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28.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和刪減

29.由於工程數量變更所做的合同價格的調整

30.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31.工程量的計算

32.臨時款項

33.付款和保留的餘額

34.對承包方違約的救濟和權力

35.特殊風險

36.合同的落空及其補償

37.爭議的解決——仲裁

38.通知

39.發包方違約

40.文字

41.應當遵守的法律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發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稱“承包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訂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國註冊為法人,其主要辦事機構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代表已經被授權簽訂約束該法人的合同。

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範圍

考慮到發包方將如下文所述付款給承包方,承包方特此與發包方訂立協議,以執行、完成和繼續與合同規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負責提供與第二條所列文件的條款、條件和要求相一致的、執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勞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築方法,設備和裝備。

第二條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應當被認為並被解釋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即:

1.投標須知;

2.特別條件(如果有);

3.詳細説明;

4.圖紙等。

第三條 履約的保證

在合同簽訂日,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提供總額為_________的履約保證金。該保證在指定的擔保和/或持續期間到期後方可解除,並且承包方因此應當在此期間維持保證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義務和責任無論因為任何原因遲延超過規定的完工期,承包方應當同樣地延展擔保以覆蓋這種遲延期間。

第四條 工程總價和完成時間

發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費用,並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於數量單所規定的工程單價或合同條件下所確定的其他類似款項的總價為_______的工程費用。

合同應當於__________________(時間)完成。

第五條 轉包和分包

沒有發包方預先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項下的任何利益轉讓。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個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規定的以外,沒有發包方預先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當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這種同意,如果給出的話,不應當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並且他應當對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違約和疏忽負責。

第六條 圖紙

圖紙應當留在發包方的單獨保管之下,但其兩份複印件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承包方應當以自己的費用提供、製作自己額外要求的複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時,承包方應當將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圖紙歸還給發包方。

如前所述將提供給承包方的一份圖紙的複印件,應當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並且這份應當由發包方和被髮包方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為檢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

無論什麼時間工程計劃或進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斷,承包主應當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除非任何進一步的圖紙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認可,由發包方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通知應當包括對圖紙或命令的要求的詳細情況和這種要求為什麼要提出,要何時提出以及如果這一要求遲至可能造成的任何遲延或中斷。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發包方疏忽或無能,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任何承包方根據本條第(3)款所要求的圖紙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麼發包方應當在決定合同所確定的任何時間的延展時考慮這種拖延。

第七條 一般責任

承包方應當全權負責所有施工現場的施工和建築方法的合適、穩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應對永久性工程或任何臨時性工程的設計或詳細説明負責,除非合同中已經清楚地規定了。

發包方應當使承包方根據投標文件可以得到發包方或代表發包方從已經進行的與工程有關的調查中應當已經得到的關於水文條件和地下條件的數據,並且投標應當被認為是基於這些數據的,但是承包方應當對他自己的解釋負責。

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已經檢查了施工現場和它的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可得到的資料,並且就實際情況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標之前就對包括地下條件、水文和氣候條件、工程的範圍和特徵、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貸款等的形式和特徵感到滿意,一般來講,應當認為承包方已經得到關於上文提到的風險、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響他投標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資料。

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在投標前就對工程投標的和估了價的工程數量單和進度、價格表所規定的工程進度和價格的正確性和資格感到滿意,除了合同規定的其他方面,投標書的進度和價格應當包括其在合同項下的責任和一切為正確執行和繼續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實際上的不可能,承包方應當嚴格地依照合同執行和繼續工程,以便發包方感到滿意,並且應當在任何事情上嚴格地遵守發包方的指令、指示,無論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與工程有關。

承包方應當在合同執行期間和只要發包方認為是正確履行合同項下承包方的義務的必要時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個由發包方以書面形式認可,該項認可在任何時候可以撤回,稱職的被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應當在工程期間是不變的,並且應當把自己的全部時間用於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認可被髮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這一撤回通知後,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調換請求,應當一旦切實可行就從工程中更換代理人並且以後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僱傭他,並應更換為發包方認可的另一個代理人。這一被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應當代表承包方接受來自發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應當在與執行和繼續工程有關的施工現場提供和僱用:

