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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規章制度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規章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1

1、牧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早退、遲到在15分鐘以內算早退、遲到,一次性罰款5元,超過15分鐘按請事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上下班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代簽,考勤必須與工資掛鈎。

2、因事不能上班者,應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經領導同意後可以離開工作崗位,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私自離崗者,一律按曠工處理,凡請事假每請一天扣除當日工資。

3、職工所請探、婚、喪、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假期滿後必須返回工作崗位,如不返回者按曠工處理。請婚假一般為7天,喪假為3天,凡屬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長到21天,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必須有醫院的病歷書和診斷證明,經牧場主要領導審批後,工資按照60%支付,因公受傷者工資100%發放,月底由辦公室報場財務室。

4、實行不定期查崗制度,有事必須請假,在查崗過程中發現沒有請假者、不在崗的一次性罰款100元,連續三次不在崗,將給予辭退工作崗位。

5、在工作時間內喝酒、下棋、打撲克、賭博、玩遊戲、幹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參加牧場的各項活動和週三、週五政治學習者,按當日礦工論處。

6、如不服從組織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曠工論處。

7、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期間扣發工資計算基數為全部工資總額。

8、考勤員負責對考勤情況進行彙總,每月公佈一次,把每月考勤情況報財務室後,由財務室人員按規定當月兑現。

9、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准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給予除名。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與行政單位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辦理、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管理;

(八)指導、監督、檢查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辦理有關報批手續,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報批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的監督檢查;

(三)辦理配置、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和利用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具體承擔與行政單位尚未脱鈎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財力狀況等制定。

資產配置時,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由申請國有資產配置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全面分析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佈情況,研究單位履行管理職能需佔用資產的合理額度,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後,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審批文件,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准,由財政專項資金保障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後租賃、再購置的原則審批,並納入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使用有明確設備購置項目的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由購置單位直接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後,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入賬,並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由政府採購部門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未經審核批准的資產購置項目,政府採購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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