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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通用8篇)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通用8篇)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一、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它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兼具行政監督等特點。

二、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通用8篇)

隨着社會在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得到合理表達。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通用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住____縣____鎮____村____號,聯繫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____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第____號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20____年9月4日22時15分,申請人________駕駛着牌號為____________重型自卸貨車途徑____鎮梨江大道和青園路交叉口,被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執勤交警攔下檢查。被申請人執行交警以申請人駕駛車輛的後車牌有污泥遮擋為由,認定申請人故意污損車牌,向申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申請人當即就向執勤交警解釋情況,申請人並不是有意污損車牌,申請人當晚正在拖運渣土,剛把土方卸到________鎮衞生院旁邊準備返回取土場。在卸土過程中泥水污損的車牌,申請人並不是有意而為之。執勤交警表示不接受解釋,不接受申辯,認定申請人故意污損車牌依法駕駛證計12分,要求申請人到交警隊接受處理。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號處罰決定存在違法事實不清、違法事實認定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不當等嚴重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一、處罰決定書認定違法事實錯誤、證據不足。

申請人並無污損車牌的故意。申請人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重型自卸貨車主要從事的渣土運輸工作。當晚,申請人正是駕駛着車輛在從事渣土運輸作業,被交警查處之時,申請人在________鎮剛卸完渣土在返回取土場的途中。申請人駕駛車輛被查處時,申請人車輛的前車牌是清晰的,車輛後號牌確實有一定的污泥附着。這是因為申請人剛卸完渣土,車輛後車牌沾有泥水,且由於申請人車輛從事渣土作業多年對車輛號牌有一定的磨損,再加上號牌本身是黃色車牌,所以加重了申請人車輛後號牌不清晰的情況。但是,申請人並無主觀上污損車輛號牌的故意。相反,申請人深知交通法規關於車輛號牌不能遮擋污損的法律規定,每天出門作業時都清洗車輛,保證車輛的整潔號牌的清晰。申請人車輛被查處時後車牌不清晰是有諸多客觀原因的,這些原因是客觀存在的,並不是由申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交警主觀臆斷認定申請人故意污損車輛號牌認定申請人有污損車牌的故意是錯誤的,是認定違法事實錯誤。

二、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明顯當。

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條第2款“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對申請人的駕駛行為進行處罰,申請人駕駛證記12分。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____年下發的公交管(20___)128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認定以及處理指導意見》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

1、使用紙片、光盤、布條等物品遮住機動車號牌的;

2、加裝防撞裝置、備胎等遮擋機動車號牌的;

3、使用油漆、泥漿等物質覆蓋機動車號牌的;

4、人為使機動車號牌變形、折斷、油漆脱落的,影響號牌上漢字、字母或者數字識認的。

5、對因雨雪天氣、道路等客觀原因,來不及清洗車輛導致機動車車身及其號牌被泥漿遮擋或者載貨汽車裝載貨物影響車輛號牌識認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當場予以改正。

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號牌損壞、殘缺或者號牌老化、褪色等非人為因素影響號牌識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在十日內到車管所申請換領號牌;因上述行為十日後再次被查處的,按照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行為予以罰款處罰並記分。

從上述相關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因故意遮擋、污損號牌駕駛證記12分處罰的是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用以逃避交通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行為。申請人並不存在此目的,申請人車輛的前車牌並未遮擋污損,申請人車輛後車牌的污損也不能讓申請人車輛達到逃避交通處罰的目的。申請人也是第一次因車輛號牌污損被查處,之前並未被查處過。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車輛僅車輛後面號牌污損的情況應屬於對因雨雪天氣、道路等客觀原因,來不及清洗車輛導致機動車車身及其號牌被污泥遮擋的情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責令申請人當場予以改正或者責令申請換領號牌。被申請人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突破法律規定認定申請人故意污損號牌並駕駛證記12分明顯處罰不當。

除此之外,申請人也深刻認識到了,泥水污損車輛號牌的危害性,也願意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罰,但是,若被處以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申請人將面臨駕駛證降級的嚴重後果,申請人一家生計將無着落。申請人歷史駕駛行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違法行為的扣分記錄。請長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原處罰決定酌情從輕處罰。

此致

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大隊長。

複議請求:請求撤銷編號____________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認定的未按規定停車,影響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事實不清。