(a)只有在他們各自職業領域是熟練的和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和對他們所被要求的管理工作進行正確管理的稱職的副代理人、監工和領導;並且

(b)正確、及時地執行和繼續工程所必須的熟練的、半熟練的和非熟練的勞動力。

(2)發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異議並要求承包方立即從工程中解僱那些承包方在執行或繼續工程期間的僱用的任何人,這些人在發包方看來,在正確執行他們的職責方面是不規矩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他的僱用被髮包方認為是不愉快的,並且這些人沒有發包方的書面承諾不應再被僱用於工程。任何被從工程中解僱的人應當立即由發包方認可的稱職的人代替。

與工程相聯繫,承包方應當以自己的費用為保護工程或為公眾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維持所有的照明、警衞、圍牆和守護。

第八條 工程完工

從工程開始直到依據第26條為整個工程的完工證書所確定的日期時止,承包方應當對其管理全權負責。倘若發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發出完工證書,承包方就將從該部分的完工證書所確定的日期之日起終止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責,並且管理這部分工程的責任轉移給發包方。承包方應當對其承擔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續期間到該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時全權負責。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發生來自無論什麼原因的破壞、損失或損害,但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預期風險除外,承包方應當對他應當以自己的費用並使其恢復原狀,以便在完工時永久性工程應當在良好的狀況和條件下以及在每個方面都與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為負全部的責任。在任何預期的風險引發的任何破壞、損失或損害的事件中,如果達到發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承包方應當修理並使其恢復原狀,費用由發包方承租。承包方也應對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條項下的責任由其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預期的風險”是指戰爭(無論戰爭是否被宣佈)、敵對行為、侵略、外國敵人的敵對行為、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或篡權行為、內戰,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僱員在施工過程中引發的,騷亂、動盪或混亂,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髮包方使用需要的佔有,或者任何這種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預見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為此中共同提到的“預期風險”所作的合理的準備或保險。

第九條 工程保險

在本合同第八條項下沒有限定其義務和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應當以發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義為由於除預期的風險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損毀保險,因為根據合同條款承包方是有責任的,並且在這種方式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和工程繼續期間內對某一原因引起的,發生在工程繼續期間之前的損毀受到保險的保護,並且對承包方為完成第二十七條項下的義務的目的所執行的任何工作期間所引起的損毀受保險的保護:

(a)按估算了的現時合同價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價值在工程中合併計算的增加的費用。

(b)以其替代物的價值計算的建築機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帶人施工現場的東西。

這種保險應當由一個保險公司完成,並且在條款方由發包方認可,該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並且承包方無論何時都應根據要求向發包方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費的付款收據。

第十條 人身和財產損失

除非如果並僅就合同有另外規定,承包方應當保護髮包方免受在工程執行和繼續過程中發生的無論是關於對任何人身的傷害和侵害或對任何財產的本質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壞的任何損失和權利要求,並且免受任何請求、訴訟程序、破壞、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無論是在哪方面或與什麼相關聯,除非這些賠償是關於: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佔用的土地;

(b)發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過該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

(c)根據合同執行和繼續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結果所引起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破壞。

第十一條 第三方責任險

開始執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沒有本合同第十條項下限定的義務和責任的情形下,承包方應有義務為由於執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髮包方財產在內的任何財產或包括髮包方任何僱員在內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質上的或物理上的損毀或傷害投保,除非可歸因於此的事件已經在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中提到過。

這種保險應當由一個保險公司完成,並且在條款方面由發包方認可,這一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並且至少為_________(金額)。承包方無論何時都應當根據要求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費的付款收據。

保險條款中應當包括這樣一項規定,即在任何請求事件中,因為承包方將被授權接受保險單項下對發包方的補償,保險公司將保護髮包方免受這種請求和任何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

第十二條 工人的意外傷害事故

發包方不對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僱用的其他人由於任何意外事件或傷害在法律上應支付的賠償負責,除非這一意外事件可歸用於發包方、其代理人或者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承包方應使並持續使發包方免受這種賠償,除非如前所述,並且使其免受無論關於什麼的一切請求、訴訟程序、訴訟費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這種責任,這一認可不能無理由地扣留,承包方並且應當在他為工程僱傭的人被僱傭的全部期間內繼續這種保險,並且應當根據要求提供這種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金的付款收據。除此之外,關於被分包方僱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經就這些人以保險單項下發包方免受索賠的形式或投保了責任險,那麼承包方的保險義務應當是令人滿意的,但承包方應當要求這些分包方根據要求提供保險單和現在的保險金的付款收據。

