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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了保障安全生產管理,各單位都會制定治理制度,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供大家閲讀參考。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公司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温、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全鎮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制度。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3)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要發出隱患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鍊鋼廠各生產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職能管理科室實施監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是:查出的問題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組;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廠;廠裏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稱“五到位”是: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到位。

第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對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安委會按照職責對各生產車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廠屬各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應立即向安委會辦公室或上級管理單位報告(報告形式見附件1)。

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生產車間或其它職能管理科室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單位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車間的職責

第七條 生產車間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組織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組織活動。

第八條 生產車間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同時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建檔、監控等建立台賬,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 鍊鋼廠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 廠安委會、職能管理科室和生產車間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附件2、附件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附件4),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鍊鋼廠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鍊鋼廠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鍊鋼廠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廠安全科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車間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車間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廠安委會,鍊鋼廠應當及時向公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廠安委會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班組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鍊鋼廠安全科應當留存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堅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原則。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隱患整改指令單》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廠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建檔。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指導、監督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職能管理科室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定期組織對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生產車間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單(附件7),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廠安委會並對限時整改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隱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隱患治理不執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的;

四、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罰款:

一、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對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等);

三、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車間可以根據本制度,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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