一是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路暴風城路停放的車輛較為擁護,已無多餘的停車位置,即便是在綠化帶周圍非停車位也停滿了車輛。為不妨礙其它車輛或行人通行,經仔細觀察後在____________路暴風城正面緊接着一輛多出一半停車位的車輛後停車,車輛前身在規定的停車位內,由於劃定的人行道不規範,車輛後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佔用人行道位置,車身後部周圍遺留空間較大,並不存在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請人認定的違章事實不清,缺乏依據。

二是被申請人執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立法精神和相應規定。如果被申請人認定存在影響其它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事實成立,那麼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及時通知車主將車輛立即移開,或在無法聯繫到車主情形下可依法決定將車輛拖至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請人在發現申請人未按規定停車後,僅僅以簡單的行政罰款了事,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時通知車主糾正違法行為,放任違法狀態持續,該行為存在行政不作為之嫌,已違反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及時糾正”和第九十二條第(四)項“只處罰不糾正的”之規定。且申請人在違章當日未收到處理通知書,在____月____日收到被申請人短信通知後才知曉____月____日10點因違章要求去接受處罰。

三是被申請人的執法行為存在顯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隨意性過大。____月____日,在暴風城門前即人行道上,一輛車停放位置佔據了整個人行道,在附近的綠化帶周圍非指定的停車位上也停滿了車輛,被申請人在取證違章停車時,僅僅對申請人的車輛進行拍照取證,而未對其它違章車輛進行處罰,存在主觀選擇性執法行為,對同樣的違法行為作出完全不同的處理結果。況且,這些位置的違章停車問題長期(每天)存在(證據附後),對此,被申請人是否因出於選擇性不進行執法檢查,還是僅注重罰款而出於不作為不去糾正違法行為,讓違法長期存在。

二、被申請人處罰程序違法。

一是被申請人依法以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向申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申請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發現違法行為時,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也未通知申請人到場接受處理,而是申請人在____月____日收到短信通知後,主動到被申請人辦公地點被處以了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僅有在違法行為現場才能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故被申請人適用的處罰程序違法。即便是申請人同意在被申請人辦公地點接受處罰,被申請人在作出處罰時,未有行政執法人員在場,未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未經執法人員當場簽字或蓋章,未將處罰處罰決定當場宣告後送達申請人。在違法處理辦事窗口,僅有兩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輔警員,根據申請人的告知的內容,將處罰決定書打印後交給申請人簽字。

二是被申請人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申請人在6月21日獲悉違章情況後到其辦公地點,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去繳納罰款。

三、本案所依據的的證據不充分。

一是處罰決定書稱,違法事實“有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所列舉證據不完整、不明確,比如是照片還是錄像,或是其它證據,致使申請人無法知道被查獲的違法行為到底是依據什麼證據來認定。

二是據知情的羣眾發映,____月____日對申請人車輛拍照取

證的主體是輔警員,並不是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執法人員。故本案所依據的證據形成過程、來源和程序不合法,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四、適用法律錯誤。

一是根據申請人當時車輛停放位置和現場路況環境,部分車身已在規定的停車位內,並不會產生“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後果,被申請人未通知申請人挪動車輛或拖開也足以證明。無論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對違章停車處以罰款的前提條件是違章行為現場無法及時糾正,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才得以採取。申請人向來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在兩年內未發生一例交通違章行為,此次由於一時疏忽出現不規範行為,且又未產生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後果,情節顯著輕微,根據《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等規定。在對違法行為處罰上,法律有明確規定相應處罰措施的,應首先適用法律,即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即應採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來實現執法目的,而為了罰款不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等因素,簡單的選擇適用地方性法規《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來實現罰款目的,不僅在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實施罰款後又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其執法動機也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為進一步規範被申請人執法行為,降低憑個人主觀臆斷執法、選擇性執法等現象,實現交通行政執法公正公平,保障我縣道路暢通有序,本人在承認自身行為存在不當的前提下,特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證明處罰事實)。

2、浙江省代收罰沒款專用票據(證明申請人已繳納罰款)。

3、違章發生地現場照片三張(申請人於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拍攝的照片,證明申請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車,當時停車位置不影響其它車輛或行人通行;事發地長期以來每天存在違章停車現象,被申請人對此違法行為均未作處罰等事實)。

4、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3

申請人情況:

姓名: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駕駛證號碼(同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常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20____年_____月____日(星期____)下午_____時____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______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____________處違章停車行政處罰。

事實和理由:

20_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下午_____時_____分,本人將車牌為__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_____路_____街_____東門門口處,前往家中拿取錢包,15時50分,回到車上時發現本人車輛被貼了白色《違法停車告知單》(編號為__________,見附複印件)。

申請人認為:

