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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准聘僱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複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並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後,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於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並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後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並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准後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准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係。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准後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並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後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並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准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後在門衞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後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後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後,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併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衞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2.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後為開始加班時間。

3.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4.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礦工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5.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並經主管批准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後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6.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7.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代打工卡或託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塗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10.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籤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1.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並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置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並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並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並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週/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並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僱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僱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僱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僱用及解僱

第五條 僱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採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籤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僱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後依據試用成績,籤請正式僱用或解僱。

第八條 僱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僱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僱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僱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於新僱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僱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僱:

1. 有犯罪行為經**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准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後,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僱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並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於查對,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並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籤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並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准後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註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後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衞主管單位聯繫。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後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後,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後,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註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籤派單,呈經主管核准後,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於原籤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並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籤請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卹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卹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於事前呈經主管核准: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後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裏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幹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准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准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後尚未痊癒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僱。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願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後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籤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於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係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並報本公司敍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於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併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閒、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鬥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衞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佈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藉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衞主管單位籤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祕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於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餘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後,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後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並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後,依照原支工資改敍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於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後,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於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佔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餘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後公佈。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徵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後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於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並於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衞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衞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癒後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卹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准後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4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文件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佈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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