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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

淺談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淺談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淺談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

根據公司法第11條的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並且公司成立後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具有三個特徵:

1、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訂立的民事合同

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之間就設立公司及公司成立以後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就設立公司而訂立的一個合同。在公司成立之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應該受合同法的調整。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也就是説股東應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繳納出資額義務應該向其他股東承擔合同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公司章程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力應該在公司成立後發生。但是,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就已訂立,也就是説公司章程關於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公司成立後方能生效。

因此,公司成立也就成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從這個意義上看,公司章程關於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規定屬於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3、公司章程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十五條就公司章程的內容進行了列舉式規定,明確要求股東起草公司章程必須具備相應內容。從這條看,公司章程內容似乎是法律的強行規定,股東沒有自由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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