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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要求

承攬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本條規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時,雙方當事人的義務。

承攬合同中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要求

承攬合同中,根據承攬工作性質或者交易習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並且應當約定提供材料的時間、數量和質量。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該材料主要指承攬立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製作傢俱的木材,製作衣服的面料等。承攬工作的對象(亦稱為工作基底),如修理電視合同中的電視,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屬於材料範圍。當定作人按約定提供原材料後,承攬人應當立即檢驗原材料。檢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承攬人應當確認並通告定作人。如果經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攬人應當通知定作人補齊;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以達到合同要求。因承攬人原因,未及時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影響完成工作時間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視為原材料符合約定,因該原材料數量、質量原因造成承攬工作不符合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採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以該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換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質量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承攬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當符合合同中約定或者合理的損耗量,由於承攬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費的,承攬人應當與賠償,造成材料短缺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如果完成承攬工作後,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餘的,承攬人應當返還給定作人。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在修理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修理物品損壞的部分,並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換不需要修

理部分的零部件。如定作人將損壞的進口照相機交承攬人修理,承攬人經檢查後,發現是一個齒輪磨損的,承攬人應當更換該磨損的齒輪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換其餘的齒輪。承攬人更換應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攬人應當恢復原狀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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