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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起徵點調查報告

營業税起徵點調查報告

自去年11月1日起,我省將營業税起徵點調整至最高限額,大幅減輕了個體工商户的税收負擔,有力促進了全民創業和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對推動全省經濟發展、解決就業以及藏富於民都有着積極作用。但是從半年多的執行情況來看,筆者發現基層地税機關在落實和執行營業税起徵點政策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何強化營業税起徵點調整政策執行到位,努力做到規範管理,是關係到地税機關依法治税和支持全民創業的一件大事。

營業税起徵點調查報告

一、我市新起徵點政策執行的總體情況

據統計,截止2012年6月底,全市共有個體工商户總數38340户。其中純營業税納税户9011户,其中享受起徵點以下税收減免的純營業税納税户7350户,1至6月共核定營業額19119.5萬元,減免營業税額966.64萬元,領用免税發票5168.23萬元;達到起徵點的納税户1661户,月核定營業額6318.37萬元。

二、落實新政策的主要做法和措施

1、做好起徵點新政策的宣傳。自2011年11月1日營業税起徵點調整以來,全市地税系統首先抓了新政策的宣傳。

一是組織地税幹部職工特別是在徵管一線的税收管理員、徵收員學習新政策規定,使大家全面把握新政策的精神。

二是對納税人做好税收宣傳,讓他們能在第一時間知道國家的惠民政策,在經營中更好地享受税收優惠政策。

2、做好分類核定管理。針對個體税收核定工作的難點,全市實行了分類核定納税人最低營業額的監控措施。以納税人的行業類別、經營方式、店面位置和業務大小為基礎,組織人員實地調查,科學評估,選取經營面積、從業人員等硬性指標,結合成本支出測算,制訂分行業分路段核定營業額最低標準。同時,收集各部門涉税信息,做好日常民主評税工作,強化評税透明公開。

3、加強“以票控税”管理。全市主要是通過“以票控税”這一有效監控手段加強發票管理。

一是加速推廣使用税控機的步伐,全面監控納税人發票使用情況;二

是加強發票流向管理。未達起徵點納税人發票領購時必須蓋兩章(發票專用章、未達起徵點發票章)出門,並且如實填寫發票流向表;

三是實行按核定比例領用制。對起徵點以上營業税户按核定月營業額金額進行全額供票。對起徵點以下營業税“雙定户”要求填寫定額發票需求量情況調查表,通過典型調查與測算,瞭解納税户在生產經營中不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額佔月核定營業額的百分比,需要開具發票的經營額佔核定營業額的百分比,並據此核定該户月領購定額發票金額,其供應比例一般佔核定營業額的20%—60%之間(以飲食業為主)。

4、加強動態管理。特別是對臨近起徵點户(營業額在15000元至20000元)加強監管力度,及時瞭解他們經營變化情況,對經營狀況出現較大變化的業户重新進行典型調查,調查後對月營業額在20000元以上業户及時調增核定營業額,徵收營業税。

5、實行兩級審批制。針對認定為起徵點以下新開業户,許多縣局都要求管理分局每月(或者每週)將名單彙總上報各縣(市、區)局税政、徵管等部門。各縣(市、區)局組織税政、徵管等部門派員對上報名單選擇部分業户進行實地調查。對於調查確定不符合享受起徵點以下的户數,責令分局對其進行重新核定定額。

6、加強巡查巡管。享受營業税起徵點税收優惠政策的個體户認定後,日常管理主要由税收管理員負責,縣(市、區)局機關定期組成小組隨機抽查一定的街區、路段,進行巡查,並將巡查結果向全局各管理分局通報,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責任到人,與經濟利益掛鈎。

三、新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信息不對稱,税負核定難以到位。一是未達起徵點認定缺乏嚴格依據,造成税負不公。個體户的日常管理、税負核定,主要依靠税收管理員巡查、監管,核定税負缺乏嚴格依據,自由度較大,尤其是在起徵點20000元上下,邊際税負相差很大,從而增加了起徵點以上納税人的牴觸情緒。二是由於起徵點臨界點税負懸殊進一步加大,矛盾顯得更為突出。起徵點提高到20000元后,同行業、同地段經營情況相差不大的納税户税收負擔差別會很大;三是現行的定額核定方法不夠規範、統一,人為因素較大,使得起徵點調整後的核定工作難,起徵點界定更難。經營者之間相互攀比,一部分達到起徵點的納税户認為自己的定額定的高,不合理,同未達起徵點户比較,要求調低定額。同時,也容易造成税收管理員執法的隨意性和不廉行為的發生,影響定額核定的公正和公平。

