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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

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

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文書樣式供公民申請財產保全時使用。

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產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因此,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內容可分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一、訴訟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指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對於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對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保全措施時製作的文書。其目的在於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並保證將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順利地執行,從而使勝訴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要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是:

(一)必須是給付之訴。其他性質的訴訟不能採取保全措施,因為只有給付之訴才具有執行性。

(二)申請訴訟保全必須有可靠的事實根據和充分的理由。即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行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這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主觀上的,即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惡意行為或可能發生這一惡意行為。如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有出賣、隱匿、毀壞、轉移、揮霍雙方爭議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的行為或可能,從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另一個是客觀上的,即受自然界客觀條件的影響,如風雨的侵蝕、氣温的變化、時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長期保存的財產或物品變質、腐爛、失效、造成損耗,也會為將來生效裁判的執行帶來困難甚至無法執行,否則將失去財產保全的意義。

(三)在時間上,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在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

當事人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申請既可能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提出的,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當事人書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時,申請書中應當向受訴人民法院説明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原因,請求保全的標的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

二、訴前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

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是指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時所製作的文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利害關係人之間的爭議必須具有給付的內容。這樣,採取保全措施,才有可供執行的對象,訴前保全才有意義。反之,將來提起的訴訟如果是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由於沒有可供執行的對象,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保全也就沒有意義。

(二)義務人有惡意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不採取保全措施,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或者難以得到保護。

(三)情況緊急,如在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將會因義務人的惡意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四)權利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採取訴前保全。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其訴前保全申請。

(六)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向該法院起訴,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以上六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申請財產保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不能隨心所欲任意提出。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申請合理合法的,將引起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主要是指保全財產的價值與訴訟請求的數額基本相等。例如,借貸糾紛,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應與借貸數額大致相等。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物是本案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例如,請求返還木材價款之訴,被告已將木材加工成傢俱,傢俱就是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儘管傢俱的價值可能超過木材價款的數倍,法院仍然可以對傢俱採取保全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財產保全的範圍,既考慮到要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也考慮到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範圍過窄,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護;範圍過寬,又會使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四、申請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不得擅自處理和轉移。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不動產。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物就地扣留或異地扣留保存,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動用和處分。這種措施主要適用於動產。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知有關銀行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處分其存款。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則指除上述三項措施以外的其他方法,這是一種彈性規定。如,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對不宜長期保存的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變賣,保存價款;委託有關單位保管有關財物;清點並責令被申請人保管被保全的財物;對不動產和特定的財產(如車輛、船舶等)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等等。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訴前或未決訴訟中,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以限制被申請人對該財產的使用和處分。在這一段時間內,被申請人無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很可能會給被申請人帶來一定的財產損失。因此,如果由於申請人錯誤申請所致,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的損失。這既是對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同時也是對申請人慎重行使財產保全申請權的法律要求。

【文書樣式】

公民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上列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因糾紛,於年月日向你院起訴在案(或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麼原因),為此,申請給予實施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事實和理由:

請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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