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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

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

司法建議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以預防糾紛和犯罪的發生為目的,針對案件中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問題,建議他們健全規章制度,堵塞漏洞,進行科學管理,提出改進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議。下面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是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歡迎閲讀參考。

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

  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一)

關於對***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整改建議採納情況的回覆

***人民檢察院:

收到貴院《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檢預防建議[20xx]05號)後,我局高度重視,專門組織召開局中層以上領導幹部會議就檢察整改建議進行討論研究,及時分析研究存在問題、制定整改落實方案。經會議研究,現就檢察建議採納情況及整改情況回覆如下:

你院提出的第一項“完善徵遷相關規定”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建議內容,我局將予以採納。

整改情況:在今後徵遷項目中,我局將會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相關征遷文件及徵遷項目內容,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可操作性強的徵遷方案,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範圍,讓被徵遷羣眾明白徵遷項目的意義及徵遷項目的利益構成,降低被徵遷羣眾的牴觸情況,減少暴力拆遷的發生,最大限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度。

你院提出的第二項“健全徵遷工作機制”中第一條和第二條的建議內容,我局將予以採納。

整改情況:在目前徵遷辦公室職能機構的基礎上,優化職能設置,完善規章制度,對各項目拆遷負責人及拆遷人員明確

分工,責任到人。誰實施的拆遷項目,誰長期負責;誰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誰負責到底;並將此項內容納入幹部職工評優晉職考核內容,切實保證各項徵遷基本工作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你院提出的第三項“建立預防工作機制”的建議內容,我局將予以採納。

整改情況:一是進一步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和警示教育,提高幹部法制意識,並督促全體幹部職工自覺遵守職業道德,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堅決杜絕貪污等違法行為。二是規範權力運行,建立懲防保障機制,嚴格完善有關的規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辦事,有效預防。並開展徵地補償款發放情況隱患排查,及時排除違紀違規風險點。三是嚴厲懲處違法行為,增強法紀威懾力。完善信訪綜合協調機制,暢通舉報渠道,探索信訪監督新途徑,使羣眾積極參與民主監督,震懾違法違紀人員;貫徹落實《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大力查處有影響的違紀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增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對涉嫌犯罪者,依法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此,感謝貴院在建議書中提出的良好建議,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局將在現有相關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完善;並在檢查機關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杜絕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20xx年x月x日

  法院司法建議書覆函(二)

關於對XXX法院司法建議書的覆函

北京市XXX人民法院:

貴院(20xx)XX建字第2號司法建議書我委已收悉。首先感謝貴院對建委裁決工作的關心與支持,對於貴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我委領導十分重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現回覆如下:

一、加強審查力度,提高辦事效率

我委在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材料時應嚴格把關,對於申請人申請書上標明的日期與實際提出申請的日期不符的情況一定要求申請人予以更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避免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障礙。

二、加強裁決程序規範

在拆遷過程中,因被拆遷人拒收相關拆遷材料,所以會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將相關材料交給被拆遷人,針對貴院加強裁決規範的司法建議,我委完全接受,將按照建議內容嚴格完善裁決的程序規範,督促我委工作人員、拆遷人或評估機構完備相應的送達手續,確保程序無瑕疵。

三、提交證據儘量規範

我委會盡快針對行政案件的性質,按照貴院的司法建議,制定詳細的提交證據規範,完善證據目錄,在日後行政案件中,不出現遺漏見證人身份證明的情況,確保相關證據

經得起法律的審查。

四、嚴格在職權範圍內加強對實體的審查。

在郝君案件中,在我委裁決的過程中郝君經合法通知,無故未按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接受調查和調解,其他所謂權利人亦未就此在我委裁決過程中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因此我委無法在裁決程序中得知還有其他權利人的存在及具體權益狀態。

同時,我委作為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政機關,由於職權及能力所限,無法對所涉房屋繼承問題內部糾紛進行認定。尤其是在農村宅基地拆遷過程中,因農村未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登記,通常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以宅基地使用權人作為被拆遷人,我委只能依據當事人陳述、當地派出所及鎮政府、村委會出具的相應證明文件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進行裁決,而對其家庭內部的繼承等民事糾紛不應在我委裁決的範圍內,我委無權亦無力就此進行認定和處理。

如在裁決中通知所有繼承人蔘加,一則我委無法認定全部繼承人的範圍、基本情況也不一定能夠準確和全面,如果只通知了部分繼承人反而容易造成混亂;二則基於上述被拆遷人的確定原則,如通知所有繼承人蔘加裁決程序,則其他繼承人蔘加裁決程序的身份如何界定?是被申請人還是第三人?依據何在?因此我委認為通知所有繼承人蔘加裁決程序,實際操作比較困難,我委可建議主張權利人申請法院財產保全對由爭議的補償款進行保全。

貴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實體審查的強度司法建議,我委願意在職權範圍內盡最大努力保證實體的審查,避免出現遺漏當事人的情形,並嚴格審查拆遷補償的各項內容,確保裁決的合法性。

今後,我委將針對貴院的司法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相關制度,避免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瑕疵。

現特此回覆。

  二〇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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