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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電子版合同模板及漏洞

旅遊電子版合同模板及漏洞

篇一:團隊國內旅遊合同電子版

旅遊電子版合同模板及漏洞

(示範文本)

國家旅 遊 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使 用 説 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國內旅遊(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遊)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使用。

團隊國內旅遊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遊者:實際人數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遊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遊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

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併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脱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篇二:當前旅遊電子合同的漏洞

在現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出行旅遊越來越成為人們重要的休閒方式,度蜜月、親子游、出境遊等豐富的旅行目的及方案滿足了不同人羣的旅遊需求,旅遊行業也發展成了服務行業乃至整個經濟領域重要的經濟支柱。

然而旅遊業的極速發展也滋生了許多“不健康”的產物,黑車、黑導、強制購物、毆打遊客之類的新聞時有發生,僅僅依靠《旅遊法》也無法普照到所有“黑暗”的角落,所謂“導遊在外,法律有所不受”。

為了更好的保障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各項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旅遊局及各省市旅遊局均推行並試點旅遊電子合同。例如上海旅遊質量管理系統(即電子版旅遊電子合同)就是上海旅遊局參與監督管理,並由上海市9家旅行社在12年4月率先試點使用。

自從20xx年4月1日試點使用電子版合同以來,上海共有出境社、赴台社、國內社等約250家旅行社使用該系統。截止至今年4月,已上報合同超84000份,涵蓋遊客超313800人,其中經營赴台業務的旅行社覆蓋率達100%,出境社為35%。

一、什麼是旅遊電子合同?

旅遊電子合同是以通過審核的旅遊合同標準格式為內容,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的旅遊合同。它可以實現與遊客在線填寫簽署、修改、下載、上載備案、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的全部功能,具有可以替代紙質旅遊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旅遊電子合同的特點

1、標準統一

作為旅遊電子合同的核心,國家統一標準合同示範文本定期更新併發布,使用統一的格式及標準,準確描述合同行程等重要信息,將徹底消滅旅行社與遊客所訂立旅遊合同的“陷阱”,可以説是用了電子旅遊合同是旅遊消費者的福音。

2、在線操作

在線操作最突出的優勢就是便捷,簽署、修改、上載備案等操作都能夠通過信息技術及互聯網技術來完成,合同保存也比較方便,不會出現遺失、篡改等風險,此外,電子合同的價格也很有優勢,旅遊局出售的紙質合同,一份成本將近兩元錢,而電子合同成本僅3角左右,如果打印一份數十頁紙質旅遊合同,並且要郵寄給遊客的話,一份合同的成本就要20-80元不等,使用了電子合同可以大幅地降低並控制成本。

3、流程可控

既然實現了在線操作,作為監管者的旅遊局能夠實現旅遊合同的“透明化”管理,備案審核也更加便捷,雖然部分旅行社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牴觸情緒,但是電子合同的產生和使用確實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管理職能,從根本上淨化整個旅遊業的歪風邪氣。

綜述上述旅遊電子合同的特點,旅遊電子合同在標準框架下讓旅行社無法進行“暗箱操作”,便捷性、安全性的特點讓旅遊經營者、消費者和管理者三方都能受益,通過該系統,遊客可方便地在網上查詢與旅行社簽署的旅遊合同內容,並可在遊程結束後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旅行社可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提升信息化水平和產品服務質量;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更好地進行行業微觀監管、數據統計和應急處置。

三、現有旅遊電子合同的弊端

以上海試點的旅遊電子合同舉例,系統通過信息化手段,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了電子版旅遊合同的第三方綜合備案管理。但是目前上海的辦法卻有重大法律漏洞。

首先對於消費者有法律漏洞。消費者是整個旅遊消費活動的核心。從消費者的心理角度來説,所籤合同一定要能保障消費者,即合法並能規避陷阱,並且在產生旅遊糾紛的時候,能夠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目前上海訂立旅遊電子合同的時候,訂立技術管理權限在旅遊機構手中,且系統沒有采用國家法律認可的可靠電子簽名技術。一旦產生重大糾紛,存在着被對

方篡改的風險。也就是説,法庭上可能出現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旅遊電子合同。這時候,消費者的權益將出現不可預知的重大風險。其訴訟和取證的成本將快速上升。

其次對於旅遊機構來説也有法律風險。旅遊機構也同樣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保護自身權益。目前的訂立方式,主要是“強制”消費者到自己的平台上訂立旅遊合同,相當於旅遊機構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種訂立方式是違背《合同法》精神的。通曉法律的消費者可以隨時按照自身利益,以當時被迫被強制為理由,不承認或者推翻已經簽訂的旅遊電子合同。

因此一份有效的旅遊電子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在第三方電子合同訂立平台上、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而現有的旅遊電子合同中便忽略了這一重要條件,所以從法律上來説,所簽署的旅遊電子合同需要通過司法鑑定來確定是否能夠採納為電子證據。所以在簽署旅遊電子合同是,需要運用電子簽名技術,而不是單純的“確認”或添加水印圖章,不僅容易被篡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有效電子合同的核心,也是現有旅遊電子合同繼續改善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簽訂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後,現有旅遊電子合同採用了統一的合同模板,分為“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團隊國內旅遊合同”、“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合同”等,每個階段都要更新新的模板內容,不僅讓主管部門需要增加工作量去實時更新,也需要旅行社不停的更新下載新的模板,既費時又費力,也影響了各個行業推廣使用電子合同的進程,不可能每個行業制定電子合同都需要制定統一的合同模板,也不適用於很多其他行業。所以合同內容只要在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確立就行,一切以市場為導向而不是政府主管部門過多的插手細節,這樣會影響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旅遊電子合同的未來

旅遊電子合同雖然推行近兩年,卻只有部分城市的部分旅行社在貫徹使用,所以在推行過程中需要主管部門的支持,鼓勵經營者及消費者能夠使用電子合同,並不斷地推廣至各省市乃至全國。其實電子合同的應用十分廣泛,除旅遊外,金融、保險等領域也適用電子合同,就像上文所述,不需要統一的合同模板,只要保證締約環境安全、締約過程合法、締約結果有效,就能保證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也隨之能夠推廣至更多領域,電子合同的發展空間潛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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