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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

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

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1

購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產品 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計:

第二條驗收方法

第三條付款方式

第四條交貨規定

1.交貨方式:

2.交貨地點:

3.交貨日期:

4.運輸費:

第五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2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經協商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訂貨總值為人民幣2725200萬元。其產品名稱、規格、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

第二條訂單雙方確認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總貨款35%作為定金(即人民幣953820元),按照乙方的需求送貨,貨物經乙方驗收合格後,收貨現場當場結清貨款,(全部貨款應在貨物供應結束時全部付清款項)

第三條.條驗收方法; 由甲方現場驗收,乙方應確保質量合格,如出現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時負責處理解決。

1.交貨方式:甲方提供一定的材料驗收場地,保證貨運道路暢通。

2.交貨地點:北京恆盛商貿

3.交貨日期:所以貨物必須於20xx年12月29號之前完畢。(交貨前提前3天 電話通知)

4.運 輸 費:包含在貨款內 第四條. 經濟責任

(一)乙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產品. 品種、數量. 規格、質量不符本合同規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退、保換。由於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三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產品數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補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由於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罰金。

3.產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三的罰金。

(二)甲方應負的經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品 品種、規格、質量 ,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總值 %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 %的罰金。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按合同規定收貨。

3. 如甲方未按規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三的罰金。

4.甲方如未按規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三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5.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五條.條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註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雙方協商,並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提出註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註銷合同部分總額 % 的補 償金。 第六條如因生產資料、生產設備、生產工藝或市場發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品、規格、質量、時,應提前 天與甲方協商。

第七條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或收貨,並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八條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對方主管機關證明後,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如一方對仲裁不服,可於接到仲裁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並報雙方主管部門各一份。 訂立合同人: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材銷售合同範本-貿易合同3

賣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買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並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佣金 %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 國的 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 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在 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隻、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於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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