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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關於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並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税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並於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審核批准後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彙報並請求批示。事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繫。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説明並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五章駕駛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衞生,禁止車內吸煙。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2

車輛駕駛員管理規定如下

一、駕駛員管理制度

(一)車輛駕駛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行車思想,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堅持文明駕駛,嚴禁酒後駕車和疲勞駕駛,杜絕違章駕駛,嚴禁晚上長時間打牌甚至賭博,確保行車安全。

(二)要切實做好車輛防火、防盜工作,車輛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三)駕駛員應服從學院辦公室統一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車和隨意交換車輛,更不得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四)駕駛員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五)駕駛員對車輛要經常進行保養和檢查,保持車輛整潔。

(六)駕駛員應及時填寫車輛技術檔案,對車輛的行駛里程、維修保養情況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進行詳細記載。

(七)車輛保險、加油、維修應在學院指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杜絕在車輛維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虛作假、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等舞弊行為。

(八)車輛實行單車核算,一車一檔,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定時進行統計並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九)自覺主動地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約束能力。要注重提高業務技能,確保行車安全。

二、派車制度

(一)除學院駕駛員外,任何人不得駕駛學院車輛。

(二)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並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的使用管理。除院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員不得指派用車。

(三)嚴格車輛派遣審批制度,切實履行車輛派遣審批手續,完善公務用車日常派車手續,認真做好出車記錄。

(四)嚴格車輛回場停放和節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況不能回場停放的,由單位領導批准,指定就近停車場或安全地點寄放。

三、車輛維修制度

(一)車輛發生故障確需維修時,無論問題大小,先由駕駛員申報維修項目,填寫一式兩份的《車輛維修申報、驗收表》,經駕駛班班長提出意見或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後方可進廠維修,若執行公務時發生故障,應就近維修,並報告駕駛班班長和辦公室主任。

(二)車輛應送申報表指定的廠家送修,不得隨意變更廠家。未經批准私自維修的,費用不予報銷。

(三)嚴格按申報表申報維修的項目檢修,對在修理過程中發現的新故障,應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續修。

(四)對維修更換下來的部件,駕駛員應帶回交辦公室,否則辦公室不籤驗收表。

(五)駕駛員應隨車進廠督修,以便掌握維修項目的到位情況和質量,不隨車進廠或車進廠人就離,按缺勤處理。

(六)駕駛員應親自調適維修後的車輛,確認合格後方可在廠家的維修項目單上簽字認可,並填寫驗收表內容報辦公室審批結算。

(七)需維護、更新車內設施及購買相關用品時,均應填寫申報表辦理手續後方可實施。

四、駕駛員獎懲制度

(一)獎勵制度

對駕駛員認真執行管理規定、安全用車的,給予部門通報表揚,並給予以下獎勵:

1.全月安全行車無責任事故者,發月度安全獎100元。全年安全行車無責任、無交通違章者,年終發安全獎500元。

2.駕駛員補貼實行行駛里程補貼制度,海陵區外長途加報長途補助,政策不變。駕駛員夜餐補助100元/月。

(二)懲罰制度

對駕駛員卻有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嚴肅批評教育,並進行以下處罰:

1.不服從調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出車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時間內因擅離職守耽誤出車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院領導本人要求駕駛除外)發現後,一次扣100元,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4.行車中因人為原因造成違章罰款的,財務不予報銷。

5.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經濟損失或致人傷害醫療費500元以上的扣發當月安全獎;1000元以上的扣發季度安全獎;3000元以上的扣發半年安全獎,重大交通事故或因違反駕駛員管理制度發生交通事故的扣發全年安全獎。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加強車輛管理工作,提高駕駛員隊伍素質,促進審判、執行、*市行政區內行駛。車輛因公務需駛出本市的,除緊急情況電話請求外,應填寫申請表,經院長批准後方可出車。未經批准的,按出私車處理。