2、發票管理難度大,供需矛盾突出。起徵點提高後,由於未達起徵點户領票不繳税,領用發票的户數和數量不斷增加,税收卻不增加。甚至有些起徵點以下的`個體户趁機領購發票,進行轉借或倒賣牟利,造成正常繳税户有多種取得發票的渠道,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從而加大發票日常管理的難度,使以票控税工作的作用大大折扣,造成發票管理漏洞增大。

3、日常動態管理的工作不到位。一是由於部分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季節性很強,年度中只有幾個月出現營業額高出起徵點的情況,地税機關認為個體税收“貢獻率”低,對個體徵管不願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個體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存在管理缺位現象;二是由於相當部分個體户納税意識淡薄,在認定為未達起徵點户後,不辦理或不及時辦理各種涉税事宜。經營不按期申報、關停不辦理註銷登記、不繳銷發票、經營地點變更不通知税務部門等,給税務管理帶來困難。

4、部分税務機關未向未達起徵點户免税發售發票,造成一定的執法風險。一方面如果向未達起徵點户免税發售發票,由於對發票缺乏有力的監控措施,勢必造成發票的倒買倒賣,引起更大的税款流失。另一方面如果不向未達起徵點户免税發售發票,就沒有按照要求依法行政,引發了一定的執法風險,給當前的税收徵管帶來兩難的局面。

四、完善新政策落實的措施及建議

(一)加強動態管理,做到免徵不免管

1、做好未達起徵點個體工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在未達到起徵點户的認定過程中,要加強內部制約,並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二是嚴格納税申報管理,未達起徵點户經税務機關認定後,也應當按規定辦理申報,做到“免徵”不“免管”,對不按規定申報或逾期申報的要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處罰。三是必須建立未達起徵點户的台帳,隨時掌握未達起徵點户税務登記情況,特別是臨界點以下的業户。每月應按行業或地段抽取一定比例的業户,對其經營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評估結果與同行業(或同地段)平均值差異較大的,應通過約談或實地核查等程序,查明原因予以處理。

2、完善核定方法,做到核定定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方面,由於核定定額的時間一般在上年末或下年初,但很多業户的經營具有較強的季節性,核定定額的時間可能是他經營的旺季也可能是淡季,如果經營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則核定的定額可能不盡合理,特別是對處於起徵點上下的臨界點的經營業户。因此對臨界點之間的納税人可推行“淡、旺季徵收”辦法,即對淡旺季十分顯著的個體户,採取淡旺季分別核定定額,在旺季營業額達到起徵點則徵收營業税,而在淡季達不到起徵點可免税,體現核定定額的事實求是;另一方面,依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經營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定額,使核定定額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儘可能保持一致。

(二)加強“以票控税”,強化税收徵管

1、積極落實對未達起徵點户的發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在發票的供應上,應採取限量供應方式供應的發票,由於未達起徵點户的業務較小,發票使用量不會很大,可按照核定營業額的一定比例供應的發票,並做好相關台帳登記。這樣做既可以保證業户合理的業務用票需求,又可以避免或減少發票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從發票的供應上堵塞漏洞。第二,應形成定期、不定期地到業户中去進行發票檢查的制度,及時發現問題並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2、堅持依法行政,提高税收遵從度,防範税收執法風險。根據個體户的經營規模和發票開具頻率發售發票,發票的用量要嚴格控制在一個月的用量。根據未達起徵點納税人發票的領購、交驗情況與個體户的實際經營規模、經營收入相比對,檢查是否超量領購發票,是否存在發票開具金額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等問題。如果業户要超過規定的比例領購開具發票的,應在供應的發票的同時及時上調其核定營業額。

3、逐步提高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户數的比例,用税控收款機來強化個體税收的徵管。

4、加強發票監管措施,加大發票檢查力度,打擊發票違法活動

(三)加強執法檢查,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認真組織税收執法檢查工作,定期深入納税人中進行明查暗訪,加強税務機關內部的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人情税、關係税現象,發現擅自調高或者調低營業税核定定額、未按規定執行起徵點調整政策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執法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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