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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幹部管理制度

企業幹部管理制度

每個企業都會有自己的管理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企業幹部管理制度,僅供大家閲讀參考。

企業幹部管理制度

  企業幹部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xxxx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基本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幹部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幹部隊伍,根據xx集團實際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管理xxxx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總部各部門及內設機構(科室、外駐辦事機構等)的各級幹部,各分(子)公司及內設機構(科室、外駐辦事機構)的各級幹部。

第三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及其領導下的各分(子)公司人資科或各部門人事助理,負責本條例的具體組織實施。

二、幹部責任制

第四條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

(一)幹部要對本組織的發展負責。

(二)幹部要對本組織的經營與管理績效負責。

(三)幹部要對本組織員工的精神面貌及紀律行為負責。

(四)幹部要對本組織的人、財、物等安全負責。

(五)幹部要對本組織的一切法律行為負責。

(六)幹部對本組織員工所受到的違紀處分負有連帶責任。處以違紀員工低一級的處罰。

第五條實行幹部工作責任追究制

所有幹部均要對自己的工作行為負責到底,不論調往何部門或分(子)公司,均要對在任期間的一切管理行為負責。對於幹部管理失誤造成的損失,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相應的管理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實行幹部責任制

幹部對部門的一切言行負責:對於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只要涉及到跨部門或分(子)公司的,如果因相互推諉導致無法判定具體的責任部門與責任領導,對此種行為責任的判定即為所涉及到的部門領導各負100%的責任。

第七條實行幹部集體連帶責任制

對於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如果是涉及到集體行為的或無法找到具體責任人的,那麼對於這種集體行為的問題,責任的判定則是依據問題的性質和範圍,判定從上到下所有涉及到的直接關聯領導共同承擔責任,其主要領導幹部要承擔50%以的責任。

第八條幹部培訓責任

(一)幹部要經常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培訓。

(二)幹部要經常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度。

(三)幹部要經常組織本部門員工學習專業知識。

(四)幹部要經常經組織本部門員工坐談和交流,每週不得少於一次。

三、幹部的儲備與選拔

第九條儲備與選拔幹部,必須符合把管理隊伍建設成為堅持xx基本理念、基本政策和基本思想,忠誠於xx事業,具有領導與協調各組織共同建設xx的能力,以及結構合理、團結奮進的管理集體的要求。

第十條儲備與選拔的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決執行xx集團的基本理念和各項政策,在xx事業的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二)以公司目標為自己的奮鬥目標,認同公司的價值觀,能夠發揚企業精神。

(三)具備紮紮實實、踏實穩健硬朗的工作作風,經受得起各種挫折、困難的磨練。

(四)堅持務實求真,開拓創新,能夠運用系統思維,結合本部門實際,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反對形式主義。

(五)有強烈的上進心、責任心和事業心,有實踐經驗,有勝任管理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六)在本職崗位上有良好的業績,在平時工作中能和其他部門進行有效溝通,能團結本部門的員工,充分發揮團隊的作用。

(七)控制成本,節約物料,取得良好效益。

(八)能夠熱愛企業、愛惜公物、厲行節約。

第十一條實行幹部儲備與訓用結合制。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公司幹部儲備與培育的總體規劃與管理。

(一)實行幹部層次儲備制。採用"全方位推薦+專業化儲備+動態化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儲備人才。儲備與推薦工作中實行"責任連帶制和錯誤追究制"。

(二)實行幹部成長規律儲備制。採用"成長期+鍛鍊期+使用期"分層次培訓的方式儲備人才。

(三)實行幹部能力積累儲備制。採用"基層崗位+關鍵崗位+崗位輪換"相結合的方式鍛鍊並儲備人才。

(四)實行幹部訓用結合制。實行領導幹部任職期內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方式培育人才。

(五)對儲備幹部實行崗位模擬製,對儲備幹部進行"崗位培訓+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方式。