7、凡在本院車庫有指定車位的車輛,非工作時間必要嚴格遵守院內規定,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外過夜。不得將車輛停放在各種飲食娛樂場所。在外執行任務的車輛當天不能返回的,駕駛員應當將車輛停放在附近的停車場,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路邊或街道旁過夜,以免車輛被碰擦或被竊。

8、法院車輛晚七點後及節假日進出車庫的,駕駛員要自覺到門衞進行登記,接受更夫或值班人員監督。未經登記的,一律按出私車處理。

9、法院車輛的報廢、更新統一由院辦公室管理,由辦公室建立管理台帳。不得私自辦理車輛報廢手續。

第二節院管車的使用管理

10、院管車的範圍。院管車包括院長、常務副院長及辦公室管理的車輛。

11、院管車的用途。院管車主要用於保障院長、常務副院長及其所分管部門執行公務的需要。

12、院管車的管理責任人。院管車除院長、常務副院長有支配權外,統一由院辦公室主任管理。駕駛員工資、車輛燃油費、維修費等費用由院財務承擔。

13、院管車的派遣。院長、常務副院長用車自行派遣。常務副院長分管的各部門因公用車由常務副院長、辦公室主任批准並統一派遣。未經派車人批准,司機不得出車。

14、院管車的維修。院管車的維修由院辦公室統一制訂預算維修費用,報院長批准後到指定廠家修理。在外地執行公務的車輛,確需在外地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説明情況,經同意後才能修理。並將修理發票和所更換的舊配件一併帶回,以便審核報銷。

15、院管車的年審。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費用由院財務承擔。

16、院管車的油料管理。院管車的油料按院內規定辦理。

17、院管車的事故處理。院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對於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及損害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因公用車,由駕駛員和院財務按照3:7的比例分擔事故損失;非因執行公務用車,由駕駛員與派車人按照3:7的比例分擔事故損失;駕駛員出私車的,事故損失自行承擔。

第三節分管車的使用管理

18、分管車的範圍。分管車是指法院除院管車之外的其他所有車輛。

19、分管車的用途。分管車主要用於保障各分管副院長及分管的庭、局開展審判、執行等公用事務用車。

20、分管車的管理責任人。分管車由分管副院長、各庭、局長管理。

21、分管車的派遣。因公用車由分管副院長、有自用車的庭、局長自行派遣。

22、分管車的維修。分管車的維修及費用分別按院財務規定或由各庭、局自行負責。

23、分管車的年審。由院辦公室統一辦理,費用自理。

24、分管車的油料管理。分管車的油料實行分級管理。各副院長的油料按年7200元定額核銷(含維修費)。各庭、局的車輛一律自行承擔。

25、分管車的事故處理。分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對於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車輛損失及損害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因公用車,分管副院長的車輛由駕駛員和院財務按3:7的比例分擔事故損失,各庭、局車輛由駕駛員和各庭、局按3:7的比例分擔事故損失;非因執行公務用車,由駕駛員與派車人按照3:7的.比例分擔事故損失;駕駛員出私車的,事故損失自行承擔。

第四節駕駛員的管理

26、駕駛員必須樹立大局意識,嚴格遵守本院各項規章制度,熟記交通法規,認真鑽研技術。思想,熱情禮貌地完成駕駛任務。

28、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不得擅自離崗、擅自出車。

29、駕駛員必須愛護車輛,對車輛定期保養,定期清潔,不得亂噴亂塗或安裝與警車不符的附屬物件。

30、駕駛員負責保管隨車工具及附件。接車時應核對工具清單,並在清單上簽名,如有遺失及時向車輛管理責任人彙報,由遺失人按實際價值賠償。 31、駕駛員出車前後必須要對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細緻檢查,不得帶故障行車。

32、駕駛員出車時,必須帶齊有效證件(駕駛證、行車證、準駕證),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未經院長批准,不得將自己駕駛的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33、駕駛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出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格遵守警車的保管和停放規定,嚴禁亂停亂放,嚴禁將警車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娛樂場所,嚴防被盜事件發生,不得擅自讓人搭乘車輛。

