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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績效管理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職能之一績效管理的標準規範,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僅供閲讀參考。

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績效考核管理制度1

為加強和提升員工績效和本公司績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企業活力,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使本公司之獎懲有所依循,並使廣大員工能全面遵守廠規,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賞罰分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而制定此考核制度。

績效考核針對員工的在廠表現。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包括試用期內的員工和臨時工。

考核方法

公告:獎懲之公佈於每月一次

評級考核辦法

〈一〉分為主管幹部和一般人員兩種考核,主管幹部依據該主管部門績效衡量其

1.部門工作專業能力。

2.對工作的計劃推動能力。

3.對工作的組織能力。

4.對工作上團隊運用之協調能力。

5.對工作問題上的改善能力。

6.對平日工作主動積極,負責盡職的責任感

7.自我開發能力

〈二〉一般從業人員考核其

1.作業效率。

2.作業品質。

3.作業配合性。

4.服從管理度。

5.出勤狀態

6.行為狀態

〈三〉考核等級通常分A.B.C.D.四等,原則上依比率分配

〈四〉考核結果再併入出勤狀況,作最後核定考核等級。

〈五〉考勤扣分:

1.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等

a.曠工記錄。b.除公假外有其他請假記錄者 c.警告三次以上者(含)

2.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等

a.請假兩日(含)以上的或遲到.早退兩次(含)以上,b.記小過一次(含)

3. 有下列情形。不得為A.B.C等

a. 曠工一天以上三天內的,b.記小過三次者。

底分為50分

獎勵種類區分如下:

評分項目及分數如下:

項目 嘉獎 小功 大功 工資上調 晉級

10分 20分 30分.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10分:

a .能按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且沒有差錯

b .良品率指標穩步達標以上

c .拾金不昧呈轉交公司

d .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活動,表現突出的

e .愛護公司財物,並有具體事蹟者。

f .積極主動維護公司制度並有具體事蹟者

g .主動參與各項援助工作,精神可嘉者,

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加20分:

a .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進展或改革績效者

b .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按時完成,表現優秀者

c .檢舉重大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權益事項者

d .參與緊急救援工作,主動承擔,並處置得宜者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加30分:

a. 對主辦業務有重革新,提出方案,經採用後成績卓越者

b. 對於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舉報或防止,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c. 遇意外事件或急變,能隨機應變,措施得當,不顧自身安危,勇敢救護而保全人身及公物而減少損 害者。

d. 研究改善工程制辦法,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有顯着功效者

e. 對於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用後的確具有成效者

懲罰的種類

懲罰項目及懲處罰分如下:

項目 警告 小過 大過 降級 違紀辭退

扣10分 20分.30分.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給予警告並扣10分

a. 上班忘記帶識別證或工作時間不按規定佩掛識別證,發現一次即以警告處分(識別證一律掛在左胸前)

b. 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c. 上班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工作以外之工作者。

d. 在車間吃東西者

e. 破環車間,廠區,住宿區域的環境衞生者,亂丟紙屑、隨地吐痰等。

f. 各人工作機台及工作環境欠整潔,經指正後而不知整理者

g. 因疏忽造成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h. 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i. 上班時間私自接聽私人電話者

j. 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k. 下班後在廠內大聲喧譁者

  績效考核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人力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保證公司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須由總公司規範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 8時 30分至 12時,下午 1時 30分至 5時,每週六下午不上班;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總裁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須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公司每天安排人員一到兩名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勞資部,勞資部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籤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 5分鐘至 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 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 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 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 3次者扣發全勤獎 50%,達 5次者扣發 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應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 3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准,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裁或董事長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總裁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祕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繫。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勞動工資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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