第十三條 對於承包方未履行保險義務的法律救濟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並有效地維持在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提到的保險,或他在合同項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險,那麼,在這種條件下,發包方可以完成並有效地維持這保險,併為那種目的在必要時支付保險金,並時時從如前所述的發包方支付給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款項中扣除,或從承包方取得同等數額的到期債權。

第十四條 應當遵守的法規、規章等

對任何國家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規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的細則關於工程的執行,和根據規定和章程或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響的公眾團體和公會要求給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費用,承包方應當給出通知並支付費用。

承包方應當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適用於工程的任何這種法規、法令和規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的細則的規定,並且遵守這種如前所述的公眾團體和公會的規定和規章,而且應當使發包方免受所有因違反任何這種法規、法令或法律、規章、細則的每一種懲罰和責任。

發包方將償付或酌情考慮承包方應支付和已支付的與這種費用有關的一切費用。

第十五條 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承包方應當給發包方所僱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發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現場或其附近被僱用從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發包方可以參加的與工程有關或輔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當組成的當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機會。

第十六條 承包方保持施工現場的清潔

在工程進展過程中,承包方應當合理地保持施工現場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礙,而且應當存放或處理任何建築機械和剩餘的材料,並且以施工現場清除任何殘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臨時工程。

在工程完成時,承包方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所有的建築機械、剩餘的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且使整個工地和工程清潔而且在使發包方滿意的整潔的條件中。

第十七條 勞工

承包方應當自己組織所有當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勞工的僱傭,並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還負責運輸、住宿、膳食和工資

就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慮到當地的條件,為使發包方滿意,應當在施工現場提供充足的飲用水和其他水的供應,供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據現時有效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承包方不應當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法讓與任何含酒精的液體或毒品,或者允許或負擔其分包方、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這種進口、買入、禮品、易貨或讓與行為。

承包方不應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法讓與任何武器或各種彈藥給任何人;或者允許或負擔如前所述的行為。

承包在對待他所僱用的勞工中應當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認的節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風俗習慣。

在任何傳染自然界的疾病發生的事件中,承包方應當遵守並執行這種由政府,或地方醫學或衞生當局為處理和克服這種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規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時候應當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僱員引起或在他們中的不合法的、擾亂性的或者混亂的舉動,並且為維護和平和保護工程周圍的人身和財產製止這種舉動。

第十八條 材料和工藝

一切材料和工藝應當是合同中和根據發包方的指令所記述的各種類別,並是應當時時接受發包方可能在加工廠或製造地或者在施工現場或合同規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這類地方進行的檢驗。承包方應當提供通常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要求的幫助、儀器、機械、勞動力和材料,並且應當為發包方所選擇和要求的檢驗在材料用於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樣品。

一切樣品應由承包方提供,如果這種提供已經由合同規定,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否則,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如果檢驗已經由合同規定,並且,僅就負荷檢驗或者確定任何已完成的設計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適合其想要達到的目的的檢驗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細節列舉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確定價格時或在其投標中考慮這些時,進行檢驗的費用應不由承包方承擔:

如果任何一項檢驗是由發包方以下列任何一個方式指定的:

(a)未被這樣設想或提出;

(b)(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沒有這樣列出;

(c)儘管是由發包方這樣設想或提出,但是由一個獨立的人在施工現場或材料的加工廠或製造地之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檢驗的;

如果檢驗顯示工藝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規定,那麼這種檢驗費應當由承包方承擔。

第十九條 施工中的檢驗

發包方和其授權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時候進入工程地點和所有的正在開展工作的或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製品或機器的地方,並且承包方應當為獲得這種進入的權利提供每一項便利的幫助。