34、駕駛員出車必須嚴格執行警燈、警報器的使用規定,非執行緊急公務不得使用警報器、警燈,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如前車使用警報器,後車不得再使用,嚴禁為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個人和活動開道。

35、嚴禁駕駛贓物車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車輛執行公務或私自外出。

36、嚴禁酒後駕車和疲勞駕車。

37、駕駛員因違章駕駛被交警部門罰款、扣留車輛需要的費用自行承擔。

38、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用車人、駕駛員必須在20分鐘內同時向本部門領導、分管院長、辦公室主任報告,並保護好現場。超過90分鐘不報告的,一律按出私車處理。部門領導、分管院長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協助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發生重大事故的,應報院長、常務副院長。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①酒後開車的;

②將車交由他人駕駛的;

③私自出車的;

④不服從辦公室調度安排的;

⑤將警車停放在餐飲及公共娛樂場所的。

第五節附則

40、本規則中公務是指審理、執行案件、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會議、學習、培訓。

41、由院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42、本規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警車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緊急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於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警車包括:公安機關用於偵查、警衞、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衞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用於執行偵查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用於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或者專用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用於押解人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和法醫勘察車;人民檢察院用於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人犯的囚車。

第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使用警車,應當填寫《警車申請審批表》,提交符合申請民用機動車牌證所需憑證,由本部門地、市級主管機關彙總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監獄直接送當地公安處、局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根據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對警車實行定編管理,統一核發警車號牌和行駛證,並建立車輛檔案。

領取警車號牌和行駛證前,已有民用機動車牌證的,需先將民用機動車牌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條警車車型限制:汽車為大小型客車和緊急救援專用(貨)車;摩托車為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第六條警車車身應當噴塗藍白相間的顏色。

警車車身底色為白色。汽車在駕駛室車窗以下車身範圍的下半截噴塗周邊框型的藍色裝飾漆。兩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配箱兩側的下半截噴塗藍色裝飾漆。三輪摩托車在油箱和邊車的下半截噴塗藍色裝飾漆;藍漆顏色使用國家標準《漆膜顏色標準卡》規定的PB02號藍色。

第七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警車應當分別噴塗白色簡稱漢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檢察”。

汽車噴塗在駕駛室兩側車門的藍色裝飾漆上;兩輪摩托車噴塗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藍色裝飾漆上;三輪摩托車噴塗在油箱和邊車外側的藍色裝飾漆上。

漢字字型為長黑體,字高為藍色裝飾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條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燈,其中汽車在駕駛室頂部安裝頂檐支撐式固定警燈;摩托車在後輪右側安裝杆連接式固定警燈。警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車標誌燈具》的規定。

第九條警車應當安裝緊急調頻調或者雙音轉換調警報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車用電子警報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十條警車號牌分汽車、摩托車兩種。均為鋁質材,底色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安部《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負責監製。

第十一條警車號牌安裝應當使用固封裝置,號牌不得彎折、打孔。汽車號牌應當懸掛一副兩面;摩托車號牌懸掛一副一面。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警車號牌的車輛進行審查。審查內容除按民用機動車要求外,增加以下項目:

(一)車身顏色、各部門簡稱漢字、警燈、警報器是否符合本規定;

(二)警車行駛證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車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所屬警車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警車除執行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任務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正式駕駛員駕駛。

第十四條警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警車駕駛員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檢查。

第十五條警車執行下列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燈、警報器:

(一)趕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發事件現場;

(二)追捕在逃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追緝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和車輛;

(四)押解人犯或者趕赴刑場;

(五)執行警衞、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邏等任務。

第十六條除護衞國賓車隊和追捕現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車在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情況下,只使用警燈;通過車輛、人員繁雜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車輛讓行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駛時,前車如使用警報器,後車不得再使用警報器;