1.人駕駛的小客車停放的位置特殊,緊靠小區景觀護欄順向依次停放,未停放於道路上,也未壓盲道與人行道,且不影響其他道路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於小區硬化水泥地面處,位置緊靠防護欄,未阻擋或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出入小區;此處無標示,故該位置存在歧義,容易讓人誤以為該處可以臨時停放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例”)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並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若交管部門認為該地方不可停車,應設立禁停標示或劃線,若小區物業不允許停車,應由物業進行檢查並提醒。

根據“道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不規範,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誌、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法”)規定第一百零五條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置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就對警示標誌和交通標誌有要求。

3.《違法停車告知單》記錄的違法停車地點僅記載為“________路”,據我所知,________路南起________街,北至________街,全長________公里,本次記錄違法地點過於不精確,本人停放的位置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東門,該執法人員存在執法潦草現象;若該《違法停車告知單》在本人為到來前丟失,將造成本人的錯誤猜測,雖存在違法照片,但要儘量消除執法誤會。“道法”第一百零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本人鄭重建議:交管部門處理事故時,務必本着對公民負責,對國家負責,嚴格執法的態度,詳細記錄事故的時間、地點、人物、過程等重要違法要素,避免產生歧義。“道例”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案件要點:

申請人駛離後的下午,此處又有車輛停放,此後每天不同時段均有車輛在此停放(見附件一)。在本案發生後第4天早晨6點30分,即____月________號早晨,一輛白色的豐田小轎車被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見附件二),由此可見:交管部門不允許該地點停車,那麼,羣眾及小區居民為何全然不知呢?根據國家事件“四不放過”原則,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案件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案件責任人和周圍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案件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具體對照而言:

(1)案件原因,此處無禁停標示和提醒標誌,人員對地點如何定義不清楚;詳細而言,每個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均接受過道路標示及道路相關規定,也接受理論考試,完全可以識別交通標示,然而卻導致多數人員不清楚該處的定義,難道要所有在此停過車的人均處罰一次,達到法律宣貫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認為交管部門依託這樣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設標,好有利於“釣魚執法”?我相信這種做法嚴重我國立法的本意,國家應該保護人民羣眾的財產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損害羣眾的利益來執行法律,這與文明執法嚴重背道而馳,也損害了公民的知情權;秉公執法、執法嚴正,立法為公、執法為民是執法機關、執法者保護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責任人:停車司機和停放車輛。

(3)案件教育:事故責任人必須接受教育,周圍羣眾也必須受到教育;詳細而言:若該處不允許停車,那麼停車司機是必須要接受教育,同時要求周圍的人都要知道該處不允許停車,若沒有達到教育效果,那麼案件的處理是徒勞的,城市人口眾多,一個一個接受教育的話,交管部門的勞動量豈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進行宣貫並提醒周圍羣眾。

(4)案件措施:事故頻繁發生,制定有效措施;詳細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問題依舊重複發生,達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門應對案件頻發地點採取相應措施,有效減少公民違法現象,方能體現執政為民。該案件可借鑑________市高新交警大隊治理車輛辦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該篇報道標題為:《________高新交警巧用“提示單”提醒輕微違法停車行為》“提示單”用於提醒車輛停放方向不對或存在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等輕微違法行為。此種方式先是進行教育、提示,而不進行處罰。車輛停放方向不對、佔用部分人行橫道或在禁停路段臨時停車等輕微違法行為,會以“提示單”方式進行教育、提示,而不進行處罰;若長時間還未整改,將進行處罰。但佔壓盲道等妨礙行人通行的'明顯違法停車行為,依法張貼罰單進行處罰,將車輛進行拖離,維護公共秩序。提醒車主在規定時間內將車開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處罰。________高新交警的這一做法特別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認同。彰顯了________市“文明執法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案件處理:

鑑於本次案件未嚴重違反交通法規,且未造成交通法規,建議處理從輕處罰,對申請人進行教育、批評為主,取消罰款處罰,並務必在停車處設置相關標示。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____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的民警於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

下午________時________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____________小客車停放在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門口處的違章停車事件因標示不清,執法填寫不明,事件輕微,處罰過重,且事件發生後不予設標,處理不合理性,望能執法為民,而不是情緒執法、思維定式執法,以免造成錯誤處罰決定。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市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4

申請人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市_____縣______鎮_______街道________號。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請求撤銷被申請人________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第____________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人____________駕車從天台去往三門,駛經珠嶴路段時,行使過程中看見限速標誌(50碼)隨即減速,且對道路情況不熟悉,路況也不好(請核實是不是實情),故不可能超速行使。此時,被申請人三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一名執勤交警示意靠邊停車,未出示其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測速儀器有效檢定證書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____________駕車駕車超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了當場罰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行政處罰,告知申請人____________前往信用社罰款。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三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的第________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存在事實不清、執法違規並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一、執法程序違規。