沒有發包方的認可,任何工作不應逃避檢查,並且承包方應當為發包方提供充分的機器檢查和測量任何可能將逃避檢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檢查其基礎工程。無論何時,這種基礎工程工作為檢查做好或將做好準備時,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發出到期通知,同時,發包方應當沒有不合理的拖延為檢查和測量這種工作或檢查這種基礎工程的目的到場參加,除非發包方有根據地認為不必要並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議。

第二十條 不合適的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和更換

發包方在工程進展期間有權時時以書面形式命令,

(a)在命令所規定的時間中從施工現場更換任何在發包方看來與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b)合適的替代物和合適的材料;並且

(c)更換並正確的再執行,儘管任何對其預先的檢驗或為此的臨時工程,在發包方看來,在材料和工藝方面是與工程不相符的一切工作

就承包方在執行這種命令中所作出的違約而方,發包方應當有權僱傭並且付款經其他人以執行同樣的工作,並且所有因其發生或附帶的費用應當由發包方從承包方取得補償,或者由發包方從付給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任何款項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工程的中斷執行

根據發包方的書面命令,承包方應當在發包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時候和方式中斷工程的進展,並且應當在中斷期間正確地保護和保管工程,就發包方看來是必要的。承包方在執行本條項下的發包方的指令所發生的額外費用應由發包方承擔和支付,除非這種中斷是:

(a)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規定的;或者

(b)由於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違約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c)由於施工現場的氣候條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d)為正確執行工程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種必要性而言,不是由於工程師或發包方引起,也不是由於本合同第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預期風險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沒有被授權獲得這種額外費用,除非他在發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內向發包方發生書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發包方應當處理和決定就這種在發包方看來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條項下的對承包方造成的額外費用和/或時間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因發包方的書面命令而被中斷並且從中斷之日起九十天內發包方沒有給出繼續工程的許可,除非這種中斷是由於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發包方送達一份書面的通知,要求允許自其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內繼續進行工程,或者被中斷進行的那部分,並且,這種許可沒能在那段時間內被承認,承包方通過進一步的書面通知的送達可以,但並不受此束縛,決定或處理這種因為本合同第二十八條項下的部分的不作為僅影響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為發包方對合同的放棄影響整個工程的中斷。

第二十二條 開始和終止的時間

承包方應在合同簽字後15日內在施工現場開始工程,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2個月,承包方應當迅速地並且沒有拖延地開始工程,除非由發包方特別認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規定的承包方時時被給予佔有權的施工現場和其依命令能夠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執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範圍之外,發包方將根據可能的要求給予承包方這些施工現場的佔有權,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計劃開始和進行工程的執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於發包方給予佔有權的任何失誤所造成的拖延或費用發生,發包方應當為工程的完成許可一個延長的時間,並且以其觀點證明這種公平的足以補償發生的費用的數目。

承包方應當承擔他自己要求的與進入施工現場相聯繫的特別的'或臨時的通告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承包方也應當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現場以外的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個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整個工程應當在與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條第二款相一致的情況下完成。

第二十三條 工期的延展

在這些條件中提到的任何額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種類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時間量或者異常的不利的條件,或者他們的無論可能發生的任何一種的特殊的環境,除了承包方違約之外,應當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權給承包方一個時間的延展,發包方應當決定這種延展的時間量並且據此通知承包方。

第二十四條 工程的進度

如果因為任何沒有授權給承包方時間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進展速度,以發包方的觀點,在任何時間太慢以致於到規定的時間或為完成而延展的時間時不能保證完成,發包方將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並且承包方應當因此採取必要的且發包方可能認為加快進展的步驟,以便到規定的時間或延展的時間時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應被授權為採取這些步驟而增加款項。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延期損失的計算

如果承包方沒有在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那麼承包方應當為這種違約向發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計算的損失,並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時間和證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間消失的一種違約金。發包方可以在對任何取得賠償的方法沒有偏見的情況下,從在其手中的對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將到期的任何款項中扣除這種損失的金額。這種損失的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義務或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工程完工的證明

當整個工程已經真正地被完成並且滿意地通過了任何合同規定的最終的檢驗,承包方可以就那個結果給發包方發出一個附帶一個在工程繼續期間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證的通知。這種通知和保證應當是以書面形式並應當被認為是承包方的一個要求籤發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證明的請求。發包方應當在收到這種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內或者對承包方簽發一個以其自己的觀點説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證明,或者以書面形式給承包方以指令,具體説明以他的觀點看來在簽發這種證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發包方應當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這種指令之後和其中具體説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現的影響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體説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補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後二十一天內,承包方有權得到這種完工證明。