(三)在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道路或者區域內不得鳴警報器。

第十七條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警車及其護衞的車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遇使用警燈、警報器的警車及其護衞的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交通警察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應當提供優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條警車及其牌證嚴禁冒領、轉借、挪用。牌證遺失或者損壞的,要及時按申辦途徑報告發牌機關,申請補發。

警車改變用途,應當辦理車輛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對私自噴塗警車外觀標誌,安裝警燈、警報器以及偽造、塗改、冒領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並沒收警燈、警報器和警車牌證,責令其取消警車外觀標誌。

第二十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警車,濫用警燈、警報器,不按規定攜帶警車證件以及挪用、轉借警車牌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制定的有關警車使用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了規範駕駛員的行為,以便駕駛員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公司先就制定該制度,供駕駛員遵照執行。

第一章、宗旨

一、本制度旨在加強對公司駕駛員的管理,本制度未涉及事項按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章、工作要求

二、所有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

三、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所有駕駛員必須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

四、與用車部門搞好協作,未經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五、上班時間不出車時,駕駛員必須在辦公室等候,若臨時有事離開必須向人事部請假。

六、有駕駛任務的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七、駕駛員請事假,必須經人事部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專車駕駛員須經領導同意後,方可請假。

八、開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專車的駕駛員,相關人員公事外出或外地學習開會期間,駕駛員工作由車管員負責安排。

九、所有駕駛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無故缺勤者一律按曠工處理,駕駛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十、晚間駕駛員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十一、實行“誰駕駛誰負責保管的原則”。

十二、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駕駛員均不得將自己保管的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十三、駕駛員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十四、駕駛員應經常檢查自己所開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

十五、公務車內不準吸煙。本公司員工在車內吸煙時,應有禮貌地制止;公司外客人在車內吸煙時,可婉轉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十六、嚴禁在車內賭博播放帶和,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報治安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十七、駕駛員下班後,需回庫(不配駕駛員的高層管理人員除外)。第一次違者,批評教育並罰款;第二次起,每次加倍處罰,附件一切損失均由駕駛員負責,如失竊,駕駛員須負一定的賠償責任。

十八、離開時,駕駛員應注意以下兩件事項。

1、駕駛員需要離開時,必須關好車窗鎖死車門。

2、車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資料,駕駛員又必須離開時,應將它們放於後行李廂內並加鎖。

十九、出發前,駕駛員應做好出車準備;收車後,做好相關工作。在出發前,應確認路線和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二十、所開必須經綜合部及相關領導同意並辦理手續後,才能進行大修理。修理完後,應認真做好確認工作。

二十一、出現事故時,駕駛員應能迅速報警,並向綜合部和公司領導報告。

第三章、禮儀規範

二十二、駕駛員應注意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

1、保持服裝的整潔衞生。

2、注意頭髮手足的清潔。

3、個人言行得體大方。

4、在駕駛過程中,要遵照規定規範駕駛。

二十三、駕駛員對乘車人員要熱情禮貌,説話應文明。

1、駕駛員應執行接待小心駕駛,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2、駕駛員應在乘車人(特別是公司客人和領導)上下車時,主動打招呼。

3、當乘車人上車後,駕駛員應向其確認目的地。

4、乘車人下車辦事時,駕駛員等候時不得有任何不耐煩的表示,應選擇好地形將車停好等候。等候時,不準遠離,不得翻閲乘車人放在車上的物品。

5、乘車人帶大件物品上車時,駕駛員應予以幫助。

二十四、載客時,車內客人談話時,不準隨便插嘴。客人問話,應禮貌回答。

二十五、駕駛員必須注意保密,不得傳播乘車者講話的內容,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嚴重者嚴肅處理。

二十六、接送公司的客人時,駕駛員應主動向客人打招呼,及時開啟車門,關車門時要注意乘客的身體和衣物,防止被車門擠壓。

二十七、行車中應及時使用冷熱風,聽收音機或聽音樂應徵得乘車人的同意,聲音不要太大,以免影響客人思考或休息。

第四章、保護規範

二十八、駕駛員應愛惜公司,平時要注意的保養,經常檢查的主要機車。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進行檢修,確保正常行駛。

