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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章程

企業集團章程

章程是公司重要的自治規則,是規範企業內部所有員工的的規則,也是公司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企業集團章程及相關風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企業集團章程

企業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範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企業集團,簡稱:____________集團。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一、母公司: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於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係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係。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佔全體理事的2/3以上;二、民主協商原則;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二、執行理事會決議;三、提名副理事長;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准後,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二、被依法撤銷;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並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法律風險

1.公司組織條款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也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 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 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長決定等等。對於這一系列的規定,若無公司章程具體規定,則該組織和活動將因無章可循而陷入混亂。

對待此法律風險,則首先説明合同章程的具體規定和了解公司的具體操作方式。只有當股東或董事之間發生矛盾了,故意尋求決議形成障礙時才會轉化為法律危機,因此屬於較易彌補的法律風險。

2.出資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

我國原《公司法》對於出資形式的限定較為嚴格,有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五種方式出資,而且出資時間為公司成立時一次性出資,因 此該條款的約定較為簡單。新《公司法》對此問題作出了修改,使出資形式多樣,且出資時間也給於了更長的時間。這樣使投資者的投資更加靈活,也給與了投資者 更大的活動空間。

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形式,如股權、債權、商標權等這些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我們應給於其估價。但若章程無明確約定,股東因評估機構選任的權利同樣可能發生爭議。

《公司法》允許股東出資時間長達2年,投資公司則長達5年。這樣使得出資問題發生爭議的概率較高。另外,如果股東每次出資並不是按照最終出資份額的比例 進行時,使得股東行使權利如果按實際繳納出資額來行使則很容易就產生爭議。一般情況下,公司出資形式越簡單,出資週期越短,法律風險越低;反之,法律風險 則越大。

3.股東會和董事會權限劃分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公司實務中,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係很難處理,往往引起兩者爭議的都是事關公司大局的事情。然而公司章程卻能很明確的來劃分這兩個機構的權限。可現 實中的多數公司章程只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法律的籠統性使得在操作的過程中很難把握。如《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和投資計劃;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什麼樣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有時在實踐中難以説清。往往正是這些權限劃分不清,最終 導致了爭議和糾紛的發生。

4.法定條款存在的法律風險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 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對於這些事項公司的章程只提供了選擇範圍,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章程若缺乏相應的規 定,則法律風險必然存在。

章程的每一個條款的設置都充分考慮到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現實的操作,這樣才是一份完善的章程。《公司法》的修訂,允許 公司在章程中規定更多的事項,甚至排除了公司法規定內容的絕對性,章程的意義進一步得到提升。然而,幾乎所有的公司都存在章程規定不完善的法律風險,只是 這種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危機的可能性較低,因此大量的公司對這種法律風險渾然不知。但因公司章程發生的糾紛,對公司的損害無疑是巨大的。應當説章程法律風 險是低效率、高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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