類似地,根據本條第一款所確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並且發包方應當簽發一個完工證明關於:

(a)合同中規定了一個獨立的完成時間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b)發包方滿意的已經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實質性部分。

在應當實質性地完工或應當滿意地通過了合同所規定的任何檢驗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發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簽發一個完工證明,並且因這種證明的簽發,承包方應當被認為已經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義務。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給予了完工證明,不應被人為證明了任何需要恢復的場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這種證明清楚地説明了。

第二十七條 工程缺陷的保證和不履行義務的責任

在這些條件下,“維修期”是指由發包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證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證期間。

應發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應當不遲延地以自己的費用維修或返工任何由於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藝引起的缺陷或損害。

如果承包方未能應發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發包方有權僱用並付款給其他人以執行同樣的工作,並且如果在發包方看來這種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項下有責任以自己的費用完成的,那麼所有因其發生的或附帶產生的費用應當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債權

一旦合同先於工程竣工而終止,承包方對材料或工藝的缺陷的責任僅在該工程全部完成並被髮包方接收後一年內適用於他已完成的工程。

第二十八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和刪減

發包方可以變更以他的觀點看來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和數量,並且為此目的或為任何以他的觀點看來是滿意的原因,他有權命令承包方做並且承包方應當做下列任何事項:

(a)增加或減少合同項下的工程量;

(b)刪除某項工程;

(c)改變某項工程的特徵、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線、定位和尺寸;和

(e)執行任何種類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並且這種變更不應當在任何意義上使合同無效,但是這種變更的價值,如果有的話,應當在確定合同價款總額中計人。

沒有發包方的書面命令,承包方不應當做出這種變更。但不是根據本條項下的給出的命令,而是根據工程數量單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必要求發包方的書面命令。

所有由發包方命令所確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刪減的工作應當根據合同所確定的比例和價格進行估價,如果這種比例和價格在發包方看來是合適的。如果合同沒有包含適合於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價格,那麼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確認合適的比例或價格。如果未能達成一致,發包方應確定以他的觀點看來是合理的和合適的比例或價格。

第二十九條 由於工程數量變更所作的合同價格的調整

如果工程按月進度款的總額除去附加工作費用和臨時款項後超過或不足原合同總價,那麼應當根據工程的完成的情況對合同總介做如下調整:

(a)如果按月支付的款項總額超過原合同總價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那麼超過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計算並支付;

(b)如果按月進度支付的款項的總額少於原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八十,那麼將支付差價的百分之二十以補償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費用和利益損失。

(c)本條項下的合同總價的調整不適用於按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合同的終止。調整後的支付應當在最後結算時做出。單項的工程項目數量上的增減不影響合同總價的調整。

承包方應當逐月向發包方呈送一份儘可能全面和詳細的帳單,寫明承包方認為有權獲得的附加款項和按發包方的命令在前一個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費用的款項。

未在其間或最後提出的支付任何這種工作的費用或支出的要求將被認為沒有包括在這種細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實的機會中已經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發包方他將為這種工作提出要求時,即使他沒能遵守上述條件,發包方仍應有權承認為這種工作或支出所應支付的款項。

第三十條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築機械、臨時工程和材料在被運抵施工現場時、應當被認為專門用於工程的執行,並且沒有發包方的書面同意,承包方不應移交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從施工現場的一處到另一處。

工程完工時,承包方應從施工現場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滯留其上的建築機械和臨時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據本合同第八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外,發包方在任何時候都不對上述建築機械、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毀損負責。

對於承包方為工程目的而進口的任何建築機械,發包方將根據承包方的要求協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對如前所述的為撤走承包的建築機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發包方將應承包方的請求協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築機械、材料和其他東西的通過海關的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工程量的計算

工程數量單中所規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預測量,但他們不能作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項下的義務所執行工程的真實的和準確的數量。