二十九、駕駛員每天抽一定的時間擦洗自己所開,打蠟擦亮,做到晴天停車後無灰塵,雨雪停車後無泥點。前後擋風玻璃和車門玻璃要保持清潔,輪胎外側和防護罩要經常清洗,做到無積土。

三十、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準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駕駛員離開時,要鎖好鎖。防止被盜。

三十一、出車前,注意車容車貌,車外要抹洗乾淨,打蠟擦亮,也要勤打掃,保持車內的整潔美觀。

三十二、出車前,要堅持“三檢四勤”制,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的安全可靠,保證汽車處於良好安全狀態。

三十三、出車前,要例行檢查的燃料滑潤油料電液、冷卻、液制動器和離合器總泵油是否足夠,檢查輪胎氣壓及輪胎堅固情況,檢查喇叭燈光是否良好,路單票證是否齊全,檢查隨車工具是否齊備。

三十四、按照技術規程啟動引擎,聽聲音是否正常,查看引擎裝置堅固情況,查看有無漏油漏水漏氣。如有故障應予排除並報車管部門。

三十五、出車前嚴禁喝酒,行駛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嚴禁抽煙談笑及做其他有礙駕駛的動作。

三十六、行車過程中,密切注意道路上的車行人動態,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通過十字路口繁雜地段轉彎拐角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遇到對方違章行駛,應主動避讓,避免發生事故。

第五章、違章與事故處理

三十七、違反交通規則,因駕駛員故意或本人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其賠償金額由當事人承擔。

三十八、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除認定是駕駛員故意或其本人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時,其處理辦法如下。

1、違章停車,證件不全,高速駕車或違反交通規則等罰款,由人負擔全額罰金。

2、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傷害時,如屬公司損害範圍,當事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但在範圍之外,當事人應負責損失實額與金額差額的二分之一。

3、當公司交通違章次數超出安全委員會限定的指標時,對公司的罰款由當事人負擔。

三十九、酒後開車損壞者,由駕駛員負責維修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維修費用外,按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四十、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在事故現場,駕駛員應做到:

1、迅速與公司聯繫,接受公司的相關指示。

2、如發生人身傷害,應將傷者迅速送到最近的醫院進行治療。

3、應記錄下對方的駕駛證號和車牌號,做好事故報告單。

4、從對方駕駛證上,記錄下對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單位電話身份證號碼等。

5、儘量取得對方的名片,以便事後聯繫相關事宜。

6、牢記對方損壞的部位與程度條件許可時,可利用手機照相機拍下現場實景。

7、記錄事故現場目擊者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等資料。

8、對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問題,不得隨意回答交通警察的詢問。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四十一、駕駛員考核依綜合部績效考核實施細則。

四十二、對於工作怠慢違反制度發生事故者,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理。

第七章、其他

四十三、駕駛員入職時要提供有效證件進行登記,並履行報告義務。單位在駕駛員入職後的一個月內要與駕駛簽訂勞動合同;駕駛員辭職的,應提前30天提出申請。

四十四、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為嚴格車輛管理,確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有關制度。

一、駕駛員守則

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

聽從工作安排,積極完成任務;

愛護車輛設備,認真維護檢查;

車輛勤擦勤洗,保持車容整潔;

尊重乘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鑽研業務技術,確保行車安全。

二、“五禁止”

嚴禁公車私用;

嚴禁酒後駕車;

嚴禁疲勞駕車;

嚴禁帶故障出車;

嚴禁擅自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三、駕駛員內部管理規定

1、駕駛員應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努力鑽研業務知識,提高工作技能,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

2、駕駛員必須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3、加強對車輛的保養和檢查,做到車容整潔、各機件安全完整可靠,確保行車安全。

4、駕駛員須儀容整潔,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飽滿的工作熱情,文明駕駛,尊重乘員,提供優質服務。

