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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時怎麼辦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時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時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的'問題是你在其它地方,你回去辦理也不太方便,建議你多給那邊人力資源部領導説點好話什麼的,想辦法讓他們給你以傳真的形式發來一份這樣的證明。

一般情況下新的用人單位都需要那個離職證明,這樣第一他們可以確認你是不是真的和原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第二可以證明你的工作時間。

你和過去的單位簽了幾年勞動合同?怎麼過了試用期還有個實習期?我感覺這個實習期還是相當於試用期,已經過了試用期就應該享受正式崗位的待遇了,我感覺這個地方不太對勁。

按照你的説法來看,你離職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你是沒有按照正常的流程離職,這樣原單位肯定不會給你辦理其他手續。

建議你還是回去和原來單位人事部領導好好協商一下吧。

1、《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公司的行為已經違法,解決辦法:再與公司協商一次,如果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

3、至於冰櫃問題,不是你的問題不能讓你承擔賠償,就是你的問題你的仲裁請求也會支持的。因為這是不同的問題。

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出具離職證明。 根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標籤: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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