除了另有規定外,發包方應當通過計算確定依據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條款下的價值。他應當在要求計算任何部分工程時向承包方授權的代理人或代表發出通知,並提供他們所要求的所有細目。該代理人或代表應當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被授權的代理人以協助發包方進行計算。如果承包方沒有參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麼發包方所作的計算應當被作為工程的準確計算。

第三十二條 臨時款項

“臨時款項”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數量單上指明瞭的用於工程的執行或貨物、材料的供應,或服務,或全部或部分用於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並完全由發包方支配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付款和保留的條款

承包方應當在每個月底儘早向發包方呈遞其每月的工程進度付款單。該單應當是發包方認可的格式並是應當附有測量和計算的記錄的複本以證實要求的總額。發包方核實該付款單無誤,經扣除一定數量的保留金後向承包方支付淨額款項。最終付款應依照完工證明的建議給付。

發包方應當從每月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過六個月,那麼承包方可以選擇發包方接受的本地銀行提供一項銀行擔保,並且以發包方所要求的形式來替代已經累積至少六個月的保留金。

合同項下的工程完工時發包方將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銀行擔保。

承包方應當按上述的時間表和進度向其僱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資。如果承包方未付給工人工資,發包方應直接付款給承包方的工人並且把這種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第三十四條 對承包方違約的法律救濟和處理

如果承包方即將破產,或者收到宣告破產的命令,或者應當呈交破產申請書,或者應當向債主償債,或者應當承諾在其債主的調查委員會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為公司應當進行停業清算(不是由於合併或重建而自願進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發包方的書面許可就轉讓本合同,或者應當對其貨物進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觀點看來:

(a)廢止合同;

(b)無正當理由不開始工程或者自收到發包方繼續工程的書面通知二十八天後仍中斷工程的進展;

(c)自收到發包方關於所説的材料或工程被宣告廢棄並拒絕接收的書面通知二十八天後仍未從施工現場撤走材料或推倒並重建工程;

(d)無視發包方的書面警告,不根據合同執行工程,或者一貫地疏於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

(e)無視發包方的反對意見或有損於工程的質量而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麼發包方在向承包方發出書面通知十四天後,可以佔有施工現場和合同,並將承包方從那裏驅趕走而並不違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給發包方的權利和權力,並可以自己完成或者僱傭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發包方或這種其他的承包方認為合適時,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為這種完工而使用為執行工程專門留用的這種建築機械、臨時工程和材料,並且發包方可以在任何時候出售上述建築機械、臨時工程和未使用過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償還合同項下應由承包方支付給他的到期的或將到期的任何款項。

發包方在採取上述這種收回和驅逐行為之後,應當單方或諮詢他方或進行了他認為合適的調查之後單方面做出決定,並且應當證明承包方到這種進入和驅逐時為止從合同項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將合理增值的利益的總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過的材料,建築機械和臨時工程的價值。

如果發包方根據本條的規定進入並驅逐承包方,發包方只有在維修期終止並且在執行和維修費用、延期完工損失以及由發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確定之後,才有責任付給承包方依合同規定的款項,然後,承包方才有權獲得可付給他的到期款項。

第三十五條 特殊風險

不牴觸合同中包括的各種規定:

(1)承包方除對本合同第20條法規定的並於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風險發生之前對工程負責外,對於損毀及與損毀有關的損失、對發包方和第三方的財產、對於下文所界定對特殊風險造成的身體的傷害和生命的喪失及相關損害,可承擔責任。發包方應當賠償並解除承包方對前項所列事項的責任,並且承擔和同時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該過程中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請求、訴訟程序、損失、訴訟費用、指控和支出的責任。

(2)如果工程或任何位於工地、接近工地或者運往工地的材料或者承包方使用的或者意欲用於工程的任何其他財產遭受毀損,並且這些毀損是由於所規定的特別風險的原因造成的,則承包方有權得到以下賠償;

(a)對任何永久性工程的賠償,以及對任何完成工程必要的材料遭到損壞的賠償,這種賠償應當是基於成本加上發包方證實為合理的利潤;

(b)替代或修復任何這種工程的毀損;