5、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有事須事先請假,不準擅離工作崗位。領導出差不用車期間,駕駛員須按作息時間正常上班,有事需經請假。車輛修理期間,駕駛員報經車管同意後可在政府投標選中的汽修廠維修車輛。

6、未經請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車輛。

車輛管理規定

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檢查管理;直屬單位車輛日常管理由單位自行負責,辦公室不定期進行檢查。

二、車輛的日常保養和一般性維護,由駕駛員自行完成。

三、辦公室每月組織一次車輛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車況檢查:發動機、轉向制動、燈光、潤滑、輪胎;

車容檢查:發動機、車身、底盤、內飾、滅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必須填寫報修單,確定修理項目,經辦公室領導批准後,到指定工廠修理,駕駛員不得隨意進廠或任意增加修理項目。如增加項目,應先請示辦公室車管後實施。更換下的零件由駕駛員帶回以備查。

五、車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必須擺放整齊,禁止亂停亂放、堵塞通道;車輛必須入庫,夜間必須在指定停車場停放以防被盜。次日啟動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本身及周圍有無異物和其它異常情況。

六、凡行駛區域超出本市的長途任務,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由辦公室負責對駕駛員進行長途會籤和安全教育,方可出車。

駕駛員內部考核規定

為充分調動駕駛員的積極性,確保交通安全,提高車輛服務水平,根據車輛管理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擬定內部考核規定,以此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機關提供優質的後勤服務。

一、考核內容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無嚴重違章違紀行為。

2、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執行本單位車輛管理規定,確保行車安全,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3、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工作安排,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4、熱情服務,講究文明。

5、愛護車輛,勤於保養,注重節約,努力降低各類消耗。

二、考核辦法:

由車輛管理員依據車輛管理規定及相關的考核內容,每月對駕駛員的工作實績進行綜合初步評議,報辦公室審核。

三、風險抵押金

為增強機關臨時工駕駛員的工作責任心,加強管理力度,駕駛員須繳納風險抵押金5000元。扣風險抵押金按照考核細則執行,全年考核合格以上者(含合格)全額返還。

獎懲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並扣風險抵押金100

1、未經請示和批准,擅自動用車輛幹私活的。

2、酒後駕駛車輛的。

3、曠工一天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工作命令的。

5、因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的。

6、發生責任性的各類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

7、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執法部門警告以上處理的。

8、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9、未經批准,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10、因違章或事故待處理,不能正常工作10天以上的。

11、向業務協作單位索要物品或拿回扣的。

12、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查車不達標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的50

1、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或早退的。

2、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出車,影響工作的。

3、擅離崗位,消極怠工,影響工作秩序的。

4、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實際經濟損失2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扣風險抵押金30

1、因保管不善,丟失行車文件和物質器材的。

2、發生負責任各類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不滿20元的。

3、非特殊情況,不按規定辦理長途出車會籤的。

4、不認真保養車輛,一次檢查不達標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扣風險抵押金的20

1、拒絕或不配合車管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的;

2、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報修手續,隨意進廠修理或隨意增加修理項目的;

3、發生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00元的;

4、發生各類事故,不論有無責任,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未及時報告的;

5、清潔衞生工作差,受到上級或相關部門批評的;

6、工作時間內參與明令禁止活動的;

7、車輛被損壞,不能説明原因,無法認定責任的,且損失不滿1000元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五、獎勵

按照考核內容,對於安全工作,完成工作任務、油材料消耗和修理費較低,在服務工作中受到上級和相關部門好評的駕駛員,以及除完成本職工作,積極完成領導交界的其他任務,模範執行《車輛管理規定》,積極協助和配合車輛管理小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較突出的,車管員應結合檢查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提出獎勵方案,報辦公室批准後,對相關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1、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見義勇為,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有突出貢獻的;

2、積極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吃苦耐勞,受到用車部門好評,並建議給予表揚或獎勵的;

3、行駛里程多,無任何事故及違章現象的;