四、幹部的任用

第十二條幹部任免原則

(一)公正、公平、公開、合理。

(二)"忠誠"、"能力"、"團隊精神"。

(三)以德為先,任人為賢。

(四)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

(五)以內部選拔為主,外部聘用為輔。

(六)以競聘上崗為主,推薦上崗為輔。

(七)幹部任用堅持"六個選擇法"原則。

(八)堅決免職、保留待遇、再給機會。

對於因工作安排需要及其他原因決定免職下來並直接進入再培養階段的分(子)公司、部門總經理,保留原待遇三個月,三個月後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幹部任職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前任遺留下來的工作。

(二)本人在任期間的工作。

(三)下任鋪平發展的道路。

第十四條實行幹部逐級晉升制度

提任各部門、分(子)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含)以上管理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兩個(含)以上下級職位任職經歷。

第十五條實行幹部任職實習期制度

幹部就任新職的實習期一般為六個月。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十六條幹部任用紀律

實行評委負責制和幹部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誤或違反下列用人紀律造成嚴重後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不準在後備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醖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二)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或打擊報復。

五、幹部的輪崗與考評

第十七條實行幹部輪崗制度

(一)各部門、分(子)公司科助級(含)以上幹部實行輪崗鍛鍊與培養,並對幹部輪崗後的績效實施跟蹤考評。

(二)輪崗要求:

同一分(子)公司、部門的正副職一般不同時易地輪崗。

幹部輪崗可以在集團公司不同行業分(子)公司之間、集團總部各部門之間、分(子)公司與集團總部各部門之間進行。

第十八條實行幹部分級考評制

(一)集團公司總部科級(含科長、副科長、科長助理)以上幹部、各分(子)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含)以上幹部及後備人才的考評工作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負責組織執行。

(二)集團公司總部科級以下幹部、各分(子)公司總經理助理級以下幹部的考評工作由部門、各分(子)公司人資科(人事助理)負責組織執行。

第十九條實行幹部綜合考評制度。

採用3600評價方式綜合考評幹部的工作態度、業績與潛力。

六、幹部的異動

第二十條幹部的異動管理

幹部的異動管理中,新任、遷調、借調、晉升與解聘按《人事異動管理制度》執行;免職、辭職、降職與輪崗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實行經營管理幹部離任審計制。

各分(子)公司、在建工程、供應、銷售等經營性部門總經理離任後,由集團公司財務部按國家相關規定對離任人員在職期間經營管理活動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實行幹部交接備案制

(一)幹部在離任現職時以及就任新職前,須與續任者進行詳實的工作交接。交接內容含在職時的人、財、物、信息等各類工作事項。

(二)幹部交接內容須形成正式的書面交接文件,一式三份進行正式備案;交接雙方各執一份,第三份交由所在的分(子)公司、部門辦公室存檔備查。

各分(子)公司、部門總經理級幹部及各級財務總監的書面交接材料還應複印一份交到集團公司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實行幹部異動審批、備案制

(一)集團科級(含科長、副科長、科長助理)以上幹部、各分(子)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含)以上幹部的任命、遷調、輪崗、升(降)職、免職與解聘,須經集團董事會合議核准,並經董事長審批同意後執行。

(二)各分(子)公司科級(含科長、副科長、科長助理)幹部的任命、遷調、輪崗、升(降)職、免職與解聘,須經過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核准,並經分管人事的總裁助理審批同意後執行。

(三)各分(子)公司、部門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命、升(降)職、免職與解聘,須經各分(子)公司、部門總經理審批同意後執行,並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備案。

七、幹部的掛職、降職、免職與辭職

第二十四條幹部掛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集團公司下達的經營與管理線性指標的,應予以掛職考察。掛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原職務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幹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幹部免職制度

(一)管理者瀆職或不稱職。

(二)經營嚴重虧損。

(三)關鍵管理指標未達到集團公司要求的線性指標。

(四)品德敗壞,行為有損集團公司聲譽。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集團公司財產、親自或讓他人索取(收受)賄賂。

(六)挪用集團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擅自將集團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擅自以集團公司財產提供擔保。

(七)未經集團公司同意,親自或授意他人從事與集團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擅自將集團公司商標或其它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八)泄露集團公司的商業祕密。

(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幹部辭職制度

(一)自願辭職,是指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二)引咎辭職,是指管理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管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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