(c)替代或修復承包方的用於或意欲用於工程的這種材料或其他財產。

(3)除了可歸因於重建本合同第26條規定的被決定廢棄的工程的費用之外,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償付任何增加的費用或執行工程的雜費。這些費用可歸於特殊風險或在某種意義上與所説的特殊風險相聯繫,且無論如何以本條下面包括的有關戰爭爆發的規定為條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這種費用的增加就應當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包方。

(4)特殊風險是指戰爭(無論是否被宣佈),戰爭行動,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原子彈及衝擊波的風險,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執行或繼續是在與國家相聯繫的範圍內,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權行為、內戰,或者除非完全由於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僱員在施工過程中引起的騷亂、動盪或混亂。

(5)在合同執行期間,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發了無論是否被宣告的戰爭,以致於無論在時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實質性地影響了工程的執行的話,除非並且直到合同根據本條的規定被終止,承包方應當繼續盡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執行,但發包方有權在這種戰爭爆發後的任何時候向承包方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合同,並且根據這種給出的通知,除了本條下各方的權利和本合同第37條的執行外,該合同應當終止,但是不應有損於各方就先前違約所享有的權利。

(6)如果合同根據上一款的規定終止,那麼,承包方應當儘快地把所有的建築機械從施工現場搬走並應為其分包方同樣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終止,發包方應當為在合同中規定了進度和價格並在終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項,並且包括:

(a)就已經開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總額,和就已經部分開展工作的這種初步工程的由發包方所確定的合適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訂購的已經運給承包方或已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貨物的成本,這種材料或貨物因發包方的付款而成為其財產。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個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發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規定得到給付的任何花銷的總額款項。

(d)依本條第(1)、(2)和(4)款的規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項。

(e)在本條第(7)款下撤走建築機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註冊國的主要機械停放地或其他地點的合理、不宜過大的花費。

(f)在這種合同終止時所有承包方的僱員或與工程相關的僱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國的合理的費用。

除了任何本款項下發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項之外,就建築機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終止日依據合同條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給發包方的款項而言,發包方有權將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餘額記入其貸款帳户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條 合同的落空及其補償

合同訂立後,如果發生戰爭或其他雙方無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無法履行其合同的義務,或者根據約束合同的法律,雙方無須進一步履行合同時,發包方就執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項應當比照本合同第35條項下規定的在合同因第35條規定終止時應支付的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仲裁

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在任何時候發生與合同有關的一切問題、爭議或異議,任何一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這種問題、爭議或異議的存在,同時應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員,一名由發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為外國人,則第三名由國際商會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為本地的,則第三名仲裁員由工程協會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沒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員的通知後60日內指定其仲裁員,則國際商會主席或工程技術協會的主席有權根據任何一方請求指定一個仲裁員。主席作出的這種任命的已證實的複本應向雙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國承包方時應根據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在僅涉及本地承包商時應當根據本地仲裁法的規定或其修正條款進行仲裁,並且在仲裁員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且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並且仲裁應支付的費用由仲裁員決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間合同項下的執行應繼續進行,並且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項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通知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由發包方向承包方給出的證明、通知或書面命令應當郵寄或傳遞送達承包方的主要營業地或其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據合同條款向發包方發出的通知應當郵寄或傳遞送達在這些條件下為其目的所確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條 發包方的違約

(1)如果發包方:

(a)沒有能根據任何付款證書在90日內向承包方支付根據合同到期的款項,但發包方有權根據合同扣除的除外;或

(b)干涉妨礙或拒絕任何要求籤發任何證書的許可;或

(c)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經濟混亂,其已不能繼續履行其合同的義務,

則承包方根據合同在向發包方發出書面通知14天后有權終止合同。

(2)根據本條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滿時,在不牴觸第30條第(1)段規定下,承包方應當儘快從施工現場撤走所有由其帶來的施工機械。

(3)一旦合同終止,發包方就處於本合同第35條第(8)款所規定的合同被終止時對承包方付款的同樣責任之下,發包方應當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於這種終止所引起的損害或補償的總額。

第四十條 文字

發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間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書面文件,都應當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寫成。

第四十一條 應遵守的法律

與合同項下工程的執行相聯繫,發包方、其代表、職員、承包方的技術員或僱用人員都應遵守帕爾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寫成,一式二份,發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後在證人面前簽字蓋章,每方保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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