4、愛護車輛設備,自己動手維修保養,在同類車輛中使用維修費較低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為了樹立蜀州駕校的良好社會形象,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的駕駛培訓服務,特對全體教練人員的執教行為提出以下行為規範與紀律(簡稱七要九不準)。

七要:

一、全體教練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二、要牢記駕校“學員至上,注重質量,服務社會,提高效益”的辦學宗旨,服從管理,顧全大局,團結友愛,以校為家,維護駕校的集體榮譽。

三、要作風正派,文明教學,嚴格按教學計劃施教,恪守良好的職業道德。對學員高度負責,竭誠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服務,積極提高培訓質量。

四、要教學育人,廉潔自律。從嚴要求,處處為學員做好表率。

五、要增強安全意識、節約意識。不轟重油門,努力降低訓練成本,杜絕安全事故。

六、要愛護車輛,妥善保管車輛工具和教學器材,保持車容整潔和技術狀況良好。

七、教學時要着裝整齊,配戴胸卡及教練證。

九不準:

一、嚴格上下班制度,訓練時不準擅離職守。如果發現學員獨自練車,教練員脱崗現象,第一次提出口頭警告,第二次發現扣100元。如在教練離崗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教練員負全責。

二、不準直接或變相向學員索拿卡要或接受吃請。一經查實予以辭退,決不姑息遷就。

三、不準用教練車辦私事或揩公家油,如有違反,第一次扣發工資200元,第二次即予以辭退。如因教練員出私車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當事人全部負責。

四、不準酗酒和酒後駕車。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即予以辭退。由此造成的事故損失概由教練員負責。

五、不準瞞報交通事故。訓練中造成交通事故,必須妥善處理,及時上報總校。否則,除扣教練員200元外還要視情加重處罰。

六、不準私自更改訓練路線和擅自縮短訓練時間,如需延長訓練時間必須報經總教練室同意,否則,一經發現予以扣發50元工資。由於改變路線造成的事故損失,完全由教練員負責。

七、不準打架、賭博,違反者每次扣100元。

八、不準粗暴教學和辱罵學員,初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第二次違反予以辭退。

九、不準擅自安排無訓練卡學員上車訓練,初次違反扣200元,第二次違反扣400元。再次違反予以辭退。

駕駛員的管理規章制度 篇8

1、做好當天的行車記錄,保管好當天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票據,並在票據後簽名確認於當日或次日到車隊辦公室核報,並堅持費用核報不過周的原則。

2、車輛的管理、調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統一由機關車隊副隊長負責並服從於領導。

3、各駕駛員要準時準點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務,要服從車隊的工作安排和車輛調配。對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車輛調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為不影響公司正常工作,駕駛員有事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凡請假超過三天以上的每日補助標準按3元計發,凡超過10日者,(非特殊情況)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5、對車輛的隨車證件和按規定配備的各種維修工具、材料、設備做到不浪費、不遺失,並做好相關的領用登記。

6、及時接聽和回覆公司的電話(5分鐘內),通訊設備必須處於24小時接通狀態。(公司負責核報每人每月50元手機接聽費)

7、駕駛員無故違法、違章或隨車證件不全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法、違章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8、外聘駕駛員應按時上下班,(特殊情況下超時工作的補助辦法另行規定)。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無故遲到早退,一經發現,第一次口頭批評;第二次由車隊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

9、任何個人未經車隊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車和私自用車,不得假公濟私,否則視情節輕重,第一次提出口頭批評並承擔相關費用;第二次退回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情節特別惡劣的,發現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勞務派遣中心。

10、用車部室不得強迫駕駛員隨意更改核定後的行車路線、時間和目的地;駕駛員不得隨意更改用車意圖,更不得假公濟私,公車私用。特殊情況需經車隊同意,否則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前者由用車部室負責人承擔70%的責任,駕駛員承擔30%的責任;後者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相關費用。

11、在出車前和返程後應及時檢查車輛,發現故障應立即向車隊負責人報告情況和申請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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