當時只有一名執勤交警在場,在申請人提出執法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時,對方沒有向申請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根據《交通法》有關規定,執法人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

二、認定事實錯誤。

在處罰過程中申請人要求當值警察出示測速儀器的檢定證書(合法使用應當攜帶質量監督局出具的有效檢定證書),按照《計量法》的有關規定,計量衡器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提供最近的儀器測試報告及檢定證書,當值警察未能提供質量技術鑑定證書,在此情況下使用未經證實合格的儀器,豈能以此作為執法的依據?

三、適用法律錯誤。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時,才能適用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會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法》的效力大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請人三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申請人作出罰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當場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應當認定無效。即使申請人存在違法行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第B5100073583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此致

______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5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____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出租車_______據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着東____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____條路,由於____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______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身邊駛過,發現____不見了,然後下車查看。申請人馬上就將扶起,______便側卧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______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______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______摔倒,是自己所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據現場目擊者稱,______在______年____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______的行為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__省交通廳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6

申請人: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____________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____月____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________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説:“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説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説: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脱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____月____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代碼為________,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代碼________,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説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代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序處罰的實施程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的民警於____月____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____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7

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區____街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________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________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繫方式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説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證據不足,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______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違章行政複議申請書8

申請人: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____區____街道。

被申請人: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路第__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者承擔次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路第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1、事故發生現場位於____一級公路8KM+120M處,道路是南北方向,瀝青路面,路面完好。機動車道款15米,兩側硬路肩寬3米,機動車道中間設有綠化隔離設施,道路行政等級為省道。________一級公路是收費公路,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中間有明顯的隔離設施,並且是全封閉,沒有岔口,並且事故發生地點有明顯的100碼的限速標誌,申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這條公路就是高等級公路,不可能出現行人與非機動車。事故發生時,能見度是夜間兩三百米以上,視線良好,申請人時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顯低於100碼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機動車在高等級公路行駛時關於雨天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的最高時速限制,並行駛在主車道上,無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而事故認定書中提到的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地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之規定的講法是不正確的。

2、受害者________帶着長柄雨傘駕駛無反光裝置的自行車,並駕駛到主車道以內,這些都是駕駛在高等級公路上的申請人所能盡到的注意義務以外的情況,根本無法預料,也就是説申請人根本無法預料到這次事故的發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過錯行為直接導致了此次事故的發生。因此,申請人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

3、按照規定,________一級公路是汽車行駛的專用車道,明令禁止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以及行人在該路段行駛,不知何原因受害者________竟能駕駛自行車違法進入設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一級公路,並且駛入主車道內,該自行車沒有反光裝置,並且材料吸光,並且與夜色同色,導致被車輛碰撞,其行為明顯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________的户籍明顯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為是“碰瓷”,並且事故認定書中也提到了受害者________駕駛自行車居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道的右側行駛”之規定,因此,受害者________應承擔這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關於受害者的户籍問題,申請人向多個機關反映,均未得到重視,並且經辦警官沒有通過法定程序書面諮詢函發送到當地派出所,而只是通過簡單的電話諮詢來確定受害者的户籍為非農,根據________省公安廳20____年____月____日發佈的關於印發《________省公安機關户政管理工作規範(暫行)》的通知,20____年____月前,户口簿全部換成打印版,已經廢除手寫版,户口簿上的“户號”應該是國家統一格式的編號,而受害者家屬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號”卻是門牌號碼。並且,受害者家屬提供的兩本“户口簿”是分別於20____年和20____年簽發的,但筆跡卻出自一人之手,最明顯的地方有:“____”字的起筆、“____”字的“真”字上半部分,還有“陽”字和“縣”字,運筆相同,筆鋒相同。我們暫不討論20____年的“户口簿”是否真實,但20____年的“户口簿”明顯是偽造的,不符合上述________省公安廳發佈的相關通知,並且申請人已經委託________省相關部門調查相關線索,以查實本案疑點,供公安部門破案。另外,申請人可以提供________省________縣________鄉________村________的户主為________的“户口簿”,據瞭解,________省________縣比________縣經濟更落後,但________縣的户口簿在20____年就已經採取打印版,________縣沒理由不執行________省公安廳關於户籍管理的相關規定。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還申請人一個公道,故請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重新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依法確定事故責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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