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秀區政府採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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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西秀區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建立和規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制定了西秀區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
第二條 第三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
第四條 區政府採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審核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准;管理政府採購網絡和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批准政府採購方式;負責政府採購監督檢查;考核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採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 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採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採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採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託代理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
第六條 採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採購辦彙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政府採購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第八條 採購人應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並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採購計劃,經區政府採購辦審核,並確認採購資金到位後方可組織採購。
第九條 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採購項目。
第三章 政府採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 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但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採購項目,經依法批准可自行採購或委託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五章 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區政府採購辦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及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准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准的管理行為。區政府採購辦為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條 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採購辦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由組織採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採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三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採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變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 備案和批准事項由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採購辦報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區政府採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省、市、區採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佈情況;
五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採購機構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為;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採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採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採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採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區政府採購辦應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覆。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採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
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的項目、實施範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區採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隱匿和擅自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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