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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範文

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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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新鑑定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XXX律師 XX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XXXXXXXXX

電話:XXXXXX

申請事項:依法對XXXX銷售假冒XXXX註冊商標的商品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理由:

一、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八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依據上述規定,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格應以其貨值金額進行計算。XXXX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結論書XXXX價格鑑定並非以貨值金額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的內容有明顯錯誤。

二、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的因素,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衡量XXX已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沒有把部分查清的實際銷售產品的平均價格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沒有應當結合當事人的銷售場所、消費對象以及社會認知等幾個方面綜合判斷當時市場上該同種類的侵權產品的價格;沒有本着認真負責的態度調查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在高檔購物場所還是普通商鋪;

(2)該銷售場所吸引的消費人羣以及他們的消費層次,

(3)普通消費者能不能基於一些基本認知區分商品的真假等。

法律的規定和生活的常理是相輔相成的,依據常理,非正規購物場所的銷售者不可能以真品的價格出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購買者也不會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真品,更不可能按照真品的價格去購買。

XX號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沒有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的程序去做鑑定,而是直接跳躍式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某片段規定,斷章取義,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三、鑑定結論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等法律最基本的精神和原理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果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格遠遠高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該鑑定結果導致的結論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已銷售侵權產品的社會危害性。這個鑑定結果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違背了社會最基本的誠信和公平;該鑑定結果影響到案件罪與非罪的認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及執法機關的公正形象,也損害公民對法律保障這道底線的信任,這樣的鑑定不能進行情節的考量,不具可執行性,也不具有司法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及在十八大剛剛閉幕之際,不利於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不利於達成懲罰和教育的雙重目的;也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不利於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也與最高院發佈的眾多相關案例背道而馳,如楊昌君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田龍泉等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XX號價格鑑定書的鑑定結論背離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在開庭時當事人及申請人均提出異議。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特申請對XXXX的價格進行重新鑑定。

此致

敬禮!

  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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