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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院再審的申請書範文

有關法院再審的申請書範文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春風一度,男。

有關法院再審的申請書範文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蘭風花雪月,男,。

申請再審的事由:

申請再審人不服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款(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違反法定程序可以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1、請求撤銷平原市中級人民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

2、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再審的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申請再審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間,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為被申請人承包施工的洪廣鎮政府辦公樓工地、西夏區、光華活性炭廠等工地提供磚、石料,並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僱人對上述施工的地面進行平地、墊土方等勞務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申請人對申請再審人提供的上述貨物,勞務工作進行了結算,根據申請再審人實際提供的貨物清單、支出的勞務工作量進行結算,得出結論: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合計為25555元。結算後被申請人出具結算單一張,確認申請再審人為其提供貨物、支出勞務工資,共計154322元。

因被申請人未支付上述款項,申請再審人為此起訴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簡稱平原區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應付申請再審人欠款為136624.5元。被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平原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 20XX年3月11日再次開庭審理時,被申請人並未出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並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判決書。但該判決書中法院審理查明的內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中審理查明的內容,作出的上述判決也是依據該內容作出的。申請再審人認為,平原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依法向被申請人通知了開庭審理的時間,被申請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參加訴訟,其行為是惡意的。而平原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該案,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對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質證,但卻引用了未生效且又發回重申的判決書中的內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書是錯誤的,是違反法定程序的。面對上述錯誤判決,申請再審人上訴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實,在該錯誤判決的基礎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平原區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號民事判決。

申請再審人認為,二審法院作出的維持(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請人的上訴程序而被二審法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平原區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是未生效的判決,重審後該判決書的內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審法院是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重新審理,意味着要對重新審理案件的所有事實、證據進行重新審理、查明、核實。要對重審案件的所有證據在法庭上經過當事人質證,認證程序重新加以確認,而不能直接採用原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而平原區法院在重新審理該案時,卻在被申請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認定案件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程序情況下,直接採納(20XX)北民初字第3513號民事判決書查明的內容作出的判決,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審法院面對這個荒唐的判決視而不見,居然作出了維持原判的判決,這豈不是與平原中院(20XX)南民終字第281號民事裁定書“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而發回重審的裁定相互矛盾嗎。退一步講,如果法院認為可以直接採納原審判決內容的話,也應當採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關於被申請人承認欠款的錄音光盤的內容,因為該錄音中的內容被申請

人是沒有異議的,該證據是具備證據的真實性、關鏈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審法院採納原審中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那麼也應該採納該錄音證據,這樣才能體現公正。但一、二審法院未採納該關鍵證據,從而導致本案被申請人欠款的事實真相無法查清,並且該錄音證據在一、二審重新審理中也未進行質證。原審法院事實上剝奪了申請再審人的訴訟權利。故申請再審人請求上級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依法糾正,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

原判決對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實物出庫憑證》、《送料單》、《收條》的單據金額23298元進行確認,但對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其餘欠款不支持的判決理由缺乏證據證明。因一、二審法院不支持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是在被申請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實情況,且判決內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審判決內容,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做出的判決錯誤。理由如下:

1、為證明申請再審人為被申請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購買建材、提供勞務的.事實,申請再審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請人工地人員,以及應被申請人要求供料的人員的書面證據:《實物出庫憑證》8張、《送料單》3張、《收條》1張、空心磚款收條1張、磚款收條1張、空心磚發磚發票6張、水泥款收條1張、墊土方證明1份、被申請人簽字《領(收)料單》4張、欠條1張、由被申請人收料員張建軍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據261張、錄音光盤1份、結算單1份。以上單據、錄音、結算單符合證據三性,相互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同時有被申請人陳述在案的記錄為憑,充分的證明了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再審人清償欠款。

2、在一、二審法院審理當中,被申請人均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書面證據來否認申請再審人的主張,但原審法院代替被申請人否認相應證據,例如:一審判決第4頁第16行出現“因結算單系複印件,且結算單相關票據中沒有被告的簽名,而被告也不認可,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審時未進行答辯,也未到庭應訴,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既然認定是被申請人放棄了權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認定被申請人的質證意見。原審

法院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判決明顯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認為,既然是重審案件,就應當全面審查本案的基本事實,對本案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認證,客觀、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債權債務關係,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再審人特向貴院提請再審,請求依法查明事實,撤銷(20XX)南民終字第563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2013 年4月20